我国对于彩礼退法有要求吗(我国对于彩礼退法有要求吗现在)
彩礼可以要求退还吗?
可以要求退还,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与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彩礼可以退吗,有什么要求
一、同居分手可以退彩礼吗
可以的。
二、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
1、返还范围: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
在司法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
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妇女权益保护: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一般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4、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问题:
(1)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是对离婚可能引起的消极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旨在保护弱势群体,体现抚弱济贫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可要求返还所送彩礼。生活困难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又可要求返还彩礼。
首先,这是两种不同且并行不悖的制度。前者是一种救济措施,其既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体现,又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合法延伸。后者则是一种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结婚目的落空而产生的请求权。
其次,两者的请求权主体有所不同。前者只限于夫妻中的一方而已,不再涉及其他人。而对于返还彩礼的请求权主体,如前所述,可以为当事人的父母。所以,困难一方在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后,不妨碍其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帮助。当然,这里的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一、提供帮助一方要有负担能力,一般要在该方的能力范围之内;
第二、帮助有时限性,生活困难应是在离婚时就存在的困难,而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请求,而且在其另行结婚后,就应停止对其进行救济。
(2)在我国,虽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如果要求返还彩礼一方对婚姻的破裂存在过错,而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虽然请求方存在生活困难,也无须再支持其返还请求。有这样一个案件:某女与某男婚后不久,男方却与另一女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然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男方母亲以生活困难为由又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诉请。
彩礼返还法定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 婚姻法 的具体规定当中,对于 彩礼返还 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三个方面。 (1)在把 彩礼 支付给对方之后,两个人并没有去 婚姻登记 机构进行 结婚登记 ,在没有登记 结婚 的情况之下给彩礼的那一方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对方是要进行彩礼退还的。 在中国大多数男女结婚的时候都是要提前给付彩礼的,而所给付的彩礼在实质上面是属于一种赠与他人财产的形式。而给付彩礼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是为了结婚,所以才把彩礼给到对方。结婚这一个目的就是赠与财产的附加条件,但是如果把彩礼给了对方之后两个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所进行结婚登记的,那么这个赠与财产的附加条件就不成立,附加条件不成立,彩礼也就可以要回来。对方在收取彩礼之后没有和支付彩礼的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从法律方面可以看出,这样的两个人是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两个人,我国的法律对于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两个人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支持彩礼退还的。 在我国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女方在收取彩礼之后没有和男方进行婚姻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 同居 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在法律上面看来就是所说的 事实婚姻 。但是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不会受到婚姻法保护的,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两个人没有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在两个人决定要结束彼此的关系的时候,给彩礼的一方要求收彩礼的一方把彩礼退还,收彩礼的一方按照法律是要退还的。但是对于把彩礼给到对方之后,然后两个人进行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的过程当中,因为生活的开销问题已经把彩礼的部分给花销掉了,对于这部分失去的彩礼,再要求对方退还彩礼的时候,对方是可以不退还的。 (2)第二种情况就是在支付彩礼之后,男女两个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构中进行的结婚登记,两个人形成了合法夫妻关系,但是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期间两个人并没有进行夫妻之间的同居生活。 对于已经登记的两个人,但是没有同居生活的情况,我国法律上面就会认为这两个人是没有夫妻感情的。只有夫妻事实而没有夫妻感情的情况,在 离婚 的时候支付彩礼的那一方要求收彩礼的一方进行彩礼退还收彩礼的一方是要按照法律进行退还的。 (3)第三种情况就是,在收到彩礼之后,男女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结成了合法的夫妻,但是由于其他一些事情缘由两个人又决定离婚的,如果在结婚的时候因为支付彩礼而导致支付彩礼这一方产生的生活上面的困难,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根据生活困难这一点向收彩礼的一方把彩礼要回来 ,而收彩礼的一方要体谅支付彩礼一方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依据法律 法规 ,把彩礼退还回去。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状况必须退还结婚礼金 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给予适用: (一)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 (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 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 二、什么状况未予退还完婚彩礼钱 1. 不符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要求情况,另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未予适用。另一个对此条中的“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的情况,应做约束性的表述。该情况就是指给付彩礼钱的另一方结婚前借债给付、结婚后无经济发展来源于清偿债务的,或是是结婚前用个人财产给付、结婚后无固定不动经济发展来源于、靠自己的能量没法保持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明确“衣食住行艰难” 需依据给付彩礼钱的金额、给付人的收入来源、本地衣食住行水准等要素充分考虑,现阶段可参考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规范有效明确。 2、合乎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第10条首款(三)项所要求“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情况,可是早已相互衣食住行2年左右、生孕儿女或是所送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另一方恳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通常未予适用。又尤为几种状况: 首位、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2年左右。 其次、彼此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日子虽未满2年,但生孕儿女的。 最后、所接纳的彩礼钱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就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怎样把握第三类状况作以下内容表明:最先规定“确已”用以相互衣食住行。这就规定接纳彩礼钱的另一方,要出示的确充足的直接证据多方面确认,防止以此为托词回绝返还彩礼;次之女性在“完婚”前选购的陪嫁,彼此相互应用,不可以视作用以相互衣食住行。由于女性的陪嫁是其“结婚前”资产,在彼此相互衣食住行期内,男女双方也是其婚前财产用以相互衣食住行,都不可以应用此项要求;另一个,相互衣食住行的定义,关键限定在家庭主要成员因衣食住行、生产制造必须并具体开支,例如男人女人另一方或彼此生病花销、相互运营项目投资等。(情感问题加老师手机/信:) 离异时恳求返还彩礼有时间限定吗? 按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二)》 第10条的'要求:“被告方恳求退还依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的,假如查清归属于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理应适用: (一)彼此未办登记结婚的;(二)彼此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相互衣食住行的;(三)结婚前给付并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可用前述第(二)、(三)项的要求,理应以彼此离异为标准”。理应退还的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钱有两大类:彼此没有结婚登记的,留意以是不是备案为标准,而并不是以是不是举办完婚典礼为标准;彼此婚后始终未相互衣食住行的或由于给付彩礼钱造成给付人衣食住行艰难的。早已完婚又离异的,应当彩礼钱已不退还。 这儿的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绝对艰难,即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难题的表述(一)》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指‘另一方衣食住行艰难’就是指借助财产和离异时段得的资产没法保持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准。另一方离婚之后没有住所的,归属于衣食住行艰难。”其衣食住行依靠自己的能量早已没法保持本地最基础的衣食住行水准。合乎左右标准的,离异是能够规定返还彩礼。必须留意的是,衣食住行艰难务必是现实存在的,假如给付彩礼钱时产生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而离异时衣食住行艰难的状况早已找不到的,不可以规定退还。 恳求返还彩礼可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条要求的“向人民检察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的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期内为2年。彼此没有缔完婚姻关联的,从向另一方认为退还,另一方回绝退还时起测算,如彼此结婚登记的,自其消除夫妻关系生效日测算,而并不是以赠予彩礼钱或是完婚生效日算。能够产生中断、终断、增加等情况。从算起生效日,2年内不履行支配权的,恳求返还彩礼的支配权已不获得法律法规的维护。 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2 一、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以及财产价值是否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在结婚彩礼已经交给对方,但是最后并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结婚彩礼是能够要求返还的。但是这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可见,该司法解释在确立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的,而不考虑婚约解除的原因是什么,也不考虑是谁的过错导致婚约的解除。概而言之,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当订立婚约目的未达到时,只要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女方就得无 条件返还。 二、返还彩礼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实际生活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结婚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所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应作广义的理解。就给付人而言,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的数额都比较大,都是给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有时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债给付,所以彩礼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所给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样的道理,就收彩礼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接受彩礼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亲属接受给付彩礼的情形。如果对给付人和收受人的主体作限制性解释的话,是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的。我们将彩礼的给付、收受主体明确后,如果发生纠纷,涉及到返还彩礼的问题,由谁返还,即责任主体是谁呢?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父母收受的,应当在离婚案件中追加父母为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我国《婚姻法》注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部分地区,男女青年在恋爱、结婚的过程中,至今仍流传着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给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和现金的习俗,俗称送彩礼。彩礼虽然有可能增进男女双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双方的关系保险可靠、“一锤定音”,有的恋人在收受了彩礼后仍会与对方分道扬镳。而在广大农村,关于彩礼的处置有一种习惯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礼不再返还;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礼要全部返还。这种对彩礼返还的习惯做法中含有一种朴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对导致婚约解除的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可见,关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处置,民间习惯与司法解释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考察婚约的目的是否达成,民间习惯则侧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前者偏重结果的考量,后者则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为民众接受,更能体现公平,更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
结婚的彩礼要退吗,有什么法律条款吗
{ArticleTitle}
一、男女同居分手了男方给的彩礼用退吗?
男女双方分手了之后彩礼是可以退还的,只不过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已。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三、《民法典》关于彩礼是怎样规定的?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一、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二、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