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控罪证据吗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概括地讲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其二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公诉交通肇事案件的控罪证据;其三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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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什么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刑事证据种类,其具体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预防冬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塔河交警大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立足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加强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冬季低温冰雪雾天气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广大群众营造安全通畅的道路交通环境。
统一队伍思想,提高认识水平。这个大队召开全体民警、辅警大会,传达贯彻上级公安机关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会议精神,要求全体民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雪、雾天气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决杜绝松懈情绪和麻痹侥幸心理,把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全面分析、制定完善恶劣天气交通管理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特殊情况,能科学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从容应对、秩序井然。严防辖区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加强路面巡查,加大管控力度。这个大队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的特点,结合辖区路况和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警力部署,实行“四定四包”勤务工作制,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三临”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加大对加漠公路、省道线的巡逻管控。强化大中型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重点检查,对查获的交通违法人员采取从严处罚的原则,用足现有法律手段依法处理,做到不消除隐患不放行、违法人得不到教育不放行,最大限度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全面排查隐患,全力做好预防。结合辖区道路和天气变化的实际情况,这个大队组织民警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护栏破损、标志缺失、标线不清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第一时间和辖区交通、城建等单位取得联系,对标识进行维修,确保交通标志、标线完好。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交通隐患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治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截至目前已累计增设各类交通标识3处,整治加漠公路绣峰路段冰湖1处。
丰富宣传形式,做好宣传教育。这个大队还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阵地宣传,加大交通安全阵地宣传力度。在常态化深入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的同时,充分发挥电视台的作用,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手机短信、警车电子宣传屏等形式,发布典型事故案例和出行安全提示,开展点对点的宣传,提醒辖区广大群众和驾驶人摒弃不文明驾驶行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之一,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 证据类型,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种类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存在差异,不同种类的证据审查方式亦不相同,采用法律规定的审查书证的方法去审查鉴定意见, 可能出现产生因为证据审查不合法进而对影响定罪量刑。故区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具有重要意义。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证据存在分歧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持 此种观点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交通警察结合其专业知识,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其他证据得出来的结论,具有专业性。这一观点主要被交通行政 管理部门所接受,交通警察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认定书中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直接写明“鉴定意见”,且在对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放在鉴定意见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 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属于公文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比证明力更强。大部分公诉人持此观点,在审查案件事实时会以审查书证的方式来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为了 避免引起争议,在移送起诉时起诉书中没有将其放入书证中,而是在鉴定意见后作为证据单列出来。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证据种类分析
1.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分析
交 通事故认定书制作主体不具有鉴定人资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特定人员作 出。特定人员必须是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虽然 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并不能以此认定其为鉴定人。鉴定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并依法登记、在一定的鉴定组机构中从事鉴定业务的 人员。鉴定人分为以下三种:(1)在公安司法机关内专业设置的从事专职鉴定的人员;(2)在公安司法机关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的人员;(3)临时受公安司法 机关聘请就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后,仍然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人。例如精神病医生。而具有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不 属于上述三种人中的任何一种。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警察提出特殊要求,是希望其作出的认定书更加符合真实情况。正 如要求法官、检察官具有一定的资质资格一样。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大多又是案件的侦查人员,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 下,侦查人员可以成为证人,但这并代表着侦查人员亦可以成为该案件的鉴定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
2.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经过;(3)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事故形成原因
在 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中,交通警察先列举事故证据,再写根据事故证据得出“鉴定意见”。作出此“鉴定意见”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 查、其他关于伤情、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整个证明过程与真正的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存在差异。鉴定意见要求有专 门知识的人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的意见,不具有该专业知识的人无法作出。而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正常人亦能够分析,只是分析结果可能没有具有经验的交通警察 那样更符合事实情况。
(2)事故认定责任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的认定结果决定了其不具有 鉴定意见的特点。交通警察认定当事人负何种责任依据的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规范交通行为而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意 志的体现,其中必然存在主观意识。而鉴定意见必须以一定的科学成果、客观规律或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转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条体现了这一点,立法者主观对“逃逸行为”的负面评判,为了遏制逃逸 行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不论事故原因,只要有逃逸行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与鉴定意见依据的客观性是不相符的。
3.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性质分析
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其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也有人认 为其只是行政机关就某一问题发表的看法,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立法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发生变化,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 认定。”而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 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从30日到3日的异议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在弱化,且上一级机关也对认定书也具有法定职权,同 时过了该期限,当事人无法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而在鉴定意见中,对于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单位与原鉴定单位之间必然不是 行政上的从属关系,且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只要在生效判决前即可。无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都不是鉴定意见.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案件的证明力
根据前文的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应属于书证的一种,因其制作机关的特殊性属于公文书证,相较其他书证证明力更高,但在认定事实时也必须依据审查书证的方式进行进行审查。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否直接是定罪量刑的责任
交 通肇事罪包含两个情节要件: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和负事故责任。这一点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有明确规定,但是该解释的表述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没有直接指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在实践中,部分案件审查人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 责任结果直接认定为该司法解释中的责任,并据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审查的相关规定。且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 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民事诉讼中尚且要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何况在对证据审查更为严格的刑事诉讼中。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中的定罪责任和量刑责任。
2.审查起诉时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全 面审查所有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交通警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过程与公诉人审查起诉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分析各种证据作出相应的结果,交 通警察是认定事故责任,公诉人是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只是要求和依据不同,公诉人审查起诉应更加谨慎严格,且依据的是刑事法律法规。但在认定责任这一事实 时所依据的证据上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程序不同称呼不同而已,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是当事人,而在审查起诉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将公诉人认定的责任结果 用C代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用B代替,其所依据的证据用A代替,交通警察得出结果的过程是是A得出B,公诉人得出责任结果的过程是A+B 得出C,在得出责任结果后,公诉人在结合其他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等,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因此要求在办理涉 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时应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先审查除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外的全部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提到的事 故经过与现场勘验、检查中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进行对比,还原事故的发生过程,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其次,将分析结果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原因进行对 比。如原因不一致,则应当重新审查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侦查实验。最后,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作出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如其依据的是一般性的符 合交通安全运输常理的法规则应当认定该责任认定结果准确;如其依据的是对特殊行为负面评判的法律条文,如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条文,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形进 行综合分析,得出合理的结论。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如何理解新交通法规下交通事故认定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于一种依法履行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职能,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在内容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如果首先请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则是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基础,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在实践中法官基本上也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大小,对赔偿问题作出调解或判决,因为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当事人事后很难通过收集证据来推翻认定结论,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础下,必定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即使人民法院认为该认定书不妥,不予采信,但要重新收集或者改变具有法定职权的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是难度很大,二是没有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法官同样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重要证据,通过对所有证据质证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以上不论哪一种程序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①
3、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
因此,无论从主体资格上,程序上,还是内容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应负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以及刑事责任轻重的丈量尺度。实践中也以损害程度以及所应负的事故责任来衡量是否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从而启动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准确的交通事故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既有共性也有不同
日常办案中,往往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是特殊的“鉴定结论”,办案人员迷信其证明效力,直接提交法庭质证,合议庭也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实际上,它们之间有共性,也有区别,不能将交事故认定书简单等同于鉴定结论。
从形式上看,在《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在实施期间,规定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在这一点上,与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今年五月一日以后实施的新的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作可以申请重新认定的规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却只能通过运用证据质证或其他途径解决。从其内容上看,鉴定结论,是受公安或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是对事实的客观结论,不涉及到法律的适用以及个人主观评价。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所做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双方当事人责任等,本质是交通行政法规的运用和实施,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及前提条件。从作出的主体上看,鉴定结论的主体是受指派或委托的人,而交通事故认定的主体是交警部门。
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是控罪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不属于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该收集审查的证据呢?有人认为,它不属于控罪证据。首先,我国刑诉法中规定了七类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其次,交通事故认书是处理交通肇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其仅仅是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对肇事事实的认识以及责任的一种判断,不应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他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必和起诉意见书一起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机关必须移送的控罪证据。首先,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发生,肇事人都有可能负三种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他所负的责任完全取决于事故的损害程度,双方的责任大小。而道路安全管理机关往往是最早到达现场,最早对事故进行了解、调查、收集证据的部门,它根据肇事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凭借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损害程度进行记录,对双方的责任依职权进行认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资料,而且是交通安全部门是否将肇事人移送,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次,由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侧重书面审查,加之证据的收集有很强的时效性,已不可能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的证据固定,可以补充取得的证据又很有限,审查仅仅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交通事故认定就成了全面掌握事故现场的很重要的证据,也是对肇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再次,公安交警部门具有较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其所做的事故认定有较强的专业性及较高的可信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采信的证据材料。最后,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无论在行政处理程序,还是在诉讼程序中,都是重合的,仅仅是对证据的审查、排除、采信的要求有差异,不能认为在处理行政案件中使用过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就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三、应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复议和诉讼程序
根据现行交通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普通的证据,可以提交法庭质证(必要时还可以申请做出事故认定的人员出庭)、由法院对其是否有效、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做出裁决,从而决定是否采信。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已经得出交通事故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无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裁决,而且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就具有当然的效力,道路安全管理部门已经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对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处理,如果法院对既成交通事故认定事实及责任予以否决,必然导致刑事处理结果与行政处理结果不统一,使法的适用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另外,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归根结蒂应该是统一的,如果法院对责任认定书的内容进行否决,还会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产生对立。因此,笔者认为,应健全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尤其是应规定复议和诉讼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控罪证据,对符合法定程序且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认定结果,可以直接采信。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了复议程序,且针对第六条规定的可提起复议的行政行为中又没有规定排除适用复议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也没有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不适用复议程序,因此,按照法理知识,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事故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新的交通法规已于今年五月一日正式生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摇身一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表面看仅仅是少了“责任”二字,却引起了学理界的探讨,也带来了日常操作的很多变化,深刻认识其行政行为的本质,完善其复议和诉讼程序,将它作为一个重要的控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无法申请复议,但是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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