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民法典(失踪 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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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 民法典 》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大家肯定都听说过关于人口失踪的新闻或者案例,人口失踪是一个非常吓人的事情,对于人口失踪方面的规定我们是可以从我们国家颁布的《民法典》中找到相应的规定的。人口失踪并不是想宣告就是可以宣告的,那么2宣告失踪方面的条件都有什么?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有什么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最后确切行踪消失后没有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下落不明的期限应该是2年,应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二是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 债权人 、 合伙人 等。这些人没有顺序限制。 (4)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在我国,宣告失踪的案件应依照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法院是作出宣告失踪的法定机关。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十条6868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6868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6868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6868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 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6868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6868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七条6868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 法规 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对于 宣告失踪 的条件都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是有非常详细的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的条件是下落不明两年就是可以宣告失踪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因为防止有人居心叵测居心不轨然后谎报案例的情况发生。所以说对于民法典我们是要多去了解的。
民法典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什么代管
法律分析:财产代管人厅笑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财产代管人可以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基伏厅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搏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理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渣族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如槐弊。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明旅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失联和失踪的法律定义
主要区别是,指代不同、基本解释不同、特征不同,具体如下:
一、指代不同
1、失踪:指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2、失联:指失去联系的现象。
二、基本解释不同
1、失踪:不见踪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2、失联: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
三、特征不同
1、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二)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失联:当在规定时间,不能取得联络时,可认定其“失联”。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以上,可定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对于失踪人员法律有什么规定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典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如下: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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