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答题(民法典答题在哪里)

2023-02-21 民法典

贵州省《民法典》知识竞赛题问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方面。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它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指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力准则,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具有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①平等是特权身份的对力物

②平等原则是指机会平等

③平等原则具体指法律资格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自愿”就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在传统民法上称为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但并非适用于民法的全部内容。具体而言,该原则表现为物权法中的财产自由原则,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继承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等。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均规定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公平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在:

①、在合同法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中。

②、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根据公平原则来补偿。

③、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对应于《民法通则》第7条和《合同法》第7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七、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

民法典的意义和价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国家出台民法典,主要是对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符合实际的修改和调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颁布,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是国家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民法典的颁布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从第一条开始,按照哪四个?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民法典》其他各编起统领作用。

总则编共10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共204条。

其中,总则编第一章为基本规定,共12条。第一章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及依据(第1条)和民法的调整范围及对象(第2条);第二部分,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至第9条);第三部分,民法的法源(第10条)、法律适用(第11条)及效力范围(第12条)。

一、关于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的理解(第2条)

【条文】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学习总结】

基于上述规定,第二条涉及民法的调整主体及调整范围,调整主体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就调整主体而言

1.自然人

这一概念区别于《民法通则》中“公民”的概念,自然人的概念更为广泛,也更符合现实需要。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借助人体胚胎、生殖辅助技术出生的人,同样属于自然人。

按照《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6条规定,胎儿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虽然没有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需要法律承认。机器人不具有自然生物属性,在现阶段法律不承认其为自然人。

2.法人(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其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与自然人相较而言,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1)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2)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特征是:(1)从性质来看,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拟制的法人资格,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特殊民事主体。(2)从是否具有营利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合伙企业具有营利性特征,大部分专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组织。(3)从承担法律责任来看,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就调整范围而言

1.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三类:(1)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主要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2)基于民事主体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如自然人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亲权(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基于监护关系产生的监护权;民事主体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人身权)。(3)基于其他社会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如荣誉权。

2.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表明财产的归属关系,体现财产归谁所有,以及其他人就该财产与财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民事主体在转移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包括物的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其中物(商品)的流转关系是最主要的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是享有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制度来保障。财产流转关系着眼于利益的获得,是交易的自由和安全,主要由民法中债和合同制度来保障。民法调整财产所有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以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的目的在于维护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和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支撑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石。

二、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第3条至第9条)

(一)私权神圣原则(第3条)

【条文】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普法达人,学法达人还有哪些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8日讯(记者 谢雯嘉) “学法并普法能给群众带去什么?”在平凡的岗位上,郝银刚一直坚持学习《民法典》,为群众做着力所能及的事,他用实际行动给出了这道题的答案: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群众中,既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又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

郝银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庭副庭长,从业16年,他作为一线审判人员,始终以为人民掌权、为人民司法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工学相长、学以致用,他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网信办、菏泽市司法局及中国山东网联合组织开展《民法典》网上知识竞赛中积极参与,认真答题,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六字”学习法 让《民法典》融入日常生活

说起日常生活中学习《民法典》,郝银刚总结了“听”“写”“看”“说”“做”“用”这六个字告诉记者他的学习过程。

“听”和“写”,郝银刚说,每天他都会利用休息时间听一听《民法典》知识讲座、人民法院大讲堂有关《民法典》的知识。“听的过程中,我会把听的知识和书本知识相结合,听和写相结合,才会记得更牢固,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慢慢地,郝银刚的书本上、纸上、手机里写满了他的笔记。

“看”和“做”,“每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看学习强国,逐渐养成了习惯,休闲时间也会通过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学习新知识。”郝银刚告诉记者,平时他最为关注的是要闻,新思想,教育和科技这几个板块,每天都会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学习,早上起来首先看《新闻联播》节目,了解时事,提升政治修养;然后,利用休息时间进行每日答题和挑战答题以及学习“技能课堂”。说起答题的技巧,郝银刚坦言,长期坚持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上学习和刷题,让他提升了自身政治素养,更是让学习成为了兴趣和爱好,即使工作繁忙,也会找一些时间完成每天的学习任务,这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积累的过程。

“说”和“用”,“学习知识,不仅能印到自己大脑里,还能可以通过交流把知识传播出去,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学以致用。”在工作中,郝银刚将学到的知识融会贯通,应用到工作实践中,与同事讨论《民法典》知识,交流问题;在生活中,他与家人孩子讲解《民法典》知识,与朋友交流时,他使用最贴近基层生活、易于吸收的通俗语言,讲解《民法典》。这充分发挥学法与普法的桥梁作用,将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到群众中。

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

郝银刚不仅学法而且普法,不仅普法还能在普法的过程中,将群众利益最大化。他虽然是刑事审判的法官,但是学习刑事法律的同时也要学好《民法典》,通读《民法典》条例。“学习《民法典》,是更好的把刑事和民事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让他们相互融会贯通。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对于审理邢民交叉案件,可以妥善的处理涉及民事主体,民事权益案件,维护案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郝银刚说。

郝银刚告诉记者:“对于老百姓来讲《民法典》是一本百科全书,作为一名法官,更应该学习《民法典》,他不仅能提高我的工作效率,也能提升我工作的能力。我的工作虽然有关刑事案件,但和《民法典》息息相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它渗透着对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

勤勉敬业 作一位传递爱的法官

众所周知,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是一套繁杂、凌乱而充满挑战性的系统工程,从通知当事人开庭送达法律文书,到开庭审理、撰写审理报告,再到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向审委会汇报,每一个环节都要特别仔细认真。

郝银刚善于研究并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梳理,大到案件定性、如何量刑,小到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等无不细心审查,化繁为简,寻找案件特点和规律。在工作中,总结出“先简后繁”的工作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质效。

他坚持向老法官、向书本、向网络学习,并将最新的法律思维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来,依法办案,但又不就案办案,案外求法,又不突破法律底线,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有机统一。

郝银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同时,又体现了政策的宽严相济,不仅有办案的“硬度”,更有“温度”,传递出有温情的司法、有态度的法官的形象,要让司法传递爱的温度和正能量。

 学法普法 全院干警用行动“说话 ”

工作16年来,他一直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不断学习提高自己。郝银刚说,《民法典》,涵盖了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关每个人的“生前”“身后”,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应该一遍又一遍地学习。

积极参与《民法典》网上学习知识竞赛,是深化全民学习宣传、保障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也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学习《民法典》网上知识竞赛,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子公告,组织动员全院干警及编制外人员积极参与,为营造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良好的学习氛围、展现法院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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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注“云南普法”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中的“民法典”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累计答题正确的优胜者将得到奖励,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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