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环保法(2021年新环保法处罚20w以上)
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21年国家出台最新环保政策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法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版》
拓展资料:
环境保护政策是指旨在消除污染、纠正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它可以分为消极的和积极的。负面保护政策主要强调: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增加环保资金;进行合理的环境配置,包括产业配置和人口配置。积极的保护政策以预防为主,从根本上着手,如建设防护林、落实住房政策、绿化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等。环境保护政策是人类环境政策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人类环境政策所涉及的环境不仅包括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还包括社会和文化环境。公害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物环境,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破坏了社会文化环境。自然环境和生物环境的消极保护政策是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消极保护政策是预防各种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积极的政策是建设社会文明和创造环境。适宜人类生存的社会环境。
随着国民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家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发展环保产业方面。 “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节能减排规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意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壮大。 为行业内一批技术先进、机制灵活的市场化环保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2021年6月,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在《关于促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各地成立各类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和支持,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一批枢纽型、支持型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支持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承接公益项目,积极参与公益创业和创业投资,争取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方式,妥善解决志愿服务运营成本问题,增强组织造血功能。
国家最新出台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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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经来临,这个1月国家又有哪些与环保相关的政策、标准实施?2022年实施环保政策标准,2022年国家新环保政策解读如下:
标准相关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shou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
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危险废物相关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相关
1、《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水污染相关
1、《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相关
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相关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关
1、《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环保相关
1、《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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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环保法实施细则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由原6章合并为5章,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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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
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
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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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
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经济特区立法形式,对上位法的部分规定进行了变通、细化,将“排水户分类管理”“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先进排水管理改革经验予以固化,对排水以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排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和“雨污分流”要求、规范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程序、实行排水户分类管理、完善建筑小区排水管理、强化排水设施和排水行为管理、加强排水设施保护,七大亮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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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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