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2023-02-20 法律责任

北京男士陪产假多少天202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北京陪产假为15天,在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018年北京产假规定,北京二胎产假规定多少天

2018年北京产假规定,北京二胎产假规定多少天

目前,人口与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

送审稿中,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三十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拟增产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据报道,《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1月8日开始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征集意见,草案提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

配偶将获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4年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8日开始征集意见的条例修正案提出,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两孩间隔时间可自己做主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在修正案中,这一条改动较大,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此外,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条款被删除。按照原来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此外,原条例中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条例修正案中删除了这一条,这意味着两孩间隔可以自己做主。

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这两条被删除。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即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这两条也被删除。

新规前一孩家庭仍可领独生子女费

二孩政策实施后,原来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吗?原条例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修正案提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这些奖励和优待。”

两会声音

人大代表卫爱民:加强二孩生育配套政策

昨天下午,据了解,人大代表卫爱民建议,加强二孩生育配套政策。把对下一代的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放在国家和政府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卫爱民表示,国家全面放开二孩后,必须要考虑如何把这些新增的二孩培养好,既要生好,更要养好。不能只管生不管养,或者重生轻养。因此,十分有必要利用放开二孩的机会,重新审视幼儿教育,真正把下一代培养成有理想、有教养、体魄健壮、勇敢理性、性格开朗、积极向上、文明礼貌、友爱互助、诚实善良、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的一代公民。

为此,他建议,强化对孩子人文素质培养的理念,改变围着考大学的指挥棒规划大学前人生的.现状,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培养,还要重视对孩子人文素养的培养。不仅需要在国家的层面进行高考制度的优化,也需要对现行教材体系的优化,比如,要教学生如何环保生活,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公民,等等。

政府要研究制定延长产妇产假制度。建立生育基金。鼓励市民优生优育。为培养好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政府多投入一些资金,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也是投入产出比最高的公共资金投资项目。还要优化幼儿、儿童发育的社会环境。比如,加强对学龄前幼儿教育市场的准入的研究与管理;优化小学的入学制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均等化等。更要强化师德教育,提高保育老师、幼儿园老师待遇。坚决杜绝老师收受学生家长礼物的行为,保证校园的纯洁。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2、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3、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参考资料:中国宜城市政府网-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各地修改计生条例。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1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一、超22省改计生条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22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22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22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22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22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22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22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二、新计生法哪些人可以延长产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

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获得《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同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删去“实施假节育手术”行为。

我们可以知道国家全面开放二胎后,修改了计生法,15省份都取消了的晚婚假,相应延长了结婚假期,另外也都延长了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陪产假也增加至最短7天。修改后的计生法鼓励夫妻生两个孩子,对产妇的待遇也有了很大提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2

自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来,各地相继启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密集出台鼓励生育措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28日,已有20多个省份完成修法或启动修法,其中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发补贴成为高频词。

记者注意到,各地修改后的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明显与新的生育形势和“三孩政策”不适应的相关规定,比如,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分的规定,限制再婚夫妻生育子女个数的规定,以及计划生育审批等方面的制约措施。

同时,各地还调整或新增了一些规定,多与生育假期有关,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包括延长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增设父母育儿假等。

设立带薪育儿假

北京、上海父母每年各5天,重庆父母一方可休至孩子一周岁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在此轮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中,各地依据上位法普遍增设了育儿假,母亲与父亲都可以享受。从已经通过的省份来看,子女满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各有10天的育儿假,成为主流。

北京、上海都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北京进一步说明,每年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一些地方的育儿假时间更长,黑龙江、河北、江西、四川、贵州、浙江、湖北等地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山西、青海、甘肃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有15天育儿假。

安徽和重庆将育儿假的年龄上限提至六周岁。安徽规定,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重庆的`安排更加灵活,可以“二选一”: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在过去,仅有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江苏和吉林两省虽然也提到了设立育儿假,但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江苏的条例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仅有“鼓励条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其他省份,修改后的计生条例虽然尚未通过,但一些地方已经公布了当地计生条例修正草案。其中,陕西拟规定,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海南与重庆类似,拟设置“二选一”的育儿假方式:子女3周岁以内,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或者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1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育儿假已经设立,但在实际中如何执行仍然需要细则。北京、上海都明确,每年的育儿假并不是按照自然年计算,而是按照“周年”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上海进一步说明,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发给。

延长产假、陪产假

江西力度最大,女性可休产假188天,男性陪产假30天

中国的产假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为56天,1988年延长到90天。2012年,中国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增加到98天。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新增“奖励假”,一些地方也叫“生育假”。“98天+奖励假”,构成了通常意义上我国女性的产假天数。

记者梳理发现,在已经完成修法的省份中,多地延长了产假,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多为158天或188天。江西、安徽、重庆等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最长可休30天。

比如,湖北、安徽规定,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北京、上海、四川规定接近,在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生育假60天,在生育期间女职工可享受158天假期。

江西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90天,青海也在98天基础上奖励90天生育假,两地女职工在生育期间都可享受到188天的假期。甘肃直接规定,女职工可享受180天产假。

浙江、河北则根据生育子女的数量对产假做了区别规定。浙江提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河北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即188天。

同时,一些地方还延长了男性陪产假(护理假)。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湖北、浙江、北京的男性可享受陪产假15天;四川为20天;安徽、江西、甘肃均延长至30天。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政策进行了微调,由定量标准改为底线标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女方延长30天产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调整为“女方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吉林在最新版的条例中并没有给出具体时间,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而在此前的条例中,吉林曾就产假和陪产假作出过明确: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延长婚假、增设父母陪护假

山西、甘肃婚假30天,北京独生子女每年有10天父母陪护假

除上述措施外,一些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推出了其他的鼓励措施,涉及延长婚假、增设陪护父母假、增加育儿补贴、住房倾斜等。

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行,晚婚假被取消,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不过从执行看,各地普遍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了天数。山西、甘肃婚假长达30天。

此轮修法后,吉林新婚夫妻可享受15天婚假,江苏、安徽为13天,江西、河北为18天。黑龙江的婚假为15天,如果参加了婚前医学检查则增加10天,由此最多可享受25天婚假。山西和甘肃则继续保留了30天的“豪华”婚假。

值得注意的是,独生子女一代的父母已经陆续进入老年,“421”家庭结构下,一对夫妻需要照护4位老人,压力较大。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在此轮修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

比如,北京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浙江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四川则提出,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北京也将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

此外,北京、黑龙江都提到发放补贴。黑龙江规定,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北京提出,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还提出,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回溯:从“二孩”到“三孩”,政策调整更加注重父亲角色发挥作用

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直至落地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先由中共中央的决定开始,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修订,正式写入法律。随后,依据上位法,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人口计生条例进行修订,地方行政部门再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才能最终落地。

我国上一轮生育政策调整是2016年的“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改变了我国执行了30余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各地相应调整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由于不再鼓励晚生晚育,各地普遍将原来的“晚婚假”修改为“国家规定婚假的延长”,将“晚育假”修改为“国家规定产假的延长”。

2021年5月底,中国生育政策再次迎来调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后不久,中央决定实行“三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废除了社会抚养费等其他制约生育的措施。

记者注意到,在两轮生育政策调整中,逐渐强调父亲角色发挥作用。2016年的政策调整中,各地普遍新增了男性的陪产假。2021年的这轮政策调整,男性陪产假天数进一步延长,同时,各地普遍新增育儿假,父亲、母亲都可以享受。

以浙江为例,计生条例修改后,男性陪产假维持15天不变;同时增加育儿假,子女三周岁前,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处长路国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样的安排主要为鼓励父亲更多地参与育儿,从而更好地照顾婴幼儿。

在生育政策的调整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路国连表示,以前政府主要是以管理、调控为主,那么今后政府的职责更多的是做好为生育、为养育、为教育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多的生育支持措施。

各地修改计生条例3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过22个省份修订人口计生条例。除广东之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山西、黑龙江、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青海、河南、山东等地已经公布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

鼓励生育政策

各个省区市针对自己的情况,也做出了相关的政策调整以鼓励生育。今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此后多个省区市陆续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这些条例中,普遍增设或提及了“育儿假”。

“‘三孩’政策效应短期来看预计不会有很大的效应,毕竟生育三孩的人群相对有限。二孩政策的累积效应经历了过去几年的释放,目前累积效应在减弱,急需政策引导。”黄匡时说。

近期已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中,出现了出生人口“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的表述。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

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认为,在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全省育龄妇女人口总量大幅减少、人口流出趋势无明显变化等难以改变的背景下,即使“三孩”政策开始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配套生育支持政策出台,生育率低迷问题将会长期存在。

目前《条例》已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表明,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在原有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江苏和吉林两省在条例中提及了育儿假,但并没有列出详细的实施办法。如江苏省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则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而陕西生育三孩的女性,甚至可得到半年的奖励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称,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育儿假也长达三十天。据其征求意见稿,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解决不了生育率低的问题,反而会增加女性找工作的困难。有居民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表示,不敢生是因为怕失业,“生娃面临着岗位调动,产假期间职位被顶替等风险”,长时间的产假后公司可能已经忘了自己是谁。

黄匡时表示,假期与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互斥关系,但是欧美很多国家女性生育假期更长,生育假期也并没有给这些国家的女性就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北欧国家,女性劳动参与率不低。因此,需要从性别平等和家庭工作均衡的角度去协调好女性生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5号)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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