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国家规定2018(年休假国家规定天数 工龄)

2023-02-20 法律责任

2018国家规定年假多少天 劳动法年假规定几天?

年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018年假国家规定 公司年假一般多少天?

一、年假天数规定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假期间上班工资怎么算

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的300%支付;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可享受哪些年假福利

1.按照累计工作时间享受对应年假天数;

2.年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不必1年内休完;

3.若本人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出勤期间的工资,否则应该按照年假工资支付报酬;

4.年假期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四、哪些人可以享受年假

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带薪休年假的权利。这些职工中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实习生。

五、累计工作时间怎么算

年假天数依照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累计工作时间需要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比如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劳动合同等。

六、新职工、离职职工怎么算年假

1.新职工:按照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离职职工:员工离职时,当年度未安排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其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此为明文规定,因此操作起来十分明确。

什么情况下不能休年假

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5种情况

1、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的4种情况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其中包括: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怎么查自己有没有年假2018年

相信每个上班族都是知道年假这回事的,但有的上班族是不清楚年假怎么休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查询自己能不能休假,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查自己有没有年假的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查有没有年假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复函》也特别作了明确说明: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年假未休的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辞职年假需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1、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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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国家规定2018(年休假国家规定天数 工龄)

2018年公务员规定只能8月休年假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扩展资料

职工的工作时间: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此循环。

2018年湖南省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8年湖南省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厅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委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各处室要结合工作安排和个人意愿,每年初统筹制定本处室工作人员当年度年休假计划。厅委领导休假计划,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

第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不跨年度分段安排。

第七条   厅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厅党组主要领导休年休假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二)其他厅委领导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1),报厅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三)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处长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经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四)各处室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3),处级干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厅委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存厅人事处备案。

年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厅人事处销假。

第八条   厅委机关坚持“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鼓励带薪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不能休带薪年休假审批表》(附件4),按程序审批。其中,厅党组主要领导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其他厅委领导由厅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厅委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厅委领导批准。

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处室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或因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规定天数而没有休年休假的,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人事处按要求对各处室休年休假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

各处室要严格考勤管理,及时登记工作人员出勤、请假(包括半天以上事假)、休假情况,逐日建立考勤台账(附件5),按年度填写《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登记表》(附件6),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考勤台账于次年1月10前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应填写《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休探亲(婚、丧、产)假审批表》(附件7),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请假(含病假和事假)1天及以上的,应填写《省教育厅 省委教育工委工作人员请事(病)假审批表》(附件8,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   厅委直属单位(依法享受寒暑假的除外)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湘教人〔2008〕1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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