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胚胎(胚胎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
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
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拒绝反还冷冻胚胎,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承诺相关事项之后,决定返还冷冻胚胎。
事情是这样的证明女士的老公是一位德国人,他们在2013年的时候在德国登记了结婚,16年的4月份时,在广州市的某个医院进行了相关的手术,这是手术让这名女士成功配对了两枚胚胎,并且用冷冻技术将其保存在广州市的这个医院里边儿,现在由于证明女士已经超过了五十多岁,没有了生育能力,所以想要进行胚胎移植,可是医院一直以相关的要求没有返还胚胎,因为医院觉得在以前他们和医院有一定的合同,因为这两名胚胎如果返还的话,可能涉及到伦理问题,并不知道这名女士拿去干啥,如果拿去代孕的话,在我国是违法的,所以此事一直耽搁没有落实。
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毕竟这两枚胚胎对于这对夫妻来说是他们精神的结晶,返还胚胎的话也属于物归原主,而医院的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各种渠道的代孕都非常的疯狂昂,所以并不能保证每个人是真正的想要小孩,代孕在我国是违法的,并且违背了相关的伦理道德儿,所以1月站在这个角度拒绝返还胚胎,这个时候法院就作出了判决,在这名女士承诺不为违背伦理道德的相关活动之后才支持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主张。并且在此之后的一系列活动都将受到监管,还得到胚胎之后只能够用于自己,也并不能够用于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损害社会利益的事情,因此这对夫妻在知晓结果之后也承诺会遵循法律所说的所有后果。
失去了生育能力医院拒绝返还冷冻胚胎,医院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现在关于人体胚胎的相关法律还并未完善,而且还要存在的很多伦理问题。
这得夫妻秘密目前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所以返还胚胎用于生育是他们的权益,在民法典当中就有关于人体胚胎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要遵守现在的法律,而且不得用于违背伦理道德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活动。如果原告遵从这些规定的话,那么可以返还胚胎。
最后希望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毕竟法律是为人设定的。
胚胎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人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胚胎继承遗产,在法律和伦理上都有障碍。胚胎和胎儿,虽然一字之差,但却不是一回事,有很大的差别,并且直接导致了是否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应当给胎儿预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意思是,胎儿享有继承权,出生时就可以继承遗产,如果出生时死亡,给这个胎儿预留的遗产,就要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但是,胚胎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胎儿,并且,我们国家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冷冻胚胎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在一般的伦理价值观中,胚胎移植还是不能被普遍接受的。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胚胎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胎儿,因而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中存在障碍。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通过胚胎移植技术生育的孩子可以获得遗产,那么,这两个胚胎就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代孕属于违法行为吗
代孕在中国是违法的。代孕行为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其法律效力是无效的。所以,即使签订了代孕相关的合同,或者达成代孕合意的,也是无效的,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目前关于代孕的管理有两种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严格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22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法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按照民法典来看,妻子失去生育能力,医院该不该返还冷冻胚胎?
经审理,法院认为,这两个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产生的,含有两名原告的DNA遗传信息。虽然人类胚胎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两位原告在生命伦理学上与两个胚胎的关系最为密切,是自然权利人,享有保存和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原告与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目的是完成胚胎移植和实现生育。现原告刘女士已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胚胎移植涉及的两个胚胎应移交给其权利人,即两个原告,进行保管和处置。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与人类基因、人类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获得涉案胚胎后,不得利用胚胎从事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代孕等医疗活动。马先生和刘女士明确表示,他们知道相关的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守法院的警告。最后,法院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冷冻胚胎返还后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原告承诺不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的医疗活动后,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主张。
冷冻胚胎是保存生殖功能唯一成熟的方法。冷冻胚胎技术是将试管培养获得的胚胎长期保存在-196℃的液氮中。如果在这个周期中治疗失败,这些胚胎可以在以后的自然周期中解冻和移植。一种将胚胎和冷冻液放入冷冻管中,缓慢(第2-3天的胚胎)和快速(第5-6天的胚泡)冷却,使胚胎静止,并在196℃的液氮中保存的方法。如果有质量好的剩余胚胎,可以冷冻保存,在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解冻后植入宫腔,增加受孕机会。可用于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患者,以及治疗周期中不适合胚胎移植的患者,冷冻胚胎可在自然周期或人工周期中复苏移植。冷冻胚胎复苏的临床妊娠率为48.28%,囊胚冷冻保存的临床妊娠率为63.48%。
对不孕患者进行试管婴儿的治疗过程中,通常通过促排卵药物的刺激增加成熟卵子的数量,卵巢一次生长10个以上的卵子。但实际上,每次试管婴儿的治疗过程中,只有1~3个胚胎移植到子宫腔中。移植过多的胚胎可能会增加多胞胎的危险性,剩下的胚胎可以冷冻保存。如果治疗周期不成功,保存的胚胎可以在今后的自然排卵周期和激素代替周期移植回母体,不需要超过排卵,不仅可以消除注射的痛苦,还可以节省很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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