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诉讼要回子女抚养费(如何起诉追讨抚养费)
怎样才能要回抚养费?
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直接通过起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支付的,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可。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月收入20—30%,如果有两个以上子女需要抚养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对方目前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起诉的过程也不算太麻烦,根据规定,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是6个月内结案,如果是简易程序的,是3个月内结案;涉及上诉的,二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协议离婚对方抚养费不给怎么诉讼要回
离婚协议书本身不是法律文书,所以即使对方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也不能凭借离婚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协议离婚后,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起诉的具体步骤是:
1、到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2、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3、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4、对方在判决生效后履行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
5、对方拒不履行判决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如何通过诉讼追索抚养费
您好,首先向您确认,您希望追索抚养费是源于对方不履行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是您希望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不同情形的分析如下:
1对方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您可向人民法院要求裁定先予执行,家与家律师提醒您,先予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也可能要求您作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要求您提供担保,您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2对方履行了抚养费的义务,但是您需要提高抚养费数额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2)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3)其他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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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2.《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
3.《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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