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澎湃(知乎民法典)
依据民法典第19条生产经营者有什么启示
爱法微课堂14|解读《民法典》·第十九条

爱辉区人民法院
爱辉区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
2022-04-20 16:56
黑龙江
人人都是学法宣传员,
家家都是守法明信片。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
19
/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音频 | 栾沛沛
编辑 | 杨紫微
原标题:《爱法微课堂14|解读《民法典》·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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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你好我的狗在路上把别人的车吓翻了有没有责任呢?
狗无疑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可是当前马路上狗和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伤人甚至亡人事件并不鲜见,狗在马路上乱窜进而发生和车辆碰撞,而导致安全隐患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前文《马路上撞死狗是否承担责任?这个司机连刹车都没踩是不是有点残忍,有点过分?》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根据大家的留言评论,有必要再来进一步说说这个话题。
根据前文的留言评论,很多人的观点:
观点一:5月1日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宠狗不栓绳就是违法,不栓绳的狗就是流浪狗
观点二:车辆在马路上撞了没有栓绳的狗,根本不是交通事故,更谈不上离开就是肇事逃逸
观点三:在马路人压了没栓绳的狗就是压了流浪狗,不承担责任,甚至是为民除害
观点四:在马路上出现的狗被车压了是活该,如果有狗主,还需赔偿车主洗车修车的钱
以上观点充分体现出大家维护公共交通和社会秩序的朴素的道德情感。
虽然狗没有栓绳确实很令人讨厌,那么,以上观点都正确吗?没有拴绳的狗就可以被认为是流浪狗?车辆撞了没有栓绳的狗就是可以认为撞了流浪狗吗?
笔者进一步谈谈自己的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
出门溜狗不栓绳违法?
“观点一:5月1日动物防疫法出台后,宠狗不栓绳就是违法,不栓绳的狗就是流浪狗”这个观点只对了一半,根据5月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因此,5月1日以后,带宠物狗出门不系犬绳,首先违反了《动物防疫法》,除此之外还可能违法各地出台的《限制养犬条例》等法规。但是不拴强民的狗就是流浪狗吗?
不栓绳的狗就是流浪狗?
很明显,不栓绳的狗有两种情况:
一种就是本来就是流浪狗;
另外一种就是,是被主人带着遛弯的宠物狗,但没有栓绳,《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以该法中的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就认为没有系绳的狗出门就不是宠物狗,就是流浪狗,很明显逻辑不通,是不成立的。
因此,很明显,没有栓绳的宠物狗并不是流浪狗。
说到这,可能有人有疑问了,认为可以看到媒体上报道的,多地没有栓绳的狗公安机关或城管部门直接抓走,不是流浪狗,为啥就能抓走?
公安机关或城管部门能否将不栓绳的狗抓走?
我们知道,行政部门执法必须有法可依,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动物防疫法》并不能将不栓绳的狗抓走。狗主没给狗栓绳,违反了该法第30条,但是该法第30条并没有对该行为给出进一步的处理措……但是如果当地如果立法或出台政府行政规章及有相关没收或捕抓未栓绳狗的规定,则才可以将没有栓绳的狗抓走或叫没收。我们从媒体可以了解到,目前全国多地已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对于没有栓绳的宠物狗可以给予没收或捕抓。
如:据北青报5月7日报道,《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对于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汽车的;违规携犬乘坐电梯的;违规携犬出户等情况,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如4月17日的光明网报道:2020年8月,仙桃市发布了《关于对城区流浪犬捕捉的通告》,其中指出:(一)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拴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拴犬绳的,公安部门将一律作为流浪狗进行捕抓。
需要说的是:作为流浪狗进行捕抓,并不是说它是流浪狗,而是作为流浪狗,如果咬了人,或是故意撞坏了车辆,狗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4月17日的光明网报道:《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不管是狗,还是车辆都是属于他人的私人财产,都禁止破坏,如果破坏导致了损失,需要由相关方承担责任,下来我们讨论损失由谁来承担?
情况一:如果是撞了流浪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区分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能找到原饲养狗的主人
若车辆驾驶人在正常行驶中无过错撞了狗,由于流浪狗无主,因此,如果能找到动物原饲养人,动物原饲养人由于未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狗撞坏了车,则需承担车辆的维修责任。
情形二:如果流浪狗没有原饲养的主人
1.如果流浪狗没有原主人,则看有没有管理的单位或人员,比如流浪狗没有主人,但被附近的小区居民负责喂养,则喂养的相关人需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进而如果车辆驾驶员无责,狗撞坏了车,负责喂养管理的人需承担一定的修车责任。
2.没有管理的人,也没有管理的其它单位
一般情况下,流浪狗由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下设地的犬类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如果类管理办公室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也没有进行相关宣传、治理等,也可能需承担相关责任,但是由于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犬类管理办公室都会开展流浪犬类的治理工作,且由于流浪狗随机出没,数量较多,不可控等情况,客观上,公安机关只要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就无需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车的损失无法赔偿,车主也无需为撞伤或撞死流浪狗赔偿或承担责任。
情况二:车在马路上撞了没有栓绳的宠物狗
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由双方的民事主体,狗的主人,和车辆的驾驶员或车主根据过错及责任划分区分责任;如果驾驶员是执行单位任务的由狗的主人和驾驶员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区分责任;如果是私人间雇佣的司机发生撞狗事件的,由雇主和狗的主人根据责任划分区分责任。
那么这个责任如果划分?
责任的划分,应该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划分责任分配比例。如果驾驶员无责,则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全责则由驾驶员和相关关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驾驶员和狗均承担部分责任,则由驾驶员及相关关系人按责任比例分配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责任划分的基本思路就是: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协商区分责任。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如果是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勘察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车在马路上撞了没有栓绳的狗是不是交通事故?
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交通事故?
《道路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件:事故主体是车辆;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此车辆如果撞了不栓绳的狗,是满足四个要件中的第一个车辆,第二个道路上,第三项如果不是故意撞的,那么不是有过错就是意外,也是满足的,最关键的就是是否有财产损失?如果有财产损失,那么四条都满足,就是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财产损失,就不是交通事故。
因此,最关键的就是认定不栓绳的宠物狗是不是流浪狗,或是能不能认定为流浪狗?
本文前半部分已经讨论过了,没有栓绳的狗,不一定都是流浪狗,如果是不栓绳的宠物狗,就更不是流浪狗了。
因此,车撞了未拴绳的狗一般属于交通事故。
如果撞狗具有主观故意:
但是,如果故意撞了狗,很明显不属于交通事故定义中的“因过错或意外”,因此就不是交通事故。
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情形一:如果撞的是流浪狗
由于流浪狗不属于公私财物,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的情形。
情形二:如果撞的是没有栓的宠物狗
则由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而根据价值,可能处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拘留,或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是故意撞但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的特殊情况:
当然,一方面是否故意不好判定,另一方面如果是紧急避险,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无需承担故意撞的责任。
那么一般如何划分双方责任?
交警部门按民法公平原则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定划分责任,一般在划分责任时除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外,及行为人过错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首先,路权问题,很明显狗在马路上是没有路权的,然后就要看车辆有无路权,驾驶员有无驾驶资格;
其次,狗是不是有狗证;
再次:驾驶员有无酒后、超速等违法违规情况。
如果车辆证照齐全,驾驶员有驾照,也无其它违法违规情况,则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责任划分实践,如果车辆在正常驾驶中撞了没有栓绳的宠物狗,则大多车辆方无则,但也有车辆方次责的报道。
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到人民法院起诉,最终责任区分结果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车辆方无责的案例:
如:2021-05-12 01:34·江苏交通广播网报道:小狗未牵绳被撞,全责。在该事故中,小狗未牵绳被撞后,狗主人认为车主也有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后来报警,警察调查后认为:宠物主人溜狗时未对狗进行栓系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2021-06-21 09:57·紫牛新闻,宠物狗路上被车撞死,不拴绳主人被判担全责一文中报道:陈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南京欣旺花苑小区内时,突然窜出一只未拴系的泰迪犬。陈某躲闪不及,撞上泰迪犬又碾压了过去,造成犬只当场死亡。当地秣陵交警中队民警调查后认定,因主人张某未拴绳被认定全责。
车辆方次责的案例:
如:2021-06-02 17: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富阳法院在“【以案说法】遛狗不牵绳,狗被车撞,责任谁承担”一文中报道:陆某驾驶小车行驶在城区后周路上,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陆某反应不及导致车子径直撞上,他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报警。交警在查勘事故现场后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件并出具了相应的事故认定书。
该起事故交警部门定性为意外事件,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狗主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陆某驾驶车辆与倪某的宠物狗发生碰撞,造成倪某宠物狗受伤并进行治疗,即造成了倪某的财产遭受损失。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倪某携带宠物狗上街,未牵狗绳,导致宠物狗处于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碰撞,系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而陆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随时注意前方动态,导致撞上宠物狗,承担次要责任。同时陆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故针对本案的损害,应由陆某承担的次要责任由太平洋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案件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马路上撞了没有拴绳的宠物狗,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双方对于故事的责任无法协商一致,需要报警,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区分双方责任,然后双方根据责任分划分赔偿,如果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行政复议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文,我们进一步探讨,如果车辆在马路上撞了狗而没有停留直接驶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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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隐私 | 摄影人须绕开的“风险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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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11:侵害隐私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无论是以前的《民法通则》还是《民通意见》,对自然人隐私权的规定,都没有《民法典》详细。这就提醒摄影人,尤其是专门以拍摄艺人工作、生活、聚会、出行为业的摄影人,以及热衷于报道此类事件的网络媒体,《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个饭碗确实不太好端了。由此引发的官司早已经比比皆是,已经无须多言。
对于职业和专业的摄影人而言,需要提醒的是,无论在哪里,尤其在拍摄民俗题材或者民族题材的作品时,进入室内或者拍摄之前,一定要事先征询拍摄对象的意见,这一点非常重要。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民法典》时代的摄影人,从某种意义上说,首先应该是守法人。同时能够通过对《民法典》的了解,真正地排查出拍摄过程中的“雷区”和“炸点”,合理回避职业生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又何尝不是一件利己又利人的幸事呢。
作者:裴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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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对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给生活带来的影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在2021年的1月1日起施行。由于民法典覆盖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法典有“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
一、这些点值得关注:
1,见义勇为怕担责怎么办?
草案: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依据草案这条规定,今后不管是救助人,还是法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更有法律依据了。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利,防止救助人被赖上,因为做好事儿,反倒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通过法律的规定为自愿实施救助的人撑了个腰,给了法律的支持。
2,居住权制度
民法典的物权编专门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制度有什么用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在澎湃新闻上做了一份分析,他举了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夫妻俩离婚,一方负担不起额外的住房,那么另一方就有帮扶义务,需要为对方提供居住权。另一个例子是“以房养老”。比如,老年人可以把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则可以为老年人
设定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根据房子的价值向老年人定期支付费用。这两个场景都是居住权的应用场景之一。
3,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是全世界第一个把人格权分成独立篇章的民法典。人格权包含哪些方面呢?比如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权利,人格权编总共有四十多项条文。成立独立篇章意味着立法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
4,禁止放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当前随着超前消费现象的兴起,伴随而来的互联网借贷、高利贷成了一个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目前出台的民法典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过36%利率的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5,明确高空抛物各方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民法典使公
《民法典》里看住房|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月1日,新华社授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新华社文章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民法典时代,关于房地产行业的问题有何亮点,又将带来哪些影响呢?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一直是民意关注的热点。按照现行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来看,普遍设定的年限是70年。那么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民法典物权编中对此做出规定: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表示,《民法典》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这点已经明确,无可争议,即:期满不能够收回。目前的争议点在于自动续期后,是需要缴纳手续费或是额外税费等问题,但民法典并未给出明确说法。
“目前,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并未集中显现,我认为民法典将界线画的比较清楚,民法典明确自动续期,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等具体怎么操作并未详细说明,有待后续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具体规定。”朱巍说道。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程雪阳亦指出,自动续期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但对于如何续期、要不要交钱、按照什么标准交多少,民法典并未明确。目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发表了许多看法,观点纷呈。其个人提出的方案是“住宅之下的一定面积(比如50平方米或60平方米的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自动无偿续期一次,期限以70年为宜。”
“目前,学界探讨的比较普遍的观点就是自动续期,费用不额外交,只交基本的手续费,但目前民法典也未采纳,有待后续进一步观察。”朱巍提到。
“我的主张是自动无偿续期的,居住的出发点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如果要征收费用的话一定要形成共识,消除分歧,用尊重产权的思维凝聚共识,寻求改革方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道。
刘俊海认为,从公平角度来讲,购房者买房时的房款里已包含消费者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公平合理部分,即获得了相当于永久性使用权,所以应该无偿续期。国家的大方向是给老百姓福祉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要更关注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福祉,以人为本,因此,无偿自动预期是一个重要的选项。
来源:澎湃新闻网
民法典与三孩政策冲突何时修订
2022年11月。
根据澎湃新闻信息得知《民法典》在2022年11月,对于收养子女数量的规定应按三孩政策的标准进行调整。
由于政策制定周期较长,政策出台往往具有延后性。《民法典》的制定早于三孩政策的施行。同时,《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皆不得与之相抵触,深圳出台相关收养细则应当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符。调整收养子女数量属于对《民法典》的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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