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意见(继承法意见第36条)
房子是父母的名字,等父母去世之后自动继承吗
房子是父母的名字,等父母去世之后自动继承吗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房子是父母的名字,孩子怎么继承
孩子要继承父母的房子,必须到父母去世后才可以。而且,如果父母留下遗嘱指定由其他人继承此房、不让孩子继承的,则孩子不能再继承。
如果父母已经过世:有遗嘱指定由孩子继承的,孩子可以持遗嘱办理房产过户;如果没有遗嘱,房子应当由所有子女、父母各自还在世的父母(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共同继承,孩子如果想单独得到此房,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并将他们应得份额赠与孩子才可以。
目前继承遗产房有两种方式:一是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再到房管局过户,二是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承人到法院起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再到房管局过户。也许过一段时间会取消强制公证的决定吧。
父母的房子,房产本上父母的名字,母亲去世多年,请问谁享有继承权??
如果房产属于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就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各自拥有50%的产权。母亲死后,母亲的50%就属于遗产,由你父亲、哥哥、妹妹、弟弟和你共同继承。(如果母亲当时还有自己的父母,父母也属于继承人)哥哥去世,嫂子没有继承权,但是哥哥的子女有继承权,可以代位继承。你父亲目前只能将属于他自己的50%加上继承母亲的一份额,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由你来继承,无权将属于哥哥、妹妹、弟弟的份额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给你继承。
我的父母都去世了,现在父母的房子是我爷爷奶奶的名字,房子由谁继承?
你的问题很郁闷!你父母的房子为什么要给你爷爷奶奶呢!就是你父母去世 了!你是第一继承人!
我父母的房子。房产证我父亲的名字。母亲去世我们之女放弃继承。父亲
不需要办理新的房产证,只要你父亲办理一个继承公证,同时附加子女的放弃继承公证,就可以直接用原来的房产证出售。本次出售,按照二手房交易程序进行并交纳相关费用。
1、增值税(房屋售价的5%,满两年免交),原业主缴纳。
2、个人所得税(房屋售价差额的20%或房价的1%,家庭唯一住房可申请免税),原业主缴纳。
3、契税(90平米以下为房价的1%、90-144平米以内为房价的1.5%、144平米以下上为房价的3%,应办理相关优惠手续),买家缴纳。
4、房屋转移登记费80元,买家缴纳。
5、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费(过户费)(住宅3-4元/平米,非住宅10元/平米),买卖双方缴纳。
6、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如果原业主已经交过,则办理转移奥你名下即可。原业主已经交过的买家可不交,否则应补缴。
7、土地收益金(房改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依次为1%、2%、15%,商品房不缴纳此费)。原业主缴纳。
结婚时要的房子,写的父母的名字,如果父母去世其它兄妹有继承��
住房权益属于谁,不看别的,就是看房产证登记人姓名。
你说的情况,住房登记人是你爹妈,不是你。那么~~这房子就产权来说,不是你的,是你爹妈合法拥有财产,和你是无关的,。
如果你爹妈过世,在他们没有遗嘱指定你一人继承前提,你的兄弟姐妹和你一样是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的。你们都是第一序列继承人。
房子是父母的名字,本人贷款还不来怎嘛办,房子是父母留下的,父母都已去世
银行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还了欠银行的钱,剩下归你。
或者你和银行商量延长贷款期限,每月少还些也可以。
父母去世后,我继承了父母的房产,请问继承房产
办理继承,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凭死者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死者房产证,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本地公证处,办理公证,缴纳住房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得到的房产评估价格缴纳2%的公证费,
得到公证书,在到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可以了,
需要在无遗嘱指定前提,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平分继承。
父母的房子是孙女的名字,父母去世后,孙女放弃继承房子,如果母亲在世时找律师做公正,需要其他子女签
写的是孙女的名字,从法律意义上说,该房子的所有权归孙女所有,则孙女不存在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一说。因为是孙女的房子,则即使是母亲也不能随便处置。如果孙女未成年,则只能由其监护人来代为保管。但对于这种大宗财物,监护人是否有绝对意义上的处置权,这个问题需要商榷。
房子是父亲的名字,母亲去世,父亲再婚,继母对房子以后有继承吗?
有 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你可以继承你母亲的那部分的一半也就是四分之一你继母可以继承房子的一半 也就是这套房子四分之三德一半 如果你有兄弟或姐妹 也要按比例分配的
《继承法意见》第62条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父亲欠了很多赌债,儿子有义务替父亲偿还吗?
因赌博而产生的赌债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债务,因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作为子女没有义务来偿还赌债。同时,如果子女与父亲之间无发生遗产继承关系,子女对父亲的债务,无清偿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继承法》的上述规定作了如下解释: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
继承法意见46条如何理解啊?
这一条涉及到 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中前提条件。
放弃继承权要时间条件: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的方式条件:明示;(以明确的语言、文字向其他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表达其意思。口
头或书面) 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第三个条件就涉及第46条的规定。要求放弃不能引起法定义务的不能履行,如果放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无效。该条规定的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解这一条主要是对“法定义务”的理解:
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
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
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大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
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
在掌握以上条件的同时还要求,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求解】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疑问。
我没有看懂你问的问题。
但我把我理解的这个条款的意思给你解释一下,你就明白了。
假设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是5间房,被继承人(假设被继承人有一儿、一女)立遗嘱说。死后由他女儿把他遗骨运回老家安葬,为此,遗产的2间房由其女儿继承。如果其死后,女儿没有完成其落叶归根的愿望,也不准备这样做,那么另一继承人——儿子则有权诉讼,要求自己来完成父亲落叶归根——运回老家安葬的愿望,2间房则由他继承。另外3间房如果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按法定继承执行。
因为此部分继承是附义务遗嘱继承,并非法定继承,因此,谁提出履行义务,则可接受该部分遗产。假设原遗嘱继承人履行了义务,该部分遗产也不会有其他继承人的份。
上例是部分遗嘱附义务。
实践中可能大部分是全部遗嘱附义务,更多的情况是遗赠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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