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还没结婚彩礼返还吗(还没结婚给了彩礼钱分手能退吗)
未结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彩礼钱并不一定要全部返还,这是由于在现行法律规范之中对彩礼返还的数额返还的比例等事项,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而仅是规定了材料需要返还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领证没有同居可能需要将彩礼全部退还给男方、也有可能仅需要退还50%、70%等比例的彩礼,具体的退还比例可以由那女双方协商,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则可以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通常情形下,未领证未同居,则彩礼100%退还。
未领证已同居,同居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没有关系。彩礼返还一般50%或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彩礼该退吗?
一、男女同居分手了男方给的彩礼用退吗?
男女双方分手了之后彩礼是可以退还的,只不过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已。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三、《民法典》关于彩礼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是对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种禁止性规定。分别是: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行为。
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这些禁止性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包办、买卖的婚姻是可撤销的;重婚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不能买卖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彩礼是以赠与的形式给女方的,那么就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也不属于其父母亲。男女分手只要只要没有结婚是可以退还彩礼的
没领结婚证,彩礼需要退还吗?
法律分析: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未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可直接要求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实质上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未成功结婚登记,则赠与实现条件不成就,受赠人有义务返还彩礼。如果对方拒绝不退还,则可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彩礼给了,但是没结婚,要退回吗?
如果给了彩礼,但是没有结婚,当然是要退回去的,毕竟两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了
没结婚彩礼钱可以退吗
一、没结婚订婚彩礼钱能退吗
一般情况下,双方不结婚了,彩礼应当退还。但是如果存在未婚同居情形,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同居生活的,可以不予返还。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适当地考虑女方因举行婚宴所花的费用,80%以上的彩礼应予以返还。
2.对于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且已同居生活、结婚登记前后均同居生活的,应重视对妇女身心权益的保护,毕竟人身权价值的保护应远远超过对财产价值的保护。法院在审理中,可以把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以及同居期间是否怀孕等情况作为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主要参考因素,其返还的比例应有明显的降低,考虑返还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彩礼数额不大;
(2)同居生活二年以上;
(3)已共同生育子女;
(4)有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还。
如此才能凸显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统一,与当代国情、民众的认知水平相统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由谁来返还
通常认为,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男女双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权利,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故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彩礼的给付实际也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因此,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方以女方为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不应予以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在彩礼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个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还有可能为男女双方所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为被告,如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则可考虑列实际收受人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婚约财产纠纷特质,也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社会生活中,男方婚前给付女方财物的情形比较普遍,但就其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而言,则大有不同。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确立恋爱关系;有的男方给付女方财物的目的是为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等等。显然,上述情形中,男方给付时均不是以结婚为给付财物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基于当地结婚习俗所为给付。因此,如果男方给付财物时的直接目的与婚姻无关,则不应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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