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观点(民法典出台的看法和意义)
民法典原则和精神
《民法典》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导向。《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总则编”内,其中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文结合案例及分析,与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基本原则。
一、案例介绍(内容系编撰整理,仅作阐释观点之用)。
案例1、“业务合同”规定:“......遇下列情况:......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支付或拒绝支付约定款项,经确认属实的,乙方可将此行为视为违约......并有权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对甲方处以罚款......。”
案例2、“业务合同”规定:“......甲方向乙方顾客提供产品服务,并负责处理和解决与该产品服务相关的争议及投诉。如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或与乙方届时认为的合理标准不相符合的,则按照甲方在前述缺陷产品服务收费总金额的25倍,作为乙方商誉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一经发现甲方违反‘竞争限制’条款,与他人有场外交易行为的,则甲方应以该场外交易金额的50倍,一次性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
1、“案例1”关于“处以罚款”的规定内容。
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处罚手段,它主要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商事合同双方都是民事活动主体,任何一方都不能向对方处以“罚款”。根据《民法典》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合同双方相互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签署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据此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罚款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应该指出的是,如果考虑到案例1的合同双方民事主体对条款规定可能存在“误解”,应该将“罚款”实际理解为“违约金”或“罚金”的话,此处的“违约金”也因约定过高,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是符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够“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违约金超出法定限度的部分,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并且,最高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能够超出损失的30%。案例1中的“按照该应付款金额的三倍”之约定,显然大大超出法律规定之合理限度。
2、“案例2”关于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比如,按照双方合同规定的一定金额的多少百分比例来计算损失额(案例2即采用此方式)。但是,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民法典》以及目前还现行有效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多数观点认为,处理这一问题时,除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外,还应遵循《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第130条和第133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除非当事人一方存在被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一般要予以认可,即便双方约定的赔偿金超出损失额的30%。对此,酒店在被要求签署有案例2内容的合同时,一定要慎重,以免给自己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高于实际损失赔偿的风险。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尽管《民法典》有1260条规定之多,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民事活动的各个方面)。但是,法律基本原则所形成的一条导向主线则贯穿始终,它们体现和强调的是《民法典》的精神。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有以下五个:
(一) 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 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 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 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 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 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 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 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 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 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 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 严格实行任意主义, 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 其次, 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 确认私力救济制度, 完善公力救济制度, 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 再次, 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 最后, 确认法院(法官) 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 即私法自治, 是指民法范畴内, 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 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 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 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 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 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 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 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 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 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 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 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 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 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 自由; 在调整契约(合同) 关系方面, 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 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 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 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 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 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 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 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 建立善意当事人保护的一般规则; 三是确立自然人债务的法定免除制度, 规定一定期限内(如15 年) 债务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主张免除债务; 四是在体现利益衡平理念的同时, 注重效率原则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意义, 注重鼓励交易、物尽其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即制定所谓的“绿色民法典”。
(四) 规范科学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法律对现实的迁就、法律规范的通俗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立法的突出问题。不顾法的自身的科学性而一味地迁就现实的立法观显然是不足取的。长期以来“法律越通俗越好”的所谓流行观点也必须加以改变。在法律规范的科学性与通俗性发生矛盾时, 我们应当舍弃法的通俗性而保全法的科学性。因为,法律再通俗, 它仍然是相当专业的, 其中最通俗的法律概念比如合同、所有权、保证、继承、收养等, 对一般的人来说, 都难以准确理解。众所周知, 英美法是专家法, 其法律规范主要存在浩如烟海的判例文献中, 普通老百姓是难以知晓的, 但在英美等法治国家里, 普通人是如何行为的呢? 的确值得我们深思。实际上, 文本法并不等于生活法(实际在民众中起作用的法) .文本法再通俗, 永远也达不到生活法的通俗程度。基于此, 民法典应当采取区别作法, 将涉及民众基本私权利的规范用尽可能通俗的语言表达, 而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则以科学性为唯一目标。坚持规范科学的理念, 民法典还必须以我国本土的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并吸收国际上的通行规范, 既要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 更要着眼于将来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域”统一, 即应在未来四法域统一的框架下来设计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
(五) 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 这是当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重大问题。从中国的历史传统、思维偏好、世界法律的发展趋势看, 我国民法典应当以民商合一为一基本理念。坚持民商合一, 并非轻视或者否认实质意义的商法存在, 而是基于法的自身的规律性和逻辑性的考虑, 反映的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特殊地位的覆灭、民法与商法的融合。贯彻这一理念, 民法典应当: ①将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交易安全、交易迅捷、严格责任主义确定为基本规则; ②确认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专章规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法规则, 甚至可以赋予合伙企业以法人资格; ③不区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民事权利与商事权利、民事时效与商事时效, 不设商事法院或者商事法庭; ④明确国际商事惯例在民法渊源体系中的地位, 适当吸取国际商事惯例的可行规则, 将之直接规定在民法典中; ⑤不制定商法典, 也不必制定商事通则, 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破产法、企业登记法、会计法等仍作为民事单行法存在。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看法与意见?
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民法典编纂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它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贯穿于这次立法全过程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实现人格权独立成编。
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扩展资料:
民法典编纂的相关内容:
1、民法典分编草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使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外化于法律规范,内化于人民心中。
2、编纂民法典,以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保护制度为基础,制定民法各分编草案,大大增强了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既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了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科学协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民法典编纂体现“人民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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