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创(首部民法典问世时间)

2023-02-18 民法典

“民法典”时代已开启,网友最关心哪些变化?

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受到舆论关注。

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终于来了!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

无论涉及土地权属制度、遗产继承归属、个人隐私保护,还是高空抛物、邻里纠纷、婚姻问题、性骚扰等情况,民法典都能够覆盖到每个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决定提出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编纂民法典后,“民法典”一词便开始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回顾近几年来编纂民法典之路,从出台民法总则到进行拆分审议各分编草案,再到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我国在制定民法典这方面,已陆续迈出了重要的“十大步”。

▲图:民法典草案中重要的十步

各方面普遍认为民法典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单独设置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这是世界《民法典》的首创,也为世界展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国际舆论方面也认为,中国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已经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2020年作为民法典正式出台之年,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更加备受关注。近几天有关民法典草案中提到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和道德风险、婚姻家庭等内容都受到大量的舆论关注。围绕相关话题,网络中充斥着众多高频词汇。

▲民法典词云图

在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期间,新浪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设立离婚冷静期”“未成年人遭性侵”等均形成了多个热搜话题,吸引网友关注评论。截至28日15时,上述话题的累计阅读量已突破2亿。

此外, #权益受侵害如何自助免责#、#死者生前不反对家属可决定捐其遗体#、#抚养权纠纷已满八周岁子女有话语权#等与民法典草案关联的话题也吸引着舆论关注。

新京智库经过统计分析,梳理出了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最受关注的几大核心话题,具体如下:

关注度最高话题: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的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微博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话题出现较多,@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头条新闻等媒体主持了相关话题,累计吸引多达2.5亿次阅读。这是网友关注度民法典相关话题中最高的话题之一。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网友普遍予以支持。但不少人认为“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确有不妥之处,建议安装摄像头监视,严惩高空坠物者。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但也有大V表示要想解决高空抛物还得靠《刑法》。

知名法律博主@杨文战律师(242万粉丝)则认为:“防高空抛物这事儿民法典是解决不了的。民法解决的是赔偿数额和责任的问题。高空抛物的难点在于‘真凶’的确认,以前民法的解决方案是找不到‘真凶’,所有‘嫌疑人’一起赔,显然这种方式没啥震慑力。”

支持率最大话题:未成年时遭性侵18岁后仍可诉

民法典草案规定: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央视新闻在微博主持了相关话题后,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转发,在网友留言中可以看出,点赞、支持的声音层出不穷。仅首发微博的点赞量就突破了30万人次。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民法典草案的这项规定之所以成为两会期间热点话题,源于近期幼童性侵害事件的频发。从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9岁女童到上海市男幼师猥亵儿童,以及前不久让舆论沸腾的“鲍毓明性侵14岁养女”一事,都引起网友高度关注和不满。网友纷纷留言谴责鲍毓明这样的人,同时也对受害人积极维权予以大力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微博大V、育儿名博@王人平(291万粉丝)指出:“支持!很多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受限于自己当时认知能力和心智发展水平,或出于恐惧,或出于不知所措,都没及时报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以更好地打击性侵犯罪,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争议较多的话题:设立离婚冷静期

围绕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条款是否应该删除,在网上引发热议。

首先看看支持该条款的声音:

5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对于每个人而言,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司法上予以尊重。但是离婚太多太随意,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和后果。

白岩松认为,设计这样一个冷静期,不是说要限制离婚自由,而是说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冲动的、轻率的决定要离婚的念头。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冷静一下,真想离婚的不差这一个月。这一个月恰恰不是对婚姻自由的一种破坏,而是为了防止因过度自由而导致的草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专家金眉也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有利于减少冲动离婚,它不但不会阻碍离婚自由,还有利于促进家庭圆满和社会稳定,对未成年子女的培养也有积极意义。

然而,从整体舆论来看,呼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占比更高。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建议民法典草案删除“离婚冷静期”。她表示,婚姻就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对于90%的人来说不需要“离婚冷静期”,要离婚的人一天都等不得。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蒋胜男的言论一度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留言支持: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同样支持删除“离婚冷静期”条款的还有微博大V、两性专栏作者@女王易衡(718万粉丝),她认为:“大家不希望有离婚冷静期,它就是侵犯了婚姻自由,立法不能太过走‘精英’‘父母官’思路,要照顾到普遍的常识和诉求。”

@新京报发起了【你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投票,约91%的网友并不赞成设立离婚冷静期,具体原因有家暴、成年人可为自己决定负责等。更有网友调侃称:“结婚也需要冷静期。”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对于外界对“是否有必要设立离婚冷静期”争议,全程参与了此次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作出回应,他表示:“多数人是认真考虑婚姻问题,对于95%的人来说,要离婚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些可能已经争执多年,在离婚时感情破裂一定有相关证据,针对这部分人群,冷静期是不是还要适用,法院也需要慎重考虑,因此亦不存在少数人绑架多数人的问题。”

结语

无论是社会冲突、家庭矛盾还是伦理道德,一些话题在民法典草案审议阶段受到舆论热议的同时,也从侧面凸显出了不少存在多年的社会痛点。事实上,生活中还有很多新老问题都要遵循和依靠民法典来解决。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及时全面地回应了公众关切,体现出“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还能够通过引导我们每个人积极地贯彻和落实,从而防止或减少不良负面行为事件的发生。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未来百姓生活定会更加安全、美好。

民法典首创(首部民法典问世时间)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异同

一、立法风格和语言方面的差异。

1、《德国民法典》有意识地放弃了通俗易懂性和民众教育的特点,采用了大量的概念化术语,高度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语言抽象深奥、艰难晦涩。

2、《法国民法典》通俗易懂、优雅简洁,处处激荡着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学者说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文辞浅显,对在民众中的普及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二、形式结构上不同

1、《德国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沿用了学说汇纂学派理论的五分法,五部分内容各以一篇设定。在债法、物法、家庭法和继承法四篇之前综合有名为“总则”部分的一篇,

该篇针对一些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职业者无论是在债法或者是在物法、继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个私法领域中都要加以运用的法律制度。

2、法国民法典》采用“三编制”:简短的导语(即总则)仅包括6条;随即是第一编“人”,它首先包括有关“民事权利享有”的规定,接着是有关国籍取得与丧失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首先包括了关于物的一般规定,

然后是对物权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权作了规定,继之为关于用益、使用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方面的规定;其余全部条款全部归于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之中,这样安排的结果使法律体系凌乱不堪,法典结构上不够完善。

三、立法思想和内容上不同

1、《德国民法典》中,契约当事人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资产阶级思想显然支配着契约法,这种法律思想体现为契约自由与契约诚信原则。该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不过这个原则已在有关意外事故所致损害的救济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国民法典》最初也带有市民社会时代的保守和家长制的特征,有关婚姻生活事宜的决定权和全部的亲权只存在于丈夫的一方。

2、《法国民法典》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即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为基础。在内容上,《法国民法典》的债法中首先贯穿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家庭法仍旧反映出家父权下的家庭状况:丈夫和父亲是家庭的首脑,只有家庭的首脑才享有对子女的家父权。

相同点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概括了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上法国人民和德国人民对法律所作的贡献,它们的颁布使世界法典化的进程达到了最高潮,这两部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形成一个新的转折点。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法院网——《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分析

中国法制史 怎么样复习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

《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反坐之法.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三、春秋战国法制

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第一次出现“律”

四、秦代法制

(一)法律形式

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

(二)刑罚

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

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

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

5、定罪量刑原则: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时以身高为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

(4)诬告反坐.

6、机构设置

(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7、诉讼制度

(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称为“爰书”.爰书——秦代司法记录

五、汉代法制

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

(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

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

(三)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

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法制

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

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

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

其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

3、继承法

(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称为“遗令”或“先令书”.汉平帝元始五年《先令券书》是一份完整的汉代遗嘱实物资料.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

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六、三国两晋法制

(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

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

(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

(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

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

(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服制定罪

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

(三)《北齐律》——水平最高

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四)法律解释

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议》

(五)诉讼制度

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

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

七、隋唐法制

(一)隋朝《开皇律》

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户》改为《户婚》;《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删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

2、刑罚.(内容特点)

(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制五刑.隋代五刑的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

(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

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法逐步法典化.

(二)唐代法制

Ⅰ《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

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

(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

(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

(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3、《开元律》

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

(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其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也是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Ⅱ法律形式

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

唐后期:典、敕、例.

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

Ⅲ行政机构

三省六部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

—中书省

—门下省

御史台——监察机构

Ⅳ体例.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方式等内容.

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轻微犯罪惩戒;杖——身体刑;徒——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流——减死之罚;死——绞、斩.

2、十恶

Ⅴ内容

1、 十恶

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

A、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

B、 威胁封建秩序:不道;

C、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

2、 特权法

(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减,赎,官当,免官.

Ⅵ刑法适用原则

1、 累犯加重原则;

2、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注意案例分析)

3、 自首原则.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发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

区分自首与自新.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

4、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

5、 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6、 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

Ⅶ唐代离婚制 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

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

Ⅷ司法制度

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

2、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

(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2)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死刑复核程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

八、宋代法制

《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刻板发行的法典.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

九、明代法制

(一)体例

1、《大明律》

(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明代立法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

(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

十、清代法制——清末、半殖半封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

2、《十九信条》1911年

(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

(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

(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

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

(二)行律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

(1)性质:过渡性法典.

(2)体例内容: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

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

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

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

(1)结构:

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

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

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

(2)内容

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罪刑法定;

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

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事立法.

(三)名词解释: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定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四)民律草案的修订:

《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

(1)民法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由修定法律馆主持,聘外国人修定,汲取西方近代民法内容;

(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

(五)司法制度

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

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

3、司法机构改革 开始追求司法独立

中央

(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

(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关制度.

(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合署——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之内.

地方

(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

(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审判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

4、诉讼制度改革

(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

(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

(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

(4)承认辩护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

十一、民国法制

(一)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内容:

(1)确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内容和性质;

(2)确定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多民族国家;

(3)确定民国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4)确定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

(5)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6)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效率和修改程序.

题例:

1.刑罚衍变(P49)

主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现刑律》——罚金、徒、流、遣、死;

《新刑律》——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

附加刑: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

秦——笞、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

汉——废肉刑代以笞刑;斩右趾刑改为弃市,以轻改重;后肉刑四种又改为宫刑和斩右趾刑两种.

明——五刑、充军刑、枷号刑、廷杖制度.

2.贵族官僚特权法——同罪异罚

(1)周: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触犯普通罪名时,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非严格依法,而是由上层贵族或周王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

(2)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经上请,一般可减刑或免刑.

(3)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八议”制度.八议入律.

(4)《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以官抵罪.

(5)唐: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以此将贵族官员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

(6)清末《大清新刑律》删除等级特权法,确定法律上平等地

3.篇章体例的衍变

(1)战国《法经》六篇,设《具律》为总则性篇章;

(2)秦改法为律,作六法;

(3)汉律六十章.《九章律》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合为九章.

(4)三国两晋

魏《新律》增至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晋律》增至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北齐律》省并为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5)隋《开皇律》十二篇结构.改《禁卫》为《卫禁》;《户律》为《户婚》;《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封建刑律十二篇体例最终确立,沿用至明朝.

(6)明《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标志明代基本法典最后定型,影响清代立法格局.

(7)清

《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自名例分为30门(过渡性法典);

《大清新刑律》

4、法律儒家化.

(1)夏——有不孝罪;

(2)周——礼—尊尊亲亲;老幼减免刑罚;

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贷.

(3)汉——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

罪名:亲亲得相首匿——具有伦理性.

(4)南北朝——重罪十条,始于北齐,为后世所承袭.

罪名:服制定罪《晋律》首创;留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5)隋——“十恶罪”

(6)唐——十恶重惩.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

(7)清末删除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据的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如果只有一个独生女儿,而女婿又拒绝赡养岳父母,该怎么办?

《民法典》正式实施,引起讨论最为激烈的莫过于,女婿可以不赡养岳父母,那么如果岳父母只有一个独生女儿,而女媳严守法律,该怎么呢?

准确的说,女婿可以依法不赡养岳父母并不是《民法典》的首创,它是从之前的《婚姻法》中来的,当时规定,只有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律义务。《婚姻法》废止后,《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定。

所以说,这并不是新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新法实施时被大范围讨论,切不要错误认为是最新规定。

女儿嫁出去后仍然是父母的子女

虽然民间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以此来意指女儿嫁人后就与父母家无关,是别人的儿媳妇。甚至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嫁人后的女儿也没有享有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当然在赡养的时候父母及其兄弟也可能没要求女儿承受义务。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即使女儿嫁人了,成为了别人家的媳妇,男人的妻子,孩子的母亲,但是她仍然是她父母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不管是多个女儿还是唯一的独生女儿,都不会随着嫁人而改变这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不要求她们承担义务而已,这是好的父母希望女儿能在男方家庭少些压力,多得些尊重,站稳脚跟,这是爱的付出和奉献,但是改变不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女婿为什么没有法律上赡养岳父母的义务?

养大一个女儿并不容易,就这样拱手嫁人,新入家庭的一家之主的女婿甚至不需要赡养岳父母,这公平吗?

特别是独生家庭的女儿,唯一的掌上明珠成了别人家的儿媳妇,与父母的联系本来就少了,而拥有了自己女儿的男人,在法律上还不需要赡养自己,老人们是不是感觉很辛酸?

其实,之所以会这样规定,主要还是女婿和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是拟制的亲属关系,并不是由血缘产生的天生联系和传承延续,这种姻亲关系和血亲关系比起来,可以随着人们意志的转变而解除,只要夫妻双方一离婚,姻亲关系就自然解除,非常的不确定,具有极大的人为主观性,所以法律不强制要求这种并不稳定的关系,要求女婿去承担像子女一样的赡养义务,并无什么不妥。

女婿依法不养岳父母,就没办法了吗?

虽然,作为女婿可以名正言顺,依法不去赡养岳父母!

但是在现代家庭普遍以家庭共同财产制为主的模式下,女儿要去赡养岳父母还需要女婿的同意,毕竟财产已经混同在一起,甚至有的女儿嫁人后,做的是全职太太,是没有任何收入的,在财产支配上可能没有独立和自主性。

因为女儿属于子女,所以是必须赡养父母的,如果女婿反对,那么女儿完全可以要求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利用属于自己的部分去履行对父母的孝顺。

不管是不是全职太太,只要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婚姻财产协议的单独约定,女人就可以自然的占一半,是可以自由支配,可以要求分割的。女婿不同意,女儿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其实,子女赡养父母是天职,毕竟每一个子女都是父母养大的,这是投桃报李的孝顺,这是爱的回馈和温暖的延续。

而且在生活中,大多数男人对妻子孝顺父母是持支持态度的,甚至会积极主动地拿出钱去赡养岳父母,如果有个别人想要依法不养,那么女儿完全可以用法律赋予的财产共有和分割权去弥补这个缺位。

因为《民法典》中规定的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就已经兜底了父母在年老时没人赡养时的责任女婿不愿意,那么女儿可以从法律上获得帮助。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后,对我们权利的全方位保护更为完整和系统,男司机对赔偿不满意,完全可以提起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以法律为准绳用来保护,而《民法典》会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它的调整和保护,每个人都应该学习一下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一、立法背景: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启蒙运动相结合的产物。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成文法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它的制定处于个人主义民法阶段,资本主义上升时期,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成文于20世纪初期,是德意志帝国统一后的产物,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融合的产物,它处于自由主义向垄断主义的过渡时期,是在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妥协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的。德国民法典中社会利益地位得到提高,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被削弱。

二.体例安排:

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编撰,分为卷、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分为人、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三卷共2283条。

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为编、章、节、条、款、项,体例方面则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法和继承法等五编共2385条。

三.内容:

总则:

法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总则,而以序编为总论部分。其内容主要为法律的颁布、效力与适用问题,共分6条。

德国民法典则首创民法总则编,并分七章227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论,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第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权体系。法国物权法不仅确认了所有权,也确认了他物权。  德国民法典以体系的科学和概念的准确为特征,将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在分则中将物权单独作为一编,明显与债权区分开来。

2.其对物权的规定呈现以下的特点:

第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向增强。即物权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对所有权与他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及赋予所有权以负担。

第二,以物的所有为中心向以物的利用为中心转移。

第三,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相互交融。

3.债权:  法国民法典将债法与继承法等一起规定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契约、法律之强制力、负担义务、债务人本人的行为(由准契约、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德国民法典则将债法规定在第二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德国民法典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四、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对象是全体法国人民,仅存在自然人概念。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不够发达,以个人经营为主,公司公司还不发达。

德国民法典中出现法人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团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势力也越来越强,大公司、大企业日益成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工具。为顺应这一时代潮流,德国民法典开始尊重团体的地位,承认它们的人格。法典正式确立了营利社团法人的法律地位,承认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五、具体制度:

法国民法典中绝对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仅有的限制是不许可法律所禁止的使用;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对所有权作了多方面的限制,增强社会化趋势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法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把私人之间的契约上升为法律;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契约必须服从法律。

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的意思,即使在客观上使别人遭受了损害也无须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中有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并存。

法国民法典中除了少数条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规定外,很少有弹性条款,司法机关执行法典时裁量权余地;德国民法典中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案件作出灵活的裁判,以维护垄断资产的利益和需要。

六、语言方面:

法国民法典言语通俗易懂,形成言简意赅的法律文风。

德国民法典编排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由于过分追求结构形式上的科学性,往往忽视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相互联系,结构是某些相关问题的规则被规定在法典不同部分,在用语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专门术语进行表述。

我国民法典是世界首创吗

不存在是否世界首创,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

民法典将会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发挥核心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在民法典的保障下,我国的国家治理、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必将获得本质的提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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