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律师(江苏律师服务平台)
江苏特别有名的律师所都有哪几家?其中哪个口碑最好?
01、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
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是经过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所成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的涉猎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说一些离婚官司或者是房地产纠纷官司,刑事辩护以及财经税务等类型的官司,他们都是可以接的。总体来说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水平是比较高的,素质也是非常的好。该律师事务所自从成立以后,在业内的口碑也是特别的好,得到了很多客户的信赖。
02、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其实业务范围是比较广的,在世界范围之内的知名度都是特别的高,在江苏自然也是有着他们的办事处。实际上这家律师事务所并不是我们国内的律师事务所,而是属于英国的,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也是伦敦五大律师事务所之一,只不过目前在国内一些城市有自己的办事处而已。
03、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在1995年的时候就已经成立了,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历史还是挺悠久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总部就在南京建邺区奥体大街的68号,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挺大的,总部的办公面积达到了4000多平。在成立之后,该律师事务所也是设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心,设立了自己的涉外法律部以及破产管理人中心等机构,规模也是越做越大。
04、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目前在这家律师事务所,总共有15名高级合伙律师,另外还有84名执有律师证的律师。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还是挺大的,在2008年的时候,这家律师事务所也是拿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
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法律主观 :
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有裴保来,张宜群,孙景习,杨锡泉,李兵团等等。
金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6.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
法律客观 :
金华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江苏省律师费收费标准2021
江苏 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1000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 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 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 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 合同履行地 要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 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 10倍以内确定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 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 1万元- 10万元(含) 4% 3.5% 3% 10万元- 50万元(含) 3% 2.5% 2% 50万元- 100万元(含) 2.5% 2% 1.5% 100万元- 500万元(含) 2% 1.5% 1% 500万元- 1000万元(含) 1.5% 1%0.5% 1000万元以上0.7%0.5%0.25% 1、经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江苏省律师怎么收费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的,主要根据案件类型、案件标的额以及地区发展水平来确定。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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