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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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第四次作业之案例分析
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排在全省倒数几位。1995年,新一
届县政府领导走马上任,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采取了一
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超生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
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
生育数量。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
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
级分别可提成30%。政策实施两年后,县政府发现,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由于重
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交纳罚款,
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有的群众甚至认
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交上去。另
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至暗中鼓励
计划外生育。
请从政策质量、政策执行主体、政策对象、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等方面,分
析这一案例中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
分析:
导致该政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因素包括:
(1)政策质量:主要是政策设计不合理,特别是村乡从罚款收入中提成,
实际上对村乡干部鼓励计划外生育起到了诱导作用;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该县政府领导运用职权,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计
划外生育实行罚款,这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法的,更为严重的是,该领导规定超生
第二胎罚款两千元,第三胎罚款五千元,第四胎以上罚款一万元。其在违法的情
况还还要加大对计划外生育的罚款,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政策执行主体:执行者思想觉悟较低,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与原政策
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
根据《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此案例中县政府希望通过这
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来控制生育数量。考虑到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为了调动基
层干部的积极性,也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该政策还规定,罚
款所得的收入,村、乡两级分别可提成30%,并且实施了长达两年之久,这一现
象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已经构成犯罪,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政策对象:群众的思想观念与政策目标差距较大;
由于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当地群众中还根深蒂固,许多人宁愿
交纳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第三胎,即使需要借债来交罚款也在所不措。有的
群众甚至认为,交纳罚款就是购买计划生育的权利,在未生育之前便预先把罚金
交上去。另一方面,一些乡、村干部为了多“创收”,不管超生,只管罚款,甚
至暗中鼓励计划外生育。这种现象在中国广大农村中很多,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今天,农村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一些地区也还存在这种情况,所以
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学习相关政策,并不是像案例中,政府带头钻法律的空子,
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现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一个孩子嫌少、
两个孩子正好、生个男孩养老”的旧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彻底改变。违法生育手段
多样,主要表现在,有的通过假离婚、假迁户口、假出国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
有的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通过迁移户口、弄虚作假办理非转农骗取
二胎生育计划;有的以外出打工为由,在流动中违法生育;有的通过冒名顶替进
站,逃避管理违法生育;个别村干部包庇亲属违法生育。所以国家现在应该计划
出台相关法律对这种现象进行严厉打击。
(4)政策执行的外部环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措施,没有相应的配套
政策。
案例中地区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与管理制度,或该地区政府领导没有执行和
落实这一工作,其现在应该彻底摒弃现在的不良政策,学习并制定新的监督机制
与措施,可以参考以下措施:
一、健全组织网络,完善工作制度。
1、夯实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基础。
一是加强村级自治能力建设。
二是加强村级计生阵地建设。
2、健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网络。建立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平台。
3、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围绕宣传、管理、服务,各地
建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六大机制,即自我教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驻共建机制,健全宣传培训、奖励优惠、生育管理、技
术服务及监督理事会工作制度,实现计生工作全民参与。
二、实施民主管理,有效开展监督
1、依托《章程》强化依法管理。引导村(居)民按“章”办事、依“约”
而行实行计划生育
2、依托《合同》规范婚育行为。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就
是开展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按照《章程》,坚持“公平、自愿、权利义务对等统
一”原则,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合同书》,明确规定村(居)委会、
村(居)民双方在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计生协会作为见证方对双方履约情
况实施监督。在合同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充分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
督权,也明确了奖惩规定,通过签定合同,让村委会更多地突出民主管理,使群
众更好地规范婚育行为。
3、依托协会实施有效监督。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广大计生
协会会员在当好骨干的同时,充分履行监督职能。
一是事前参与。在村(居)两委作出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前,计生协会事前
要调查民意,了解情况,分析可行性,特别是对奖励和违约责任的决策,确保上
合法规、下合民意。
二是事中介入。定期组织会员及村(居)民代表,听取、审查、参与生育证
的发放管理、性别比过程管理及免费技术服务、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通过协会
介入,依靠协会会员特别是“五老”会员做工作,政策外怀孕、孕环情监测等过
去的工作难点迎刃而解,正所谓“大事小情,协会一到就了”。
三是事后评议。以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半年听取村
委会报告计生工作情况,每年对村民自治效果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各村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确定、落实及集体支出都要经过计生协会审定后发放,真
正体现了“民管民治”。
4、依托利益导向推进村民自治。
三、强化服务引导,激发自治动力
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管理是重点,服务是关键,监督是保障。而
依托计生协会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才是增强计生工作活力、拓展生命力的重
要手段。
结论:
提高领导层计划生育认识,让各级政府及广大群众认识到计划生育的重要
性,学习并运用计划生育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
工作,提高我国计划生育水平。这样就不会发生像案例中的问题。领导班子严格
把关,认识落实国家政策,提高群众计划生育认识,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好计划生
育工作。
如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岩头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效。
什么是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通过有效的控制生育的方法而制订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时间的计划工作。
街道村民自治实施方案
陈坪街道村民自治(试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西人口计生局【2009】21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区村民自治(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主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区指导、街道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管理、街道监督服务、区级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推行"'村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为骨干,服务小组担重任,育龄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增强村级计划生育自治能力,提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落实"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迈上新台阶,成立陈坪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建亮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瞿顺业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罗敏珍 街道计生办主任
谈春珍 街道计生办副主任
范 荣 街道服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民自治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罗敏珍担任。
三、任务要求
(一)健全村民自治机构。试点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和村计生专干任副组长,育龄妇女、党员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健全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调整配齐村计生专干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
(二)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公约。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以下简称《章程》和《公约》),《章程》要对村民生育与节育、奖励与惩罚以及流动人口生育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村民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和违反政策生育处罚条款,《公约》要体现注重村民参与、注重进家入户、注重运用落实。《章程》和《公约》草案要向全村公布,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正式文本,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正式文本印发张贴到户,使其真正成为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准则。试点村要自主地开展各种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教育村民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三)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建立民主决策计划生育制度。利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建设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制定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措施、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落实计划生育专干报酬待遇等设计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事项可"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村计划生育专干或委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真正体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开展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是加强计划生育民主监督的体现。各试点村要围绕"六评六看",即:一评思想组织落实,看目标管理是否达标,二评计生依法行政,看民主特色是否体现,三评优质服务水平,看群众权益是否得到维护,四评活动服务情况,看协会组织"三自"作用是否真正发挥,五评流动人口工作,看属地管理服务效果,六评干部德、能、勤、绩,看育龄群众是否满意,要设立村务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印发评议表,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
(五)建立民主监督机制。依靠群众,对违法怀孕早发现、早做思想教育工作、早采取补救措施;依靠群众监督街道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和依法行政在本村落实情况;依靠群众突出对计划生育工作、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监督。
(六)建立自我服务机制。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宣传、咨询、随访等服务,对本村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各项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生育、生产、生活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进行走访;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健全计划生育协会之家。
(七)建立村级计划生育责任体系和管理服务规范。要明确村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通过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报酬落实,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服务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和健全计生协会活动室(会员之家),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设施、有活动,经常性地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等科普知识教育、咨询服务。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从5月初开始实施,至8月底结束。具体抓好以下环节:
第一阶段(5月4日-5月31日)广泛宣传。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宣传品等形式,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营造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浓厚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6月1日-6月10日)制定方案。结合村情拟定试点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简称《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简称《公约》)意见稿,由村两委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把关初审,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入户讨论修改,让群众明白、了解章程内容实质。在起草村级《章程》时要本着求实原则,要因村制宜,不能流于形式,内容要实用,形式要多样。
第三阶段(6月11日-6月20日)讨论表决。讨论通过《章程》、《公约》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公约》。在修订讨论《章程》时要树立民主观念,从村情民意出发进行讨论修改,内容要合法,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阶段(6月21日-7月15日)签订合同书。依据《章程》、《公约》组织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和《流入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陈坪街道《陈坪街道深化合同管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陈街办发〔2009〕45号)分别对城市无孩、一孩夫妇,城市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农村无孩、一孩夫妇,农村未绝育二孩及多孩、符合再生育条件夫妇制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指出若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定执行。各试点村要入门到户逐项宣传讲解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让群众明白熟悉,经司法公正后,逐户与适合对象进行签订。
第五阶段(7月16日-7月30日)总结验收。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整理档案,总结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的经验,上报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阶段(8月1日-8月10日)经验推广。在三个试点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促进工作的平衡发展。
六、相关要求
(一)试点单位。小坪社区、东湾社区、新滩社区为村民自治试点社区。
(二)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各村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向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送材料。材料包括:1、村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2、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3、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三)考核通报。7月中旬,区上将组织人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试点村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其验收结果将记入年终责任目标考核分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本自治区户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体系。第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考核结果应当成为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具有否决其政绩效力的依据。第五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开展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第二章 生育调节与人口管理第七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就落实生育政策、节育措施、孕情检查、奖励措施等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措施。第八条 各级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九条 已婚的育龄妇女生育一孩的,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上简称《服务手册》)。
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按法定的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
《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买卖。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三)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第十二条 因婚姻关系未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已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持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状况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生育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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