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好心(民法典100个细节)

2023-02-18 民法典

新民法典如何处理激励股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一、好心要做成好事

创业企业做员工激励股权,初心是团结、激励员工参与创业,分享企业成长收益。但是,我们也看到,有的创业企业在花费时间、精力、金钱,实施全面、具体的员工激励股权方案后,创业团队反而散了,硬是把喜事办成了丧事。

自视过高是人的天性,比较后产生失落是人之常态,期权分配不公则会火上浇油。因此,期权分配应考虑员工真实贡献,让大家至少感觉公平。在核心创业团队之外,期权分配尽可能保密。事先与员工思想沟通,预预热,暖暖场,让员工感觉到创业企业对他所做贡献的肯定和认可,也让员工理解创业企业对他长期共同参与创业的预期。

二、 慎重发放

知道大多数药物无效,才称得上是好医生。激励股权,也不是一激就灵,须慎重发放。请考虑:

1. 发放对象

有的创业者看多了明星企业全员持股的传说,也想依葫芦画瓢。

期权是对未来的预期收益。对于大多数普通员工而言,“初创”企业的激励股权对他们太遥远,看得见的价值有限,激励作用也就有限。大家又都有买车、买房、养娃的现实需求,给他们发看得见摸得着的工资和奖金,比发激励期权来得实在。只有那些有长期创业心态,愿意从低点做起,真正能将墙上画做成手中饼,对公司有实际贡献价值的员工,才考虑发激励股权。

2. 慎重搭结构

对于将来是搭境内结构还是境外结构不明朗的企业,请考虑由核心创始股东代持激励股权。如果一上来就在境内设立员工持股公司,公司最后实际采用的又是VIE结构,境内员工持股公司结构就白搭,得折腾一遍推倒重来。

3. 发放节奏

预留的激励股权池别一次性发放完毕。比如,可以考虑逐年逐批按照4:3:3或5:3:2的节奏发放。

三、黑脸红脸:员工预期管理

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很多源于心理预期与现实结果之间反差产生的失落感。因此,对员工应避免过度承诺,导致员工对激励股权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

律师主要唱“黑脸”,给员工提示激励股权可能会面临的问题。比如,律师可以敞亮地提示员工,激励股权可能是画饼,可能是墙上挂的美女图。但是,大家一起努力把公司事业做起来时,墙上挂的美女才能变成自家炕上的媳妇,激励股权才有实实在在的价值;发放激励股权是基于公司对员工长期参与创业和价值贡献的预期,因此会和服务期限挂钩,会有兑现安排与员工离职时的期权回购安排;境外结构下,员工上市前行权会受到限制等。

创业者主要唱“红脸”,给员工讲讲企业理想和愿景,给员工鼓劲、打气。

员工对创业企业正反两方面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和预期,可以减少期权纠纷。

四、专业人士把关

凡是涉及创业企业股权的问题,都是重大问题。期权不仅和股权相关,还和团队建设相关,无疑是创业企业的重大事项。

因此,创业者们至少请专业的创业投资律师朋友帮忙看看、把把关。把把关的成本,也可能是喝喝茶,聊聊天,多个朋友。

民法典好心(民法典100个细节)

好心拉人出车祸承担多少责任

出车祸如果搭便车的人受伤了,那么司机需要根据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心办坏事,这些免责担责情形《民法典》都有规定

好心办坏事,这些免责担责情形《民法典》都有规定

好心办坏事致人伤残是否担责,具体情形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有规定,新增时见义勇为(紧急救助)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条款,为的就是杜绝英雄流泪又流血现象发生。

①见义勇为。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若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则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详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能够确定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并且不是故意对受助人进行侵害为前提。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恶意受助人讹诈的风险。

②好意搭乘。提供无偿搭乘的驾驶员,虽然是在做好人好事,但也应当对“无偿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一定的谨慎义务,不要以为自己是在做好人好事就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懈怠。

④风险提示。民法典实施时间在明年,好心办坏事也是有前提的,这无关乎于道德,正所谓“要做就做好,不要好心办坏事”。

民法典1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29条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说是当代中国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我们知道,中国历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但是却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判决承认儿媳可以代替死亡的丈夫来继承公婆的遗产,也有一些判决中承认丧偶女婿可以替代死亡的妻子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简单说,丈夫去世,妻子出于好心长期照顾公婆,又出钱又出力,为其养老送终,妻子对公婆的财产有继承权。

好心拉人出车祸承担多少责任?自愿坐别人的车摔伤以后

;     好心拉人出车祸了要怎么定责,首先要判断的是我方车辆的责任比例,然后再看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下面非营业车辆满足“好意同乘”的情形,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的例子:

      张三和李四是同时,两人住宿地方不远,张三出于好意同意在开车上班的时候顺路拉上李四,但路上却出了车祸,经过交警对事故定责,由张三驾驶的车辆全责。后续李四向张三索赔2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规则,非应营运车辆再不收取报酬时为他人提供帮助,若途中出现车祸,则应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除了驾驶员有重大过失除外。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本次减轻张三的民事责任,可减轻30%的赔偿责任,但未履行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需张三自身承担剩余的70%。

      

      第二种营运车辆不能满足“好意同乘”的条件,下面是需要承担全责的例子。

      张三是一名货车司机,且与李四是邻居。某天张三准备要去某地搬家送货,正好李四得知与自己去的地点一致,两人就协商一同去往。但路上发生了事故,交警定张三全责,后续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并起诉了他。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是营运车辆,不构成“好意同乘”的情节,所以张三要赔偿李四全额的医疗费用。

      

自愿坐他人车辆摔伤后,能否向他人全额索赔,需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非运营车辆,非营运车辆才可构成好意同乘情。

      2、 无偿性,如果支付一定的费用也不构成好意同乘。

      3、 合意性,经过车主的同意搭车。

      

      帮助他人是我国传统的传统美德,但是搭载他人也有一定的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所以不能因驾驶时大意马虎导致乘客受到伤害。

好心让人搭便车,出了车祸司机要全赔吗?

搭便车,伴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开车人感觉是顺路的事,费不了多少油,还能有个人聊天,一般都会同意,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好意搭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受到伤害,应该怎么办?如果责任在对方,由对方赔偿,这事就好解决。如果责任在“好心人”,搭车人要求“好心人”承担赔偿责任,岂不冤枉?

一、案例:好意同乘出车祸,同事之间对簿公堂

小范与小齐两个人不但是同一公司的同事,还居住在同一小区,小齐每天搭乘小范的车上下班。某天下班路上,小范驾驶车辆在马路中间掉头时,与直行车辆而来的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坐车的小齐受重伤、开车的小范受轻伤。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小范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小齐因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对于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小齐来说,10万余元医疗费不是小数目,于是便找小范沟通希望帮助出一些医疗费。小范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搭载小齐上下班,并没有向小齐索要过任何车费,如今发生事故,自己不但受伤,车辆也撞坏了,再让自己给小齐拿医药费,感觉太委屈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齐将小范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虽然范某出于好意同意齐某搭乘,但范某作为驾驶员,必须承担起安全驾驶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因违规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齐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是结伴同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载客行为,鉴于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范某违规驾驶,未给予及时制止劝解,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范某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范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二、以案释法:好心也要办好事!

其实,出现这样的事情,双方都感到委屈。开车人说,我出于好意让你搭载,并没有收你一分钱,发生事故也不是自己情愿的,如今让自己赔偿,岂不伤了好人心!搭车人讲,我免费搭你的车,我感谢你,但也你要保障我的安全呀,我受伤你不赔偿谁赔偿?双方各说各的理!就本案而言,即便是减轻了小范的责任,也要承担70%。“好意同乘”本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双方不存在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但是机动车驾驶人需要承担和保障好同乘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在造成同乘人人身损害时,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前我国并未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导致各地法院对此情况判刑不一,三七、四六、五五等分担责任的情况都出现过。

三、民法典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构成“好意同乘”的需要具体以下情形:

1、必须是非营运车辆:这是因为营运性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车辆与乘客之间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不能适 用“好意同乘”条款。

2、必须是无偿搭乘:乘车人与驾驶人形成无偿搭乘的合意方可适用“好意同乘”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同乘人可能会出于好意向驾驶人支付费用,但只要驾驶人的搭乘行为并非出于营利,依然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3、必须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好意施惠方需要承担责任时,才涉及到减轻责任,而不包括对方车辆需要承担的责任。

4、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因为司机虽然是免费搭乘别人,但是也要做到最起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说明司机又尽到最起码的义务,所以应当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减轻司机的责任了。

结束语:

民法典实施后,对“好意同乘”的承担分担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开车的好心人会免除责任。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好心还要做好事。遵章守法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否则好心换来的可能就是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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