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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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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法院网 审判实务 法案解析 正文 施工跌落谁之过?

作者:蔡桂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0-8-18 13:59:29

字体:小 大[简要案情]

2008年,被告宾川县鑫盛百货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货公司)委托宾川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位于宾川县城鑫盛小区的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百货公司与小区业主共同选定了经工商登记从事防盗窗制作、安装的个体工商户即被告刘某某为该房屋防盗窗安装工程的安装人。后由小区业主分别与刘某某签订防盗窗安装协议,并向百货公司交纳协议约定的每平方米100元的费用。被告王某某系该小区S幢三楼2号房屋业主。协议签订后,经刘某某与原告辛某某口头协商,将其承包的前述部分防盗窗安装工程交由辛某某进行安装,由刘某某每平方米支付安装费15元。2009年11月10日中午,辛某某欲安装王某某所在的S幢楼房五楼房屋的防盗窗,在其沿该幢房屋外墙自下往上攀爬的过程中,从王某某户防盗窗外坠落至地面,致胸12椎体、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发当日,辛某某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治过程中,刘某某为其支付现金13000元。经鉴定,辛某某的伤达捌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11000元。辛某某出院后,多次与被告方协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辛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877.55元,其中要求赔偿未出生的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8075.70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百货公司、刘某某、辛某某之间系何种关系。辛某某诉称刘某某承包了百货公司房屋的防盗窗安装工程进行安装,后雇请其进行施工,认为刘某某与百货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与自己系雇佣关系。但百货公司辩称其与刘某某从未签订过安装防盗窗的承包合同,与刘某某都不曾发生过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就不可能与辛某某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刘某某则提出自己承包了百货公司房屋的防盗窗安装工程后,并非雇请辛某某为其施工,而是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辛某某完成,其与辛某某之间是转包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辛某某从王某某户防盗窗外坠落的原因。辛某某诉称事发当天,其是被王某某家为装修房屋而擅自架设在其户防盗窗上的电线触电而坠落;王某某则辩称辛某某诉称存在触电事实,最起码应向法庭提供我户防盗窗带电的证据,而辛某某除了自己的陈述外,就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发后经电力公司调查,我户的防盗窗上并不带电,且从辛某某伤后的医治情况无法看出其所受伤与电击有关,比如说电灼伤、心脏和血压的表现等。辛某某作为高空作业的作业者,在未作任何安全确认,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有可能是自己失手坠落的。

三、本案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辛某某认为:百货公司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体工商户刘某某进行施工,对我的损害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王某某作为业主在整幢楼尚未通电的情况下,私自接电入户,因电线破皮漏电致使我触电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作为我的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三被告系共同侵权,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货公司认为:协议都是各业主与刘某某签订的,公司没有与刘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与刘某某及辛某某均未发生任何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选任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驳回辛某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认为:从形式上看我虽然与刘某某签订了《防盗窗安装协议》,但此次防盗窗安装工程实质上是由百货公司组织实施的附属工程之一,公司审查了刘某某的营业资质后,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将防盗窗安装交给刘某某承作,我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向公司交纳安装费,只认防盗窗安装好交付给自己这一结果,其余一概不管。公司才是定作人,刘某某是承揽人。辛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触电事实的成立,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刘某某则认为:我与辛某某之间是因转包而产生的加工承揽关系,我只认安装好防盗窗这一工作成果,辛某某受伤发生在工作成果交付之前,且辛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受伤是其疏忽大意造成的,我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后我出于人道主义才预付给辛某某13000元人民币的。

四、辛某某主张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辛某某认为,事发时其妻怀有身孕,因此次事故自己已身带残疾,对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能力有所降低,被告方应赔偿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方则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为胎儿保留权利仅在继承法中才有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此并无特别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对象应当是伤害事故发生前与受害者形成了实际抚养关系的人,辛某某为尚未出生的胎儿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就案办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很难及时得到弥补,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反复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分析给双方,让大家都清醒地认识到诉讼的风险。一方面事情已经发生了,特别是案件都已经到了法院,必须要面对,采取回避或相互推诿的方法是不行的,对辛某某的损失必须拿出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处理此事,既能将双方的损失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又能切实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最少的钱办最好的事,用最低的诉讼成本了结诉讼”。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说,案结事了和控制风险都是非常重要的。经过努力,法院成功调解了本案,由百货公司、王某某、刘某某分别赔偿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3000元及34000元,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评析]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小区建筑拔地而起,修路修沟渠的工程也大幅增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能从中渔利,往往随意转包或分包部分工程,出现层层分包、层层渔利的“多倒手”现象,最底层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才是实际的施工人,而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往往都很差,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各样的安全事故,造成实际施工人或其雇请的工人伤亡,在损害发生后各承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相互推诿,大家都不想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保护,此类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层层转包或分包时,各转包人或分包人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任意进行转包或分包,对接受转包或分包的人资质审查不严,所签合同内容简单,相关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只是口头协议,连书面合同都没有,导致法院对涉及的转包或分包合同的性质到底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难以认定,对当中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性质也难以确认,不同的认定会界定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对当事人特别是受害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妥善审理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是要边审理案件边进行法律宣传,把法律宣传贯穿于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让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人事懂得应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尽可能地减少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也要让损失有保障;二是要善于运用“大调解”机制,不惜调动一切社会关系,尽最大努力多做调解工作,争取以和谐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确保受害人的利益能得到实现,充分发挥法院民事审判平衡各方利益的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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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独店镇林王村地下有煤,是否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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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资源区块挂牌出让公告

2022-07-18 2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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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资源区块挂牌出让公告(CKQCR2022003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实施2022年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资源区块(甘肃省灵台矿区安家庄煤矿采矿权、甘肃省灵台矿区灵北煤矿采矿权)挂牌出让。

一、矿业权基本信息

1.出让区块基本情况表

序号

区块名称

区域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地理位置

区块面积(km2)

矿种

1

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资源区块

位于灵台县的独店乡、中台镇(灵台县城)

209.667

煤矿

2.出让井田基本情况表

序号

采矿权名称

区域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地理位置

区块面积(km2)

矿种

拟出让年限

资源量(万吨)

开采方式

1

甘肃省灵台矿区安家庄煤矿

位于灵台县独店镇、中台镇、吊街乡等乡镇

106.098

煤矿

30

69943

地下开采

2

甘肃省灵台矿区灵北煤矿

位于灵台县独店镇、梁河乡等

103.569

煤矿

30

46409

地下开采

备注:井田范围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灵台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5〕1840号)的要求确定。

2.首次出让期限

1)安家庄煤矿:30年

2)灵北煤矿:30年

3.开采标高

1)安家庄煤矿开采标高:240米~-260米

2)灵北煤矿开采标高:240米~-270米

4.生产规模

1)安家庄煤矿生产规模:500万吨/年

2)灵北煤矿生产规模:400万吨/年

5.起始价及加价幅度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交易平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网 址: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内外资公司。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出让公告、提交报名文件和资格审查

(一)出让公告时间

2022年 7 月 18 日至2022年 8 月 12 日。

(二)提交报名文件

1.报名时间

2022年 7 月 18 日12时至2022年 8 月 12 日17时止。

2.报名方式

(1)意向竞买人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进行主体用户名(手机号)信息的注册;如意向竞买人有办理CA数字证书的需求,可在“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中办理CA证书。

(2)意向竞买人可用注册的主体用户名(手机号)或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进行报名,网址:

3.报名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2);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意向竞买人为新注册公司的,需提供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意向竞买人可用注册的主体用户名(手机号)或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2.0进行报名,(网址:)。意向竞买人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在“服务指南”栏目中查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操作系统矿业权交易系统操作指南”,按照“操作指南”进行竞买登记,并按要求上传清晰的报名材料电子版文件(PDF格式)。

(三)资格审查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竞买资格审查时间:2022年 8 月 15 日9时至17时止。

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

五、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出让方式

网上挂牌。

(二)挂牌时间地点

1.挂牌报价时间:2022年 8 月 16 日9时至2022年 8 月 30 日9时止。

限时竞价时间:2022年 8 月 30 日9时开始。

2.竞买人可用注册的主体用户名(手机号)或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矿权交易竞价拍卖系统(网址:)进行报价。

(三)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1.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位报价的竞买人,可以挂牌起始价报价;随后所有竞买人以报价先后顺序在现挂牌价基础上以公告公布的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增价报价。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四)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候选人。竞得候选人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如未按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候选人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将于《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网站、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出让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在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如未按规定时间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竞得候选人应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竞得人须在竞得结果经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

八、采矿权登记办理

竞得人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采矿权登记。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该矿业权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本次出让的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资源区块包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甘肃灵台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5〕1840号)确定的安家庄井田、灵北井田,属于陇东历史遗留问题区块,原前期投资企业为平凉天元煤电化有限公司。

4.原受让企业勘查投资情况

(1)根据《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勘查项目投资情况审计报告》(CAC甘专字〔2021〕0204号),项目前期普、详查工作由省财政资金(省地勘基金16501.87万元)和非财政资金(煤田地质局353.49万元、平凉天元煤电化有限公司13970.78万元、煤投公司2223.59万元)共同出资33049.73万元完成,其中:安家庄前期普、详查工作投入19867.28万元(省财政资金9919.82万元、非财政资金9947.46万元);灵北前期普、详查工作投入13182.45万元(省财政资金6582.05万元、非财政资金6600.40万元)。

(2)勘探工作由原前期投资企业平凉天元煤电化有限公司投资完成,费用支出35804万元(其中安家庄支出19692万元,灵北支出16112万元)。

本次挂牌公开出让后,竞得人需与原前期投资企业协商解决上述投入有关事宜,具体投入情况以最终审计报告为准。

5.应平凉市政府要求,竞得人需与平凉市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要符合当地产业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后,加快勘查开发步伐。

6.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30年,到期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

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7.竞得人在进行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8.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10.为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宜咨询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及当地政府。

十、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

十一、其他事项

1.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2.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3.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4.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十二、联系方式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格式)

2.竞买声明(格式)

3.《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甘肃省灵台县独店煤炭勘查项目投资情况审计报告》(CAC甘专字〔2021〕0204号)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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