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亮民法典(民法典2020亮点)

2023-02-16 民法典

刑法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刑法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量刑规定: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闪亮民法典(民法典2020亮点)

文件中按的手指印有什么用

手印的用处是:

《民法典》第490条和第493条有个规定,在合同上按指印,和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是一个新规定,也是一大立法亮点。既是对司法实践证据认定规则的立法认可,更是对古老民间习惯的立法认同。

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书面合同只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告成立。但针对民间古老的习惯法传统和迫切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订立合同,应当签字或盖章,如果用摁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字、盖章,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要认可在合同上按手印的法律效力?因为古代百姓文化水平不高甚至不会签字,也没有什么私章,手印就是最好的身份证明。

这是按手印流行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民间经济、社会生活中,很多事情要郑重其事,除了签字、盖章,很多场合都要求当事人按上手印。比如今天的房地产交易中,在自己名字、交易金额、违约金约定等核心条款中,都要求当事人按手印;至于男女双方自我约定的婚姻条款,家庭的分家析产合同,更需要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这样看起来很琐屑,过于谨慎,但却避免了可能的风险和成本。房价暴涨期间,老公以自己名义卖掉房子,不到半年,房价蹭蹭上涨,老公老婆一嘀咕,于是,当妻子的出面了,状告丈夫无权处分,自己没同意,丈夫就单方面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有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对不起,是老公盗用身份证,代签姓名,不算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房改以来,特别是房屋私有化、市场化以来,这样的官司越来越多。如此一来,无论是真的不知情,抑或是纯粹的道德投机,对买受人、对法院,甚至对房地产中介,都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或负担,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爆雷。拖死购房人,累死法官,还牵连上中介人。

所以,无论是买受人,抑或是房地产中介,都开始回归习惯法传统,签押署名盖章后,还得在核心条款、自己姓名下面按上手印。

合同上按手印有什么用?从宏观层面考察,按手印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功能,确证身份,以防假冒。激光扫描时代,签字、印章、指模造假都太容易。但在古代,签字、印章造假较容易,但指模造假难度就太大。所以,根据宋代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都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一旦出现假冒隐蔽欺瞒等情节,所有人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指印就是最重要的身份依据。所以,即便没文化,可以不签字,但必须打模。

宋代经济发达,各类造假事件层出不穷,出现了大量的白日鬼、钻铁虫、飞天蜈蚣,让当事人防不胜防,地方官也无可奈何。《宋史·元绛传》中记载了一个案例,一个寡妇属于中产阶级,家里广有良田,一个姓龙的无赖子弟就诱骗寡妇的儿子赌博还放水债,要求用他家的良田抵押。一夜下来,寡妇家的良田十去七八。寡妇气急了,报官求告。哪知道,无赖子弟不仅拿出了他儿子按手印的合同,合同上居然也有寡妇的签字,还有寡妇的手印!所以,从县里打到府里州里,手印是真的,寡妇只能一直输。后来元绛来了,寡妇又敲响了登闻鼓,击鼓喊冤。元绛拿着这合同,左看右看,终于发现了问题;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合同是先打了指模,再写的文字。换句话说,是无赖子弟把寡妇以前签署合同的手印切下来,粘附在伪造的合同上。喊来无赖子弟一问:为什么先打模,后写合同?无赖子弟当场认罪伏法。

第二个功能,手印代表了人身信用,可以有效防范无权处分。古人订立重要合同,卖房卖地,包括法律允许的特定的买卖,买受人都会依照习惯要求出卖人一方的成年家属全部打指模,防范其未来以共有权人或近亲属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比如南宋绍兴十年朝廷就通过法令、敕令形式,要求合同必须亲自签押或打模,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代书合同没问题,但签押打模必须是本人行为,不得代理,以防各种情弊。

第三个功能,作为诉讼证据,以防欺诈。指模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很难隐匿、涂抹。根据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从唐代开始,江浙一带经济发达,人心求富,于是出现了一些防不胜防的合同诈骗手段。有些代书人的招文袋里藏着一件宝贝:乌贼的墨汁。写出来的合同,白纸黑字,油光闪亮,表面上看没问题,但过上几年,纸还在,字没了。这时候,手印就成为唯一的有效证据——没有合同关系,你在空白纸上按手印肯定不是行为艺术,那又是什么意思?这不仅有利于辨别合同真伪,还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最大程度减轻合同风险。

中国民法典体系结构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大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人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在上述新增各编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人格权编。作为中国民法典的独创,人格权编以全新的形象“闪亮登场”,浓墨重彩地为中国民法典涂上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特色。这由此成为中国民法典最为重要的结构和内容创新。

从形式来说,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这是对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而从内容来说,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提升到独立一编的地位,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从实质层面来说,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在科技革命时代对人文主义的鲜明弘扬,是民法典时代特色最为重要的表彰;而以民法典的正式通过和颁行为标志,中国自此迈入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新时代。

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人身权”一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名誉权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格物保护等制度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了法律所保护的部分人格权。作为民法典编纂“两步走”战略的“第一步”,2017年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列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人格权。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使得人格权立法迎来历史性契机,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这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正是基于对“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一重大指示的贯彻落实,201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民法典一审稿中第四编即为人格权编。这充分显示了民法典设置人格权编是党中央基于“问题导向”所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致力于解决我国现阶段民事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这完全符合民法典编纂对现行法律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的立法目标。民法典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是对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这一创新的价值在于:以“编”这一具有最大包容度的框架,为人格权未来的发展留下充分的余地,从而确保人格权制度的高度开放性。如果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使得必须纳入新的人格权类型,民法典完全可以在人格权编之下增设新的章节和条款,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作出充分的立法回应。

中国民法典在体系结构上的另一个重大变革是未设立债法编,而是将其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一立法技术的选择的原因在于:债法中的大部分内容与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存在重复,如多数人之债、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让、债的消灭等。事实上,债法的这些制度都是来自于合同法,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这就解释了晚近的一些合同法示范法(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其实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功能的原因。由此,中国民法典最终不设债法总则,而以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功能。同时,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对于非合同之债,如无相关规定可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如侵权之债不适用可预见性、抵销等规则)。另外,对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借鉴法国法等比较法上的经验,归入“准合同”这一分编,突出了它们与合同之间所存在的逻辑联系。事实上,可以将二者拟制为合同之债,譬如,无因管理可拟制为获得授权后的委托管理合同,而不当得利则可以拟制为取得他人财产具有合同依据;因此,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具有天然的类似性,这就解释了将其定性为“准合同”的原因。

中国民法典不设立债编的另一个逻辑后果,是设立了独立的侵权责任编。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存在本质性差异;这种合意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二元格局是大陆法系债法理论的基础。因此,在不设立债编的前提下,合同与侵权必然分别独立成编。还值得注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的名称从“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修改为“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民法典实现了从“侵权责任”到“损害赔偿之债”的重大转变。这标志着侵权责任将回归损害赔偿的本来属性,集中围绕这一责任形式的要件和法律效果展开。而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的“防御性请求权”(或称绝对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民法典将其剥离给各相应的绝对权分编。譬如,民法典在物权编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在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这就使得民法典有效实现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的逻辑分离,使得二者各自回归其本来的功能,而不至于出现功能和适用上的重叠混淆,确保了民法典体系的完整与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借车给别人出车祸了车主有责任吗

借车给他人发生事故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

车主存在下列过错情形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等。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保护好现场;向其他车辆发出警告,亮起危险警告灯;在路上摆放三角形警告牌;如有需要,再用其他方式示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的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标的车及标的车上人,标的车驾驶员的赔偿由车损险,车上人员和驾驶员座位险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为什么要拯救大兵瑞恩

八个母亲的儿子换一个母亲的儿子,八条命换一条命,乍听之下当然会觉得得不偿失。但是细想一下,8个人换回的仅仅是一条性命吗?事实上他们在用生命维护一条法令:把母亲唯一的孩子送回她身边。而几十代人因为坚守同一条法令,安心把子女后辈送上战场,久而久之,法令成为传统,传统成为信念,而信念是一个民族、国家强盛、坚定的支柱,这些是多少财力、物力、人力、生命也无法换来的。试想,今天因为这个部队觉得8条命换一条命不值得而葬送了一个母亲唯一的儿子,明天又有一个母亲因为相同的原因白发人送黑发人,长此以往,坚固的传统信念变成虚无的承诺,谁还放心让自己的亲人参军打仗?

当该片在国内上映时,影视界很多评论都质疑“用六条生命去拯救一条生命”这样的事件不符合逻辑,是美国在宣扬他们的价值观,是虚伪的。我们学校的张荣翼教授也曾提到过这部电影所反映出来的一种独特的美国文化、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电影是映射一个国家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的最佳载体。很多人的想法同影片中小分队成员一样,就是“为什么用我们的生命去换取别人的生命,难道我们没有母亲,没有兄弟姐妹?我们不是一样在战场上拼死拼活?凭什么他就有这个特权?”问题不是在这里,因为二战中,象瑞恩这样的家庭是数不胜数的,岂独他哉!

所以我想导演也明白观众会产生的这些疑问,故而他的意图并非是在讨论这个个案的价值,而是通过展示这样一个历史拯救事件来告诉大家一个永恒不变的道德真理:珍惜生命和帮助他人。拯救队员因为帮助瑞恩而知道家庭的温暖和生命的可贵;而瑞恩因为米勒上尉和拯救队而感悟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照顾更多需要拯救和帮助人们。爆发战争对于每个人是不能选择和左右的,但帮助他人是自己可以选择和作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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