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批判(民法典评论)
民法典中对于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如何判罪?
《婚姻法》第4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权在我国属于身份权的一种,其基本内涵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任何人侵犯了这种权利,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者构成犯罪,就是要符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个情节。《民法总则》112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破坏了夫妻二人本来和谐的婚姻关系,导致一方不再与对方构成平等的,为社会所承认的配偶关系。第三者的行为明显就是对该权利的侵犯。
法国民法典体现的原则及其表现??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
① 自由和平等原则 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所有权原则 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③ 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 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除非该契约违反了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于产生某种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将所有权从一人移转于他人,或者产生某些债务,或者解除当事人先前缔结的债务,或者只是改变已经存在的一些约定。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一经合法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善意履行,非经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该法典原来规定了对违约债务人的民事拘留),都作为履行契约的保证。基于这些观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契约义务的强制履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迟延、债务人的破产程序等等。
在《法国民法典》中用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们权力的作用,尤其是其中针对孕妇与儿童的条款,那么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是怎么保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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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护婚姻平等。 我国《民法典》第1050条及第1055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弃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为主的传统观念,保护了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
二是保障妇女孕期权益。 从生理角度来看,女方客观上承担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务”,在孕期这一特殊时期相较于男性就处于弱势。因此,我国《民法典》就妇女孕期相应家庭权益保障作出一些规定。如《民法典》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孕期妇女提供足够的缓冲时间去面对或解决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时也为家庭成员提供充足的沟通时间,以实现小家维稳、社会和谐。
三是维护妇女合法财产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妇女相比男性普遍会将更多精力放在照顾家庭和孩子上。根据这一特点,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制定了尽可能保证家庭妇女权益的规定,如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明确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家庭妇女有权利依据自身对于家庭的更多贡献要求男性给予补偿,在婚姻关系可能无法存续之时保证作为家庭妇女一方可多得相应一部分财产,保障基本生活周转需要。
四是批判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以殴打、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受害家庭成员从身体到心理等方面进行伤害的行为。根据我国调查研究显示,近3亿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过家庭暴力,施暴者多为家庭中的丈夫。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表明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批判态度,应该认识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不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易酿成大错。
但是,由于家暴行为存在隐蔽性、复杂性以及受害者“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的影响,家暴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和及时阻止。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2
肯定家庭主妇劳动价值
《民法典》第1088条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
《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分割财产照顾女方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受胁迫婚姻可撤销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对怀孕妇女怎么保护3
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禁止[性]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有价值吗?《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国如何批判继承德国民法典
对德国模式的当代批判
不需要我说明资本主义进入福利国家时代后对人格关系态度的转变。为此转变,当代德国人也在反思那段历史。最近出版的德国的权威的、详细的民法总则教材的中译本的作者说,与包括篇幅广泛的“人法”的一些外国民法典(这些法典中当然包括了即使是属于德语世界的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相比,“我们的民法典总则中对人法的规定则显得非常单薄,亲属法被贬入第四编”;“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的人法部分仅仅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人们几乎不能从这些规定中推断出一般性的结论”。[59]这些话表达了德国人对德国民法典的物文主义倾向的深刻反省,犹如他们对自己的纳粹主义历史的反省!这真是一个诚实的民族,其良心的审判不放过一切错误,恰恰构成某些死不认错之民族的榜样。
呵呵,“被告”已招,“律师”何辩?若再硬辩,有违程序。不独此也,德国民法典的一些继受者也在清算其错误,乌克兰即为其著例。如所周知,1994年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是对德国民法典的模仿和发展,它在老潘得克吞体系的基础上发展成新潘得克吞体系,包括如下7编:1、总则;2、物权;3、债法总则;4、债法分则;5、著作权和发明权;6、继承权;7、国际私法。这一民法典结构也是独联体国家的示范民法典的基础。参加这一民法典合作项目的国家有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60]但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诞生后的两年,即1996年8月25日,诞生了乌克兰民法典草案,[61]它并未完全遵守上述范本,它包括如下7编:1、总则;2、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身权);3、财产权;4、知识产权;5、债法;6、家庭法;7、继承法。从现有的资料可看出,乌克兰尽管有义务接受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为基础的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的模式,但它并未照抄这一示范民法典。首先,它把人身关系提前于财产关系,表明了其清算前苏联时期从德国继受的物文主义的意图;其次,它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中,彻底否定了在前苏联集团国家长期存在,甚至在东欧剧变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也存在的把家庭关系排除出民法典的消极倾向,它与第二编的规定相配合,恢复了人身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地位。[62]这些要点,到处闪烁着创新的火花。也许因为它酝酿的时间较长,在结构上,它对苏俄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结构反思最多最深,所以它完成的上述改革令人神清气朗,耳目一新,产生换了人间的感觉。我们终于看到,不仅德国人自己,而且德国民法典的继受者,都在反思物法前置主义的缺陷,如果我们还要坚持这种主义,就显得不近情理了。
顺便要分析的是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第二编的具体内容。该编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医疗服务权、对自己健康状况的知情权、个人健康状况的保守秘密权、患者权、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权、器官捐赠权、家庭权、监护和保佐权、体弱者的受庇护权(The Right to Patronage Care)、环境权等为确保自然人的自然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财产权;另外规定了姓名权、变更姓名权、自己姓名之使用权、尊严和荣誉受尊重权、商誉之不受侵犯权、个性权(The Right to Individuality)、个人生活和私生活权、知情权、个人文件权、在个人文件被移转给图书馆基金会或档案馆的情况下文件主人的受通知权、通讯秘密权、肖像权、进行文学、艺术、科技创作活动的自由权、自由选择居所权、住所不受侵犯权、自由选择职业权、迁徙自由权、结社权、和平集会权等为确保自然人的社会存在所必要的人身非财产权。这两类人身权共计32种,大概是目前世界上关于人身权的最完备规定。乌克兰民法典草案极大地扩展了人身权的范围,并打破了在自然人权利领域宪法与民法的严格分工。它用47个条文将人格权结构成独立的一编的作法,也是对梁老师之人身权“条文畸少,不足以设专编”[63]之结论的不利证明。
在某种意义上继受了德国法的意大利,其教授也对德国民法典的物文主义发起了攻击。在去年10月于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召开的第8届中东欧国家与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上,桑德罗·斯奇巴尼作为第6届同名会议确定的罗马法示范教材编订组的成员提交了书面发言“关于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基础编订罗马法初级教材的意见”,其中提出了示范罗马法教材之编订格局。他高度评价了优士丁尼《法学阶梯》通过确定人的中心地位表现的人文主义精神及其广泛影响,建议各国基本根据该书的阐述顺序编订罗马法教材。[64]此举显然是想取代过去流行的潘德克吞式的罗马法教材,以消除物文主义的消极影响。
在斯奇巴尼教授发表上述言论的这个会上,我也作了介绍我的民法典草案结构设计的主题发言。在一个继受德国法的国家批评德国法,当然对东道主有所冒犯,其学者就此分裂为两个阵营:一个阵营认为自己民法典的结构没有什么不好,至于怎么个好法,好在那里,持论者却不肯说;另一阵营认为我的发言很有意思,从而要发表我的文章的俄文本,并热烈地讨论我提出的问题。但会议的主持者意大利教授P·卡塔兰诺认为,我提出的人与物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当代不能讨论,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问题,以此表达了自己的人文主义立场和对我的观点的声援。[65]
看来,无论在德国自身还是在受德国影响的国家,物文主义都在遭受批判。梁老师还在中国坚持这种广遭诟病的主义,与时代精神顶着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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