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大数据分析)
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事件经过是怎么样的?
2007年1月11日开始,李永强担任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
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卫洁垃圾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在2016年8月1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
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约40万立方米,质量近24.8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万余元。
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并将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和验收工作。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亿余元。
扩展资料
法院判决结果:
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以下简称“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令:被告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00.49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00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8896.4元;被告李永强在被告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广州日报》A1版或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广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企业被判赔付超过1亿元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民事公益诉讼是人们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的产物,是近现代文明的结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供大家阅读!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1:
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价值达44.3512万元的损失,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宁市检察院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给予了刑事处罚,之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44.3512万元的环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2: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3:
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三农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4: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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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已经证明意义重大。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其一审和二审判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法院审理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维护了公共利益,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个人或单位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回顾:
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为采矿先后非法占用林地共28.33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5年1月1日,一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向福建省南平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南平中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2015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谢某、倪某、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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