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2023-02-15 法律责任

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事故损害发生以后,不问加害人有无过失,只要加害人之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均得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12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的;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12、其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

(1)迟延后的不可抗力;

(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失或毁坏;

(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无过错责任有哪些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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