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军(民法典军婚保护)

2023-02-14 民法典

民法典中关于军婚的规定

法律解析:

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 离婚诉讼中 处于被告时的胜诉。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为什么军人不可以离婚

军婚可以离婚,但非军人一方要想离婚,除非军人一方同意,否则很难协议离婚,如起诉到人民法院,非军人一方要提供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民法典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需要说明的是,“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非本条所称之现役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现役军人配偶不包括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都按普通离婚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中军人破坏军婚有什么处罚

1、破坏军婚构成犯罪,会有刑事处罚。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 破坏军婚罪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 强奸罪定罪 处罚。

民法典与军(民法典军婚保护)

新婚姻法关于军婚有何规定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军婚的规定是怎样的?

军婚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二、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离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四、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我国法律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原则。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意。”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国防法第五十九条也都作了相应规定。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效力不容质疑,也不可抵触。

根据上面可知道,国家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用制定法律的形式给现役军人一些特殊的婚姻权利。军婚要办理的手续很多,甚至要查你的婚史很恋爱史等等。

而且法律上对军婚的离婚也做了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

五、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1)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

(2)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3)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3、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4、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6、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

7、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我们可以知道,军人离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离婚条件是存在着差异的,若军人不同意离婚,将不得办理离婚手续,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军人,在各方面采取的都是保护性的策略,这是由于其在军队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军人离婚该如何处理

军人离婚要按照民法典规定进行处理,我国民法典对军人离婚有以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前3项”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婚。

二、转业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三、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四、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军人离婚的相关知识,关于军人离婚的相关条件、财产归属等在《民法典》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希望本文可以让您对军人离婚有新的了解和认识。如果在细节方面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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