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 监护人 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 诉讼 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 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几种?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6.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可知,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就是上文中介绍的五方面,归根到底其实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监管其行为。而现实中,要是监护人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话,则是可以变更监护人的。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的律师,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如下: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第4项为兜底性条款,对于法条未能列举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通过一定的裁量权力,确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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