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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办理(产权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2023-02-12 案件

办理产权证流程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1. 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是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也就是说交易双方需要在一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交易。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2、接到房屋买卖通知后,买卖双方应持身份证、户口本、盖章等,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办理转让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3、买卖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在三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的社区做募集,部分城市已开始由银行募集公共维修基金,支付的方式可请教开发商的服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村集合或银行收集代表,必须保持良好的支付证明,工资证明这两个钱是必要的文件,办理房产证,一旦丢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5、必须做好管理部门领取房产证的通知,并按照上述通知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制作费时,需要仔细查看房产证的记录,尤其是地区、职务、权利人、归属国家等重要信息。【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办理房产权证都需要些什么手续

房权证也就是房产证,办理手续如下。 1、初始登记 开发商在 不动产登记 中心办理初始登记是业主 办理产权证 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 办理房产证 的材料送至产权登记部门。 2、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主要是指不动产 登记申请表 ,这个表格可以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上下载,或者直接去登记中心领取。 3、拿会测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所以也是大家申请产权登记的必要材料之一。 4、领取相关证件 申请产权登记是需要很多材料的,所以大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后,登记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二十九条

产权证办理(产权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房产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房产证需要的手续: 1、当事人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购买合同到房屋所在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房屋登记机构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房屋登记机构审核材料后,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办理房产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产权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第一步: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即完成大产权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第二步:到管理部门领取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第三步:拿测绘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产权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第四步:填写表格、盖章、领取相关文件。第五步: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第六步:提交申请材料。第七步: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产权证,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仔细核对产权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第八步:办理抵押登记有些贷款银行允许自己办理产权证并且不扣押产权证,只需办理抵押登记即可。第九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扣押 如果贷款合同约定,需要将产权证交给贷款银行扣押。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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