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衔(海关关衔等级 对应公务员)
海关的官衔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制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于2003年实行关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最高级别为“海关总监”。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人员的级别划分?
海关人员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等、关务 督办 (一级、二级、三级);五等、关务员(一级、二级)。
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 督办 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2、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级;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扩展资料:
海关报关员工作内容:
1、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2、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3、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4、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5、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6、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关报关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第三条 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第五条 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第六条 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第二章 关衔等级的设置第七条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第四章 关衔的晋级第十二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第十三条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第十四条 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第十六条 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第十七条 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第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第二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第二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关的关衔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于2003年实行关衔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设五等十三级,最高级别为“海关总监”。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2、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3、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4、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5、关务员:一级、二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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