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个人感想)
沈阳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
第一类是政府依法予以的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简称“限制性期间”)的限制性群体,包含: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
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须按正常劳动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具体来讲,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付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界定,企业依法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按隔离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隔离期满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病假工资。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910元*80%=1528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并且,该类劳动者在限制性期间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至隔离期期满后或政府采取的措施结束日,属于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类是受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或不能按期返岗的劳动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沈阳市是1910元/月);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10号】规定,劳动者待岗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1910元*70%=1337元,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1、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废止了吗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没有废止。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工资支付条例》出来之后《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就会被替代,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即将被废止。
辽宁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最低工资(以下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省劳动行政部门对全省行政区域企业最低工资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企业最低工资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委、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依据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必须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救济金标准。第七条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时间可以月为单位,也可以日或小时为单位。其中,月标准工作时间为23.5天;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第八条 各市应当根据第六条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并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合作区、保税区、高科技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当地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和电台、电视台公布。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权限、方式、程序、公布办法与其确定时相同。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将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四条 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最低工资的人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不得拒绝。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予支付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六条 劳动者有权对所在单位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辽宁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处理。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责令其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每月2320元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从8月1日起,辽宁省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200元调整到2320元,增加1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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