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恋爱期间赠与能否按彩礼返还(彩礼属于赠与行为吗,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可以要求返还吗?
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彩礼制度历史悠久。在西周的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这项制度,即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被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赠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那么女子收彩礼后悔婚怎么办?
一、恋爱中赠送的礼物算彩礼吗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总是会相互赠送一些礼物,甚至有的土豪会赠送恋人别墅、豪车等,这些礼物能否算作彩礼?双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呢?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的内涵,这种在恋爱中赠送的礼品是否算作彩礼,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二、谁能起诉要求谁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
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通常是另一方的父母,也就是说给付人与接收人不仅限于男女双方。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三、女子收彩礼后变卦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具体来说:能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已经共同生活而给付彩礼超过一年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因共同生活导致女方生育有子女的,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纠纷附带彩礼返还。一般给付彩礼之日起三年内的可以要求返还。
3、婚前因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离婚纠纷附带彩礼返还。一般给付彩礼之日起一年内的可要求返还。
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要返还吗?不返还违法吗?
要看具体以什么名义给女方的钱,如果是借钱给女方,那可以主张债权;如果是无条件赠与女方,那就无权索要回来;如果是附条件的赠与女方财产,那就要看具体的附加条件有没有达到。简单说,如果男方不是明确说借给女方钱,并且可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证明附条件赠与而条件没有达到,那就基本上无法追索回来了。
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予不一定需要归还。要分情况讨论:
1、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贵重物品是需要归还的,比如车子、房子等,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人应归还给赠与人。
2、恋爱期间为日常交往赠与小礼物,如520或者521之类的红包、化妆品等,这种情况可以不归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返还结婚彩礼法律规定
一、返还 结婚 彩礼 法律规定 1、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其中第(二)、(三)项情形请求返回彩礼的,应当以双方 离婚 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二、应该返还的 彩礼有哪些 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是否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 彩礼返还 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六百五十七条 【 赠与合同 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践中,男女因为结婚彩礼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围绕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展开的。这个时候男方的 诉讼 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看实际有没有满足规定的返还条件了,这方面相关法律中也是有规定的。当然,在一些情况下男方给女方的财物可能并不会认定为彩礼,自然就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经常互送财物、送礼品等,分手时经常为是否返还这些财物发生纠纷。这些财物是否应该返还呢?
《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情况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财物,所送财物从送给对方时起,对方就是该财物的所有者,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如果将赠与财产认定为“彩礼”,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实务中,双方的赠与是否附条件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婚前赠与的一般处理方法如下:自愿给付的财产,按照赠与处理,不返还;已经消费的财物一般不返还;为结婚做准备而交付对方占有的财产,应返还;借钱购买礼物送给对方、不返还可能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以结婚为目的互赠价值较大的物品应当返还。
总之,一般情况下不返还,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应当返还。此外,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礼物的情况,一般应当适用民法赠与的一般规定处理:原则上不返还、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送礼物是爱意的表现,但不是每次恋爱都能成就美满姻缘,因此需要对恋爱期间返还所赠财物的问题进行简要说明:第一,接受礼物的一方要清楚礼物的性质,对礼物是不是彩礼要有明确的认识。同时,涉及贵重物品时,需要慎重对待,尽量明确归属,注意保存证据。第二,送出礼物的一方如果确认礼物是彩礼,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人财两空。送礼尽量用银行转账等容易举证的方式,这样方便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是否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可以要回吗
一、《 民法典 》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赠与合同 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 结婚 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 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四、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由于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 ,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要是当事人最终分手的话,此时赠与财物的一方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的。当然要是赠与的财物具有 彩礼 性质的话,由于此时没有结婚,那么就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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