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如何执行(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后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1) 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 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如果当初父母在出资购房的时候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尽管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但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婚后用夫妻两个人的财产购买的,而父母和子女也无法举证的,就会被判定为 夫妻共有房产 了。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如何执行
财产分割 应当按照判决尽快执行,如果一方拒绝执行可以请求法院对其 强制执行 。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 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去分割
如果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分割。一方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均等分割;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如今离婚已经成为了社会上的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方面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那么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呢?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1
一、婚后财产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7、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婚后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
在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一个案件中。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2
一、夫妻双方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的`分配方法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2、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双方离婚财产的分配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2、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6、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3
一、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律师有哪些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民事诉讼代理时,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具有独立执业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2、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有查阅案卷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的权利。代理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证据。
3、律师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有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权;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权;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有对当庭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录等证据提出异议权;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验权。
4、律师发现被代理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绝担任代理人权。
5、律师在诉讼中,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因案情复杂,开庭时间过急,出庭准备时间不足,有向法庭申请延期申请权。
7、解除委托关系权。对于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向律师隐瞒事实或提出无理要求,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的人格等,律师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律师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于夫妻双方来讲,最好在离婚时就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当然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纠纷的,也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分割共同财产时有一点要注意,双方要准确的划分出共同财产跟个人财产的范畴,如果连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都不清楚,还是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何执行
离婚后财产分割 如何执行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夫妻已经 离婚 能执行对方的财产吗 离婚后在执行阶段,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新配偶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丈夫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购置房产,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且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所欠的共同债务应以 共同财产 予以清偿。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及本案具体情况,丈夫所欠的债务应为夫妇共同债务,应以其共同财产予以偿还。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强制执行(以执行标的为限)。 一、当前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主要做法 一般而言,生效裁判文书往往不对债务的性质作明确的表述,也不表述被执行人配偶应承担义务。依据债的相对性,按照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被执行人配偶不是偿债主体。然而,基于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执行实务操作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程序,由 债权人 再行 诉讼 ,取得对 债务人 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再予以执行。二是在执行程序中,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提供证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的 证据 ,法院经审查听证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三是法院推定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 ,直接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为责任义务主体,同时对相关财产直接作出查封、冻结和扣押强制措施,在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时,再行听证审查,且由被执行人配偶就该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进行举证。笔者以为,第三种做法有其现实合理性。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与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冲突 如果确认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为连带债务人,但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首先要解决执行名义的问题,即: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明确债务人为夫妻一方,另一方承担债务缺乏生效法律文书依据。有观点认为,即便有证据证明系共同债务,从坚持判决既判力的角度,应认定 判决书 确认的债务人为 个人债务 ,不应当把夫妻另一方作为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引起既判力的无限扩张。笔者认为,基于诉讼稳定性、当事人诉讼能力以及纠纷的彻底解决等因素考量,在特定情形下,将判决的拘束力适用于当事人之外与当事人或纠纷本身有某种联系的人,有其正当合理性。前述第一种做法,中止执行程序,待审判部门的诉讼完毕后再行执行的做法,尽管能达到权利义务明确的程度,但效率较低,浪费司法资源,不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理解,不利于依法高效执行兑现,有违执行工作规律和价值追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性质不明的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相关司法解释更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明确规定。然而,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事实尚不足以界定债务性质时,是推定为一方个人债务,还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 夫妻债务 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笔者认为,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姻 法规 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实践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能否对抗债权人?有观点认为,基于公证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可以对抗债权人。 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可执行财产的范围 当确定债务性质为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有三种观点:第一,仅能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严格排除在外;第二,除个人财产外,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但以二分之一为限;第三,不仅可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且可全额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只需将夫妻另一方个人财产排除在外。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只判令被告一人承担责任,且经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 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依据。如果执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强制分割和处置,将会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需要共有关系解除才能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 财产分割 。在作财产分割时,为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且按照公平原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较为合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分割和划分范围。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解除和分割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利用离婚逃避债务的执行 在债务发生后,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有: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一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 二是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三是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 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 离婚财产分割 两个人可以在私下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口头达成协议,然后到相关部门办理 离婚登记 就可以,但是如果协商不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就要走法律程序,在离婚时,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进行赔偿。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