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村务(民法典村务公开)
村两委一共几个人
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的事业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因为村级组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是最直接和人们接触的一级组织。那么,村两委共有几个人组成最好呢?下面乡村似歌将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村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3-5人组成
1、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2、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3、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如出现空缺,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1、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2、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4、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的监督。
5、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三、村两委到底共几个人组成最好呢?
1、人口大村(3000人以上),或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村两委共有7人比较合适。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住1人挑,副书记、副主任和妇女主任各1人,其它委员成员3人。
2、人口少村(2000人以下),或经济比较落后的村庄,村两委共有3人比较合适。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其它委员成员2人就可以了。
3、人口中村(2000-3000人)也就是普通的村庄,村两委共有5人比较合适。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1人挑,副书记、副主任、妇女主任和其它委员各1人。

四、村两委选举,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这个人选非常关健,可以这样讲,这个人选好了,这个村就有希望了!
1、这个人选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忠诚于党爱人民,敢于担当乐奉献,处事公正威信高。
2、这个人选应当具备带领村民奔向致富之路的知识和能力,能极大限度地利用和发展本村资源,发展经济,富民厚享。如果本村人才难找,可以向上级组织要求选派。
3、这个人选必须具备很好的个性修养,心境开阔思路广,不记恩怨记廉洁,不拉圈子大团结,百折不挠永向前。

总之,村两委的换届关系到基础牢不牢的问题,务必会引起各级组织的重视,我们的村民既要发挥民主的权利,更要跟党走,才能使我们的村庄更美丽更富有。你说对吗?点击关注幸福年年!
定责修改是什么意思
定责修改是指设岗定责所负责的工作没有做到位,被限令修改。
设岗定责也称“无职党员设岗定责”。 无职党员指的是无论党内党外都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党员。设岗定责就是要根据工作、学习、责任、义务等实际情况,由所在党组织给每个普通党员指定其岗位、明确其职责,比如可以把村务党委监督、物品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卫生保洁、治安和护林防火等工作细化给个人,明确其在固定时间内应该做什么,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后,这项工作便与其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项党员依岗承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与评议的一项制度性工作。
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有哪些?
新增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注意:
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
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
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
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
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民法典规定的该权利有哪些不同?
对于权利监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这个事情发生后,才告诉一个模糊的内容,让你事后去监督,去救济。
这不仅仅耽误时间,也让自己权益得不到预先的保护。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
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询。
查询的意思也是:查看询问,是只能看,只能问,而不能复制。
要知道,在我国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是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只有一个备案义务。
这意味着:村民会议对于公开的具体内容、具体数额,都是可以自行规定的,也可以规定查阅方式和查询流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从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证据。
再次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但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最后可能导致
权利将得不到救济和村委会也得不到有效监督。
而《民法典》的规定将让村集体组织成员更方便监督,因其知情权更明确、范围更大。
查阅和查看、复制。
虽然几个字的差距,但却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证据,事后救济。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征用补偿,在总则作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权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分则作出具体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
这意味着对于我国的农村,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个政策下,农村土地、乡村经济的潜力,将会极大被挖掘开发。
而在这其中对于农民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和其的负责人的监督,就尤为重要了。
总结: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你作为集体组织成员,你想得知一下,你们村现在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情况,你们村的公示时间是下个月末。
你现在可以主动要求查看,而不是以前的依照村约,你需要下个月过来,等待公示。
你现在也可以查阅复制,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
你现在还可详细要求查看全部,而不是以前村委会说的只能看看大概
对,这些就是《民法典》赋予的新的权利,更明确的知情权,更有效的监督。
下面为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生效)
第六十二条 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村委会有权透露个人信息吗
村委会无权透露个人信息,村委会在日常村务管理活动当中,掌握村民户口身份、家庭收入等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到村民的隐私权。村委会负有正确使用这些信息,避免公民隐私外泄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条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村民有权查村书记的账吗?
民法典规定每个村民都可以查看村里的账目,这样不就可以查村书记有没有动手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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