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业标准(大型企业标准人数和营业额)
大型企业的概念
同时满足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
国际常用以下5个指标来衡量:创业的核心技术;规模经济,也就是成本优势;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品牌价值;资源垄断。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全国国统一的税务意义上的大企业标准,我国暂时还没有。国外认定大企业的指标主要有销售收入、营业总额、资产总额、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等。
如澳大利亚的标准为年营业额大于2.5亿美元的经济集团和单个实体,美国标准为资产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欧盟标准为销售收入5000万欧元以上或资产总额1000万欧元以上的企业等。
扩展资料:
在我国,无论大企业自身的发展程度还是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都和上述国家有一定差距,加之我国大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在短期内比较有把握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大企业标准的确是不现实的。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选定了首批45家大型企业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的大企业。
在确定这45家定点联系企业时,国家税务总局为了方便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改革的思路,考虑的因素较多,除纳税额外,还有营业总额,所有制形式(国有、私营)的代表性、资本构成(内资、外资)的代表性、行业代表性、经营模式代表性等。
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对于大型企业的认定标准,经营类别不同,其所认定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工业来说,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data-filtered="filtered"(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大
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认定标准,依据行业不同,标准的划分也不一样,详情如下:
1、农、林、牧、渔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2亿元,中型企业大于500万元,小型企业大于50万元;
2、工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从业人员大于1000人;中型企业大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300人;小型企业大于3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20人;
3、批发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4亿元,从业人员大于200人;中型企业大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20人;小型企业大于10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5人;
4、仓储业,大型企业需要营业收入大于3亿元,从业人员大于200人;中型企业大于10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100人;小型企业大于100万元,从业人员大于2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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