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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第十八条在建公路)

2023-02-11 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公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的限定标准进行运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由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以及汽车渡船承载能力均有限定标准,超过标准行驶的,很容易发生公路、公路桥梁等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等后果。

本条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既包括普通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也包括未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的大件物品的行为。如果车辆确需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但已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责令改正,包括卸载、分装货物等措施,直至符合要求;至于是否对其并处罚款及具体罚款数额,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后果等情况合理确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7月1日实施,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都是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规定,这与授权实施处罚和许可不一样。

处罚法16条是相对集中,17条是授权,18条是委托。

许可法第23条是授权,24条是委托,25条是相对集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将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并无不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第十八条在建公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该条例第一条就是回答该问题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公路法授权不一致如何理解

《公路法》是法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法规。《公路法》规定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中的委托执法。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直接授权于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属《行政处罚法》中授权执法。也就是说在《条例》出台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这就是说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才是真正的执法主体,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它的委托书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条例》出台后,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现在的公路管理机构不需要任何委托,其自身就是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了。

祝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介绍?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以下是建筑网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的部分内容介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本《条例》共分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以上就是建筑网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介绍。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公路的知识,请关注中达咨询的建筑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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