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0)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必须要拥有本市的户籍;
2、申请人和一起申请的人之间要存在一定的关系,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算进这种关系。已婚的申请人必须要将自己的配偶和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可以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和建造房屋的土地。自建形式的住房包括很多种类,比如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含准成本房。同时,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房、自建房等违规住房也不可以建造;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的城市没有购买过其他政策性的住房,也没有领取过国家颁布的购房补助,在一年内也没有转让过其他形式的住房;
5、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不可以超过户籍所在城市的平均值;
6、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不可以超过政府规定的总数额;
7、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可以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
2、盖章的申请表;
3、测绘图、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4、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7、购房人身份证明;
8、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9、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二、常见的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如下:
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
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
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七大点,包括具有本地户籍,申请人之间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无住房和建造房屋的土地,在户籍地没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领取过购房补助,家庭年收入不超过户籍地平均值,家庭总资产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总数额和不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依据】
《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上班不在宁波,户口(集体户口)在宁波,可以申请宁波的经济适用房吗?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网络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可咨询房管所)
三类人员可以申购
该办法规定,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其中,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不再实行摇号办法
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将不再实行摇号办法,而是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2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经适房属有限产权
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由市建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该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弄虚作假将受处罚
此外,根据该办法,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取消其今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已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并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如有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的同时,可提请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字很累,亲请给好评!
宁波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需要什么条件?
条件很苛刻,基本上是符合条件的买不起,买得起的不符合条件,最后房子都去哪里了,那就是天知地知他知你不知……
下面是具体的要求,自己仔细看看吧
[范围]: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这是05年的管理办法,07年及以后的的基本和05年的一样。其他的可以去市建委或者区住房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具体操作流程。祝你好运
宁波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现实生活中,因为房价的不断上涨,所以很多人都买不起房了。而公租房就是政府专门针对比较贫困的人而建筑的楼房,但前提是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宁波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呢?申请公租房该注意什么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摸索答案吧!
一、宁波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1、申请者已经获得了当地不是农业的常住户口。
2、家庭中每个人的收入都要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低。
3、在宁波没有房子,或者自有产权人租住的公房的建筑面积少于三十六平米、人均居住面积少于十八平方米。
二、申请公租房该注意什么?
1、公租房针对的对象是指城市中收入偏低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新就业职工以及有稳定职业并在该城市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外来人员归入这个范围。而公共租赁住房一般要由人民市、县政府决定。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承租公租房。
2、在租赁公租房的时候,承租人和出租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公租房的租赁时间一般是三到五年,且合同的内容要有直辖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决定。此外,承租人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合理的使用住房,同时也要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的费用。如果合同期限到了承租人依然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继续申请租赁。
编辑总结:上文给大家介绍了宁波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以及申请公租房该注意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给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帮助。如需探索更多与宁波申请公租房的内容,就可以继续锁定我们的网站,后续内容会更加精彩哦!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统一实行的划拨土地所安排建设的住宅,其目的是为了给社会人士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有着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三个显著特征。那么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经济适用房存在是否会存在问题?本文将来具体了解下这两个方面的知识点。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及漏洞
1、需求家庭无法满足
经济适用房并不是能满足所有的收入中低的家庭,但是房源不够的情况下,还有部分高收入者也步入了购房者行列,这是一个需要正式的问题。
2、房屋面积失控
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左右,小套住房控制在60㎡左右。但是现在的自经济适用房开发140 平方米的户型很普遍,有的甚至达到了260 平方米。这让一般工薪阶层望“房”兴叹,完全没有了经济型的特性。
3、房屋质量偏低
经济适用房的房源一般分为新建或者是积压商品房转化的,新建经济适用房政府囧给予房地产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是补贴是隐性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的积极性并不高,这就影响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质量,有大部分的工程存在质量低下的问题。
编辑总结:上文就是想要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要条件的介绍,经济适用房价格十分便宜,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的,应该说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贫困户所建设的住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1)申请城区正式户口;
(2)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4)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2.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扩展资料:
(1)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4)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5)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6)申请人持《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参考资料:中国网-经济适用房申请须具备4大条件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