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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现场(罪犯被执行死刑现场)

2023-02-11 案件

死刑犯执行死刑当天,哪几个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参与?

过去执行死刑主要是枪决,所以需要武警押解、执行,现在执行死刑以注射为常态,以非注射为例外,基本不需要武警参与,主要由法警押解。

死刑执行

死刑执行当天,看守所民警会首先安排死刑犯会见家属,这时法警、法官和检察官都会在现场,主要是监督死刑犯不要有过激行为,不要跟家人说一些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话,不要讨论案件的问题,保障会见顺利进行。看守所民警安排会见完毕,就会将死刑犯移交给法警,由法警负责带离会见室,然后由法官在看守所内对死刑犯验明正身,也就是查明死刑犯身份,防止不要杀错人,检察官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

验明正身完毕,会询问死刑犯有什么补充的话,有无遗言或遗物、信件转告或转交家人。之后,法官宣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宣读完毕,由法警押解上警车,然后驶向执行死刑的殡仪馆(主要是方便火化),法医已经在殡仪馆等候。到达殡仪馆,由技术室工作人员给死刑犯拍摄生前照片,然后由法警将死刑犯押解上专门的死刑执行车,执行车上有心电设备和脑死亡仪,以判断死刑犯是否死亡。

法警让死刑犯躺在执行床上,在其身上夹上心电感应器,用纱布蒙上眼睛。然后法医进行注射,一般一分钟左右即可麻醉致昏迷不醒。法医通过心电和脑死亡仪器判断死刑犯已经死亡,技术室工作人员再拍摄死刑犯死后的照片,然后殡仪馆工作人员将死刑犯尸体拉走火化,法官和检察官全程跟随,直至尸体进入火化炉火化,然后做好记录,法官和检察官方才撤离。

之后,法官回去后书写执行死刑报告,并连同死刑犯生前和死后的照片一起通过机要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另外,法官会通知死刑犯家属到法院拿领取骨灰通知书。

死刑犯执行死刑当天,哪几个部门的执法人员会参与

一个死刑犯执行死刑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上面这些部门参加,看守所算一个,武警算一个公安干警算一个,如果转移地方执行的,那交警部门也要参与进来,也算一个,人民法院算一个,人民检察院算一个,法医算一个,还有尸体处理的火化程序的殡葬也算一个,基本上就是上面这些。

流程步骤都是完整的,基本上不会出现说胡乱来的做法,当然了这些都是正常情况下的流程,其他的这个我们就没办法去描述什么,毕竟判死刑能不死的其实少之又少,但是并不是没有,只是要看你有没有这个手段让自己起死回生了,但是作为普通公民,遵纪守法才是最应该做的事情,不要试图去冒险。

其实最可怕的不是死亡,而是知道自己的死亡确切时间。所以不论如何大家都不要违法。做个好是市民,永远不会碰到这样的事情。

执行死刑现场(罪犯被执行死刑现场)

死刑在哪里执行

法律分析: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拘留场所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式执行。死刑采用注射法执行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执行。以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罪犯在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其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现场

死刑应当以开枪或者注射的方式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四十七条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死刑执行现场一般在什么地方

死刑 分为 死刑立即执行 和 死缓 。死刑立即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 执行死刑 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

青岛涉黑案聂磊死刑执行现场情况如何?

山东省青岛市涉黑案头目聂磊,9月17日上午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注射死刑。在获知将要被执行死刑时,聂磊一夜连抽5包烟。

被当地人称为“黑老大”的聂磊,从16岁开始就有犯罪记录:1983年9月,他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年后改判拘役6个月;1986年7月,又因斗殴被劳动教养3年;1992年8月,他再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劣迹斑斑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自1998年以来,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等关系,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进入其开办的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起,“聂磊公司”渐渐向赌博、色情等行业渗透,扩张势力范围,组织内部层级更为清晰、分工更为明确,后又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

判决书显示,10余年来,聂磊团伙参与数宗涉及命案的重大案件,劣迹斑斑。

1999年7月16日,聂磊在中山路开办红星游乐城,将在游戏室发广告的3人打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4月10日,聂磊在延吉路波尔卡迪厅娱乐时,与误闯进其包间的王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致王重伤。事后,聂磊等人以赔偿25万元为条件,要求王某不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0年10月12日,聂磊指使手下将青岛辉煌人间娱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的双腿打断。2006年12月5日,聂磊指使手下殴打33路公交车队队长。

因怀疑妻子周某与一名叫朱某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聂磊指使手下,于2009年4月7日将朱某带到昌乐路一家茶楼,将其面部打伤。此后,聂磊认为朱某并未因此有所收敛,又于当年4月13日将硫酸泼在朱某身上。

法院审理认为,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案发回顾

聂磊的落马颇有戏剧性。

检察机关起诉书称,3月27日零时许,一名高姓女子组织“新艺城夜总会”4名女青年到颐中酒店卖淫,与该酒店内“雾之花夜总会”保安因故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新艺城夜总会”总经理助理蔡某将此事告知李姓骨干,李某指示蔡将此事汇报给聂磊或任姓骨干,蔡某联系不上聂磊,于是找到了任某。之后,任某纠集数十人,携带砍刀、棍棒等至颐中酒店大厅内,对前来消费的客人进行殴打,又至三楼夜总会,持砍刀、棍棒等对夜总会工作人员进行殴打,并砸毁物品。

行凶当天,恰逢国际某运动赛事在青岛举行,前来参加比赛的国内外运动员,均被安排入住颐中酒店。这一影响恶劣的案件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当天参与打砸的一些马仔相继落马,聂磊也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内。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向全国通缉聂磊。两个月后,聂磊落网。同年9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宣布,青岛警方一举摧毁了以聂磊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聂磊及130余名成员已归案。

见母痛哭

2012年3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十项罪名,判处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年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青岛聂磊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聂磊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3年9月15日,执行人员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通知给聂磊。当天夜里,聂磊连续抽了5包香烟。

行刑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了临刑会见。

9月16日,聂磊的母亲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胶州市看守所。见到母亲后,聂磊嚎啕大哭。

9月17日10时左右,青岛市中院依法对聂磊执行了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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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现场(罪犯被执行死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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