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女方怀孕了彩礼能退么(订婚后女方怀孕了彩礼能退么嘛)
订婚彩礼能退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订婚时索取了大量财物作为 彩礼 ,那么是能退的,因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 婚姻家庭 关系。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关系 。
订婚后彩礼能要回来吗
对于礼金如何处理,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 结婚 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订的解释(二)规定的更为具体,明确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其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的; 其二: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既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如此明确,仍存在法律问题。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 同居 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 诉讼 。
订婚后还没有领证,女方怀孕了。但很难相处。想孩子打掉退婚可以吗!
彩礼是不可能退给你了,是你反悔了,不是人家反悔的,而且人家还怀有你的孩子,你还得对孩子负责,打不打掉孩子也不是你说了算,就算到法律上你也争不赢,因为女方怀孕了,过错在于你,人家要是向你要精神损失费,你还得倒贴呢,法院也会派你道德不良,好好协商,把伤害降到最低,好聚好散。
订婚后同居怀孕了,发现男友没担当没责任心想退婚,需要退还彩礼吗?
你好,彩礼能否返还是要分情况的。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已经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了,并且也已经住在一起了,那么彩礼一般是不用返还了。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对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如果双方已经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对方也是可以要求返还财产的,但是需要提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已经去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现在要离婚,同时婚前给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改的彩礼。目前,根据描述,双方应该还没有去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方要求退还的,需要退还,如果对方没有要求退还的,可以不予退还。双方未结婚,同居的,法律上市非法同居关系。在这个期间生育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应当依法抚养,没有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定支付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_笔氯饲肭蠓祷拱凑障八赘兜牟世竦模绻槊魇粲谝韵虑樾危嗣穹ㄔ河Φ庇枰灾С郑(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男方和女方订婚,女方怀孕,因男方家人过分打胎,彩礼咋退?
对于男方和女方,订婚以后,女方怀孕了,却因为男方家人所做的一切比较过分而选择了人流,并且也选择了分手,对于这种情况。彩礼钱可以进行协商退还,但是完全退回是不可能的,
女方怀孕没领结婚证退彩礼吗
法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主要表现如下: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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