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民法典(民法典声音)
民法典对声音的保护
除肖像权规范外,关于肖像权的人格权编篡章还规定,姓名等的许可参照肖像权许可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自然人的声音,肖像权保护中的可识别性标准、双重属性、许可等可以参照适用,而声音保护也涉及到合理使用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有声典藏纪念版和正常的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封面的包装以及纪念意义不同。
纪念版的民法典表面装饰比较豪华,看起来也更加高级一些,同样在价格上也比一般的民法典更加昂贵,同时纪念版的民法典比起来也更加有纪念寓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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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什么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对于声音的保护并非空白。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据声音的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其的保护存在三种途径,分别是声音商标(《商标法》)、表演者权(《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扩展资料: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法典首提保护声音权!你对这项规定怎么看?
支持这项规定,我认为这个规定更好、更全面保护了个人的权益。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法律条文出台背景:
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再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声音的保护也并非空白,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据声音的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声音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商标法》第8条、第57条,《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3、保护声音权意义:
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一般认为,侵害声音权的行为,有对他人声音进行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导致声音违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图;有失真、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声音等。模仿名人的声音是否侵权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994 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死者的“声音权益”遭到侵害后,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死者的“声音权益”遭受侵害后,有权提起请求的主体,《民法典》做了类似于法定继承9 的顺位规定,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构成侵权,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被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最新民法典2021版噪音安宁权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版噪音安宁权规定如下:1、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制造的声音超过法定数值的属于噪音污染;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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