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具有性(民法典具有性质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妻子有性义务吗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婚姻关系的规定,妻子不履行性生活的,老公可以以此为由主张离婚,但是妻子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因为对于夫妻关系来说,双方负有对对方的忠实义务,但是这种忠实义务并不包括性义务。因为性生活并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要求他人履行,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
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目前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民法典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的特征有哪些?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本质特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分别从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个方面加以理解。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在我国,虽无民法典,但有做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和法规,因此,我国虽不存在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具有以下本质和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民法是私法表明民事法律规范的主体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除民法之外,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也应当属于私法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A、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B、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C、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D、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三)民法是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
民法作为行为规范,具有确立交易规则和确立生活规则两个方面的功能。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必然是裁判规范,否则行为规范就失去了其诱导人们从事行为的功能。但裁判规范并不必然是行为规范,例如民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等就不是行为规范。裁判规则可以间接地促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从而积极地作用于行为规范。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同时民法制度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首先,从历史上看,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
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也是服务于财产交易关系的,而交易也是最终成为财产归属的转换。与之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如果我们要确认我国的经济是平等等价、自由竟争,由市场引导生产要素自由流转和组合的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充分贯彻意思自治、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需要尽量减少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所以市场经济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规则的成熟为标志的。
(五)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原指伴随着西方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而出现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自治组织状态。黑格尔首先提出之一概念,提出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由于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的分离,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相应的产生、发展。现代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国家的公民。其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与他人达成各种民事关系,必然要求获得民法上的保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典章,是市民社会中民事权利的保护神。而市民社会的关系都要求通过民法的调整以实现市民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确立完善的民法制度来加以推动,并通过民法来规范市民社会,并大力弘扬市民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一)《民法典》具有极强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编纂始终贯彻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民法典》第一条中就有明确的体现:“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至第十条从民法原则上对社会核心价值观进行了体现,特别是其中的秩序原则、绿色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极强的中国时代特色:其中“绿色原则”的提出,是以人民为中心,可持续发展在法典层面的具体体现,是与我们国家的发展政策向呼应的;而“秩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强调“习惯”“公序良俗”的作用。社会问题的治理,不仅仅要依靠法治,同时也要凭借善良风俗;需要基层组织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时候,不仅要懂法,还要对所在地区的习惯、风俗具有明确的认识。问题的处理结果,不应当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应与该地区历史形成的善良风俗不同,而影响群众的“法情感”,未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打开《民法典》,我们发现使用语言是平实易懂的语言,从形式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而《民法典》中对民事主体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从实体上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民法典》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倡导性规定,无不是《民法典》中国特色的体现。
(二)《民法典》具有显著的开创性
《民法典》的开创性体现在历史维度和编章设置。《民法典》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法典,开创中国法律法典化的先河。中国自古有“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主要集中于刑事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主要由社会基层组织依据道德、礼俗给予解决。近代以来,在“西学东渐”的思潮下,进行了大量学习西方制度的努力,但距离具有自己的法典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在1954年开始就进入草案阶段,历经66年积累与准备,终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
《民法典》的编章设置,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典,有开创自己的特点。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其他国家没有过的,足以体现《民法典》对人的权利的重视。人格权编不仅对传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规制,更是对人的精神健康进行了规定,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强化了隐私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完善了相关的保护规则。
(三)《民法典》具有很强的实践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1260条是建立在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九部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对原有法律条文进行了吸收和精练。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条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50余条,而这种“吸收”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院裁判的延续性,对于社会经济的平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民法典》不但提供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制定了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则。以旅客霸座为例,近些年霸座事件屡见报端,但往往停留于道德层面,公权力介入存在法律障碍,而本次《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票,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以明确态度,对于霸座行为给予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赋予承运人有向“霸座”人员按照自行规定加收票款的惩罚性权利,更重要的赋予了在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不但能够使霸座人员受到应有惩罚,也从事实上维护了合法旅客的权利,引导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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