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案例(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2023-02-10 知识大全

写一个关于医患关系的案例及分析

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的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法律咨询: 1998年4月20日患者段某无诱因出现腹疼,到某市中医院打针后缓解。4月21日早晨患者再次出现腹疼,伴恶心、呕吐、发热,于当日由其亲属陪同到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值班大夫检查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告知患者家属“可能是阑尾炎,已经有腹膜炎,可能会穿孔,需马上手术。”4月21日上午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患者段某实施手术。第二日,患者体温降至正常,腹痛减轻;第三日及其后腹痛逐渐减轻。至5月1日,患者出院,其出院时体温正常,无任何不适,复查血象正常,痊愈出院。在患者出院前,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所做病理报告认为“阑尾乳头状胰腺癌待排除”,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会诊。 出院后,患者家属将病理切片及组织蜡块到上级某军队医院(本案第二被告)会诊,某军队医院对该切片的报告为“阑尾高分化乳头胰癌并急性炎症”,患者姨夫孙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某军队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将此结果向其同事某军队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本案第三被告)进行了通报,结论认为应就近治疗。 同年5月7日,经孙某某联系,邀请某军医院外科主任医师王某某主刀,在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内行硬膜外麻醉下“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见“盲肠及阑尾无异常”,阑尾呈盆位,长约8CM,直径0.5CM,右输卵管缺如,其残端贴子宫角表面有一结扎线,(右)卵巢及韧带无异常。左输卵管正常,(左)卵巢有一直径约4CM大小囊肿。因原切除组织病理报告为“高分化乳头状腺癌”,但术中发现阑尾完整存在,术者经与在手术室内观看手术的孙某某商量,决定修改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将切除“右半结肠”改为切除“包括右子宫角少部分(浆肌层)连同输卵管残端,卵巢及部分韧带组织”,并行左侧卵巢囊肿开窗术及阑尾切除术。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右侧卵巢)卵巢白体形成,可见卵泡;(右侧宫角)子宫内膜呈增殖期改变,周围平滑肌组织未见特殊,间质可见炎细胞浸润,合并出血;(阑尾)阑尾组织未见特殊”。 后经多方检验,患者第一次入某市人民医院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急性化脓性输卵管炎”;其第二次手术后的病理切片诊断报告为“卵巢组织;血管、脂肪、平滑肌组织;慢性阑尾炎”。 律师回答: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对二次手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军队医院由于所做的病理诊断是错误的,其行为和原告所受损害的后果有关联,所以应承担第二次手术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某和王某某对原告实施手术代表的是某市人民医院。所以被告孙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的通说,某种行为构成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具有损害后果的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管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医患关系案例(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最高院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共4个)

一、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茸城公司被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年7月18日,该院分别立案受理由开天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号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开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借款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判决生效后均进入执行程序。

2013年2月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将上述三案合并,确定执行款696,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再行分配处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书》,认为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开天公司对沙港公司上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将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年4月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书认定了茸城公司股东各自应缴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实缴数额的情况。

(二)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围绕相关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45万元,开天公司能否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二是执行标的是否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45万元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向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原告沙港公司进行清偿。开天公司以其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要求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696,505.68元执行款中的45万元应先由原告受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相关275号案、1436号案、2084号案民事判决书均判令如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债务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原告沙港公司关于执行标的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均对各自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明确了计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对系争执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张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二、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张丰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药物奥扎格雷钠适应症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原告陈述其并未有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及相关病史,在被告出具的住院病案中现病史、既往史部分亦未发现原告患有或曾经患有上述病症的记载。因此,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未根据原告的病情为原告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原告因被告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判决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丰春经济损失共计7750.40元。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医疗服务合同是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也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形象。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给患者开出价格较为昂贵或不必要的药物,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本案判令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因不合理用药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秉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宗旨,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案,加强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时41分李福胜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春连)与被执行人张宇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春连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宇昊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3月,赵春连之夫李福胜代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宇昊赔付赵春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张宇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张宇昊分期给付赵春连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张宇昊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赵春连20万元,其后对剩余赔偿款便不再按调解书继续给付。故李福胜代赵春连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张宇昊,张宇昊拒不露面、隐匿行踪,承办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张宇昊,亦未发现其下落。张宇昊名下的肇事车辆被依法查封档案,但无法查找到该车,其名下七个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或只有几十元钱,名下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实际进展。该案申请执行人赵春连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致使申请执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大了对被执行人张宇昊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承办法官先后到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查询张宇昊的保险理赔金支取情况和资金往来状况,发现张宇昊在二审调解后申请执行前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金领取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发现其银行账户虽无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记录。查明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与被执行人张宇昊的父亲取得联系,要求张宇昊尽快履行义务,张宇昊父亲声称张宇昊不在北京且其无能力履行,张宇昊本人则仍旧拒不露面。鉴于张宇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上述行为,依据法律有关规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立案侦查。

(二)执行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执行人张宇昊拒不露面,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将案件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宇昊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张宇昊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同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张宇昊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宇昊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标的额较大,所以在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宇昊分期履行。但被告张宇昊在调解书生效后并没有积极的履行义务,无视法院判决,蔑视司法权威。申请执行人赵春连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宇昊又故意隐匿行踪,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主观恶意明显,并导致申请执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极度的困顿。在法官掌握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证据后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如果继续规避执行将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被执行人依旧拒不露面,抗拒法院执行,无视司法权威。鉴于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承办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证据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在刑事处罚的威慑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其实际具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张宇昊必将因其损害司法权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该案通过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警示和威慑了所有意图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四、潘文才申请执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潘文财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给付货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15万余元。执行法院通过相关查询、现场勘查,发现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

(二)执行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其系被执行人路通同泰建筑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故依法裁定: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随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将本案执结。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个人与分公司之间产生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分公司无力还款,总公司承担责任的执行案件。在追加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建设公司)为被执行人后,该企业懈怠履行债务,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对中扶建设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其中,采用具有执行联动效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将中扶建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同时,对中扶建设公司限制高消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庄清良限制高消费、罚款,以进行惩戒。中扶建设公司因企业纳入失信名单而不能开展招投标业务,法人代表庄清良个人受到处罚等原因,该公司主动与申请人潘文财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按约履行了相关债务。

在本案执行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在执行中采用多种执行措施,运用相关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威慑,促成其积极履行债务。同时,有关企业可以从本案中认识到总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及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

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起案件的始末是什么?

一个人最希望的是什么?无病无痛,身体健康。但是一旦身体出了状况,可能就需要及时就诊了,因为我们最信赖的就是医生,但是有些人却认为医生是无所不能的,既然给我治了病,那么就一定要把我的病治好,否则就没完。这种观点正确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药到病除,就算是华佗在世也做不到,所以劝劝这类人清醒一点。兰州杀医案罪犯被执行死刑,该案件事实也是比较清楚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为患有癌症,于是便去了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冯某某作为主治医生对杨某某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后便出现了并发症,于是杨某某便持刀来到冯某某的办公室将冯某某杀害。

杨某某为什么要选择杀害医生冯某某?从杨某某所患有的疾病来看,杨某某患有的是直肠癌,该疾病本来不是很严重,但是在他的心里可能觉得癌症是无法被治愈的,所以心理上就会想不开,就算是死也要拉一个垫背的。在杨某某的心里,觉得自己花了这么多钱来做手术,那么就一定要做得完美,但是没想到的是还产生了这么多的并发症,越治疗问题越多,想想也觉得气愤,可能换谁都会有情绪。杨某某杀人的举动可以知道他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人,而且可能也受不了外界的刺激,所以思想才会这么偏执。

这件事到底是谁的错呢?个人觉得杨某某和和冯某某都有错,杨某某的错是即使治疗出现了问题也不应该这么冲动,而是应该先冷静下来,找到主治医生冯某某问清楚情况,如果主治医生冯某某推卸责任,可以找到医院的领导来解决这件事情。主治医生冯某某的错是医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治疗每一个病人是医生的责任,更何况冯某某50多岁了,所以可以说得上经验丰富了,为什么还会让患者出现术后并发症的情况,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学艺不精。

有一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甘肃人民医院是属于省医院,所以不论是医生的素质和技术,都可以说得上是拔尖了,但是结局却出乎人的意料。我们都知道,医生在做每一台手术之前,都会让患者签字,这就好比协议,出了事不是我的责任,这个手术风险需要患者来承担,既然都这样了,杨某某为啥还要这样做,所以也不排除杨某某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报复。

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因为杨某某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其行为和性质极其的恶劣,所以才会被判处死刑。一般判死刑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呈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执行死刑的,所以杨某某直到2021年5月28日才被执行死刑。

往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某人死刑之后,某人还要在服刑的地方待个两到三年,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刑过重,因为死刑是最重的刑罚,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权,所以不得慎之又慎。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人多待一段时间,简直是浪费国家的粮食。

医生在和平年代付出的比较多,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有多少医生和护士牺牲在抢救别人的路上。每年又有多少医闹,多少医生遭受到了委屈和毒打,可能我们自己都忘记了,针对这些,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医疗的措施,这种局面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医生就像白衣天使,守护着我们的安全,一个医生的死亡会耽误多少病人的救治,所以善待医生,才能为我们的安全筑起一道生命线。

最后我想说的是,杨某某在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刻他有没有后悔过,或者有没有留下后悔的眼泪。人这一生总会做错事情,有些事情可以犯,有些事情不可以犯,因为犯了之后可能是以生命为代价,这又何必呢?所以我希望每个人在做每件事情之前都能三思而后行,多想想自己的家人。

《关于唐医生的一切》医疗案例

《关于唐医生的一切》是一部医疗类的职场剧,讲述了唐佳瑜带领心外科天团解决的28个高难罕见的心脏病例,与同仁成功研发国产“全磁悬浮人工心脏”的故事。而剧中涉及28个病例,都是由真实事例改编而来。同时,手术的真实感还来源于全程都有专业医疗指导把关,全剧拍摄了60台手术戏,从前期到后期都有专家反复确认才定稿戏份如何拍摄。

《关于唐医生的一切》医疗案例

尽管剧中没有那么密集的情节爆点,但是编剧和导演对于情节爆点的集约化开掘和利用,却做得相当透彻而用心。老观众们都知道,一般情节浓度比较强的连续剧,差不多都是在剧情开始时,引入一个激励事件,这一事件,也可以称为:大麻烦、大难题、大灾难等,总之这件大事出现后,必然涉及个人生命或国家巨大财产的安危,所以必须要尽快解决、排除。

电视剧的第一集从紧张刺激的手术开场,一直到最后,一台接一台的手术里,都在不断科普着各种医学知识,也上演着时而欢笑时而泪目,但绝对真切的人间万象。在安和医院的心外科,这一切不仅在拯救一颗颗心脏,也把医生、病人甚至是医疗行业的相关话题打包,展现出一个全方位的医疗风云。

和所有心外科的医生们一样,安和医院心外科的每个医生都在和死神角力。他们面对的病人上一秒还是好好的人,下一秒就可能撒手人寰。唐佳瑜和她的小伙伴们也有无助的时刻,看着长期忍受家暴的李萍最终因为伤势过重在手术台上去世,她掩饰不住内心的悲愤和疼惜。

来自农村的姥爷攒了多年积蓄带着患有先心病的外孙女来治疗,却错过了最佳手术时机。面对孩子心跳消失的结果,唐佳瑜和她的团队都泪流满面,无力感充满荧屏,但最终也只能叹口气面对现实。

医生不是神,他们也无法改变病人的执拗。17岁男孩魏朝阳术后出现并发症,然而他的父亲却因固执的观念未能及时听从唐医生提出的截肢建议,在时间等同于生命的救治过程中,这一拖延令魏朝阳第二次置身险境,最终不得已将双腿截肢才保住生命。可面对这样的病人,唐佳瑜就算急得跳脚,也必须尊重病人亲属的选择。

不过多刻画情感,而是将医患关系真实呈现于手术内外,从细节透析出人间万象,这就是《关于唐医生的一切》的魔力。这部戏的医生都是平凡人,有喜怒哀乐,也有深深的无助感。

在医患关系的闭环里,医生努力救人,也在不断被病人治愈。这部剧便是这样用国产医疗剧少有的视角来打开一个个单元病例故事,让观众在其演绎的人间万象中共情那些情谊冷暖,并最终有所悟,有所得。

《关于唐医生的一切》于无声处听惊雷,每一个案例都是惊心动魄,都如履薄冰,如没有硝烟的战场,表面看虽波澜不惊,但却张力十足,矛盾冲突强,很会抓眼球,编剧很会编,也很会渲染气氛,且学到不少医学常识。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女子阑尾炎手术去世 家人20多次讨说法未果

2009年4月17日,家住武昌中北路的夏女士因腹痛到武昌一家医院就诊,诊断为阑尾炎后,做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后一直腹痛,被诊断为肠梗阻病变,10天后手术探查诊断为小肠穿孔,不幸的是,当月28日去世。

“阑尾炎又不是不治之症,35岁人就没了,还留下9岁的儿子。”悲痛欲绝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他们认为医院误诊并延误,向院方讨说法。院方当时建议先做尸检,明确死因后,才能划分责任。

事发后,夏女士家人先后与院方进行了20多轮协商,医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家属。但夏女士家人认为差距太大,没有同意,决定走诉讼程序。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

错过尸检最佳时机 医疗事故鉴定难

那时,李律师作为法律援助接手这桩案子。“这个案子真是历经艰难。”李律师刚感慨说。

法律程序得靠证据说话。李律师却发现,夏女士入院姓名竟写的儿子名字,无法提交真实姓名的相关材料,维权的'第一步难以迈出;而夏女士去世后一周内尸检是判断死因的最佳时间,当时也错过。

之后一年,李律师陪着家属到社区警务室、派出所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才解决了就医时因没有填写自己真实姓名造成的维权难。

另一个难题,因错过了尸检时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夏女士丈夫韩先生后来坦承,自己没有意识到尸检重要性,又想到人不在了,还要又划一刀,心里难受,导致错过尸检的最佳时机。

拖到2013年已4年,奔波于各相关部门不下50余次,仍无法立案,家属身心俱疲,而夏女士的遗体在医院太平间里已经放了4年。

医调介入 多年纠纷终了结

去年3月,卫生行政部门给家属韩先生发短信,告之可找武昌区医调委免费调解纠纷。心灰意冷的韩先生并未理会。直到7月24日,才和武昌区医调委联系。医调委彭主任、杨副主任接手了这一难事。

杨副主任昨日介绍,在其他努力无果后,他们只有一条路:直接协调医患双方。

他们劝韩先生,逝者5年不能入土,外人想着都难受,何况亲人。把这一页翻过去,人生不能陷在这里。他们又找到医院,在补偿数额与患者家属之间尽量协商,早日妥善解决。

今年初,韩先生初步同意医院的补偿数额,但夏女士的父母又不同意。医调委没有气馁,从法律角度帮助家属分析补偿的合理额度。彭主任说,“每场调解完,一瓶矿泉水肯定喝光”。

直到4月上旬,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院方补偿逝者亲属30万元,并不再收取遗体保存费用。

4月12日,夏女士的遗体安葬。

医患纠纷处理方法

1.医疗过失纠纷。即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或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它又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行政法规上的称谓,需要经过医学会予以鉴定。误诊当然会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被鉴定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医疗人身损害为案由予以解决。

2.非医疗过失纠纷。指患者到医院就诊,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护理过失,但由于院方其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纠纷。如:患者到医院就诊,由于保洁人员清洗走廊未履行相应警示义务,造成患者摔伤等等。此属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和调和,调解中间人的公正和中立显得至关重要,决定着纠纷的调解顺利与否、成功与否。只有脱离了医患双方的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牵绊,才能真正实现调解人态度的公正与公平。在卫生行政机关调解之外发展民间组织的调解,可以扩大医疗纠纷当事人对调解组织的选择范围,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

目前,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以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今已广泛流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有着其独特的重要性和优势:

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使医患双方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参与纠纷的解决。

4.有利于保守患者个人隐私和秘密。

5.当处理新的技术和社会问题时,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

6.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灵活、快速地解决纠纷。

7.经当事人理性协商和妥协,可能得到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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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案例(医患关系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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