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切入(民典法推进)

2023-02-10 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为什么要分“两步走”

两步走这个规划,确保了民法总则从最初提出议案、编写草案、修正草案到最终颁布,基本上没有受到太多的干扰,并最终顺利地得以通过。

这个方案的确立,是在中国问题意识下用中国方式分析中国结论的产物,不是简单地比照外国或者境外地区的立法例,把我国立法套入外国立法的既有框架之中。

同时,面对一些近似于政治口号式的大话宣教,我们也是冷静分析,虽然从中吸取了一些积极因素,但是也不随风起舞。这个规划看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中的长处和缺陷,准确地抓住了当前编纂民法典的切入点,先编制民法总则,然后再整合其他民法单行法律为民法典。

它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保障了立法的成功。

民法是国计民生的基本法律,因此编纂民法典是完善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工程,也是民法学界几代人的热切期盼。除少数人提出中国现在没有能力、没有必要编纂民法典的极端观点之外,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党中央作出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正确的,现在中国应该编纂民法典。

但是就我国立法机关如何编制民法典的规划,我国法学界提出了不同的方案。除上述“两步走”的方案之外,法学界还提出了“一步走”,即一次性推出整体民法典的方案和“三步走”的方案,即上述两步走方案中插入编制人格权法的方案。

“一步走”的方案认为,民法典的内部体系是高度协调的,分步走无法保障民法典内部的体系协调。这种观点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是它把民法典编纂工作简单化了。

世界各国编纂民法典绝大多数都是分步进行的,著名的法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就曾经被分割为三十多个部分,逐一单独制定出来,然后再整合在一起。因为民法典编纂工作量非常大,分步进行更容易集中精力,保证立法质量。

编纂民法典必须从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发展的实际出发。应该注意到的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到今天的现实,就是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结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法而形成的民法群体。

当然,我国立法机关还制定了很多民法特别法。这个立法群体之中,民法通则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其内容有些已过时,故陆续被其他法律替代。但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这几部重要法律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代,其内容虽然也有不足,但是它们的缺陷不像民法通则那样严重。

民法通则修正为民法总则,基本的工作是重新制定,而其他的法律都是部分修订。“两步走”的方案,是根据这种实际情况确定的。

扩展资料

“两步走”的思路: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其中,民法总则草案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理解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

参考资料:大众网-民法典编纂“两步走”

民法典切入(民典法推进)

第三方催收公司合法吗?

第三方催收公司现在都是以其他比如金融咨询公司此类注册,绕开监管,来经营催收业务,主体是合法的,但是相关催收行为不规范。

当下形势

就目前来看,国家虽在注册债务催收机构方面并未明确放开。但结合实践来看,国内金融机构向外部专业机构发起委托的时间相对较早,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可以从事第三方债务催收业务,这导致了整个行业鱼龙混杂,债务催收进程中也极易引起恶性事件,最终对整体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行业因此混乱、市场秩序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国家曾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禁止设立讨债公司,虽然讨债公司的设立并未获得允许,但部分企业尝试以催收客户服务、商账管理等作为经营范围并顺利完成注册工作,进入债务催收行业,其中大多数以金融服务、资产管理等公司匿名进行。如此,法律禁止设立讨债公司的规定即被完美规避,国家也难以逐一明确企业实际业务内容。

民间借贷的第三方催收行业以匿名方式大力发展催收业务,且公权力往往对此也一无所知。除设立公司外,非公司形式的松散团体也被设立并用于催收债务。公权力对此方面更是毫不知情、也难以进行管理。因在行业准入制度方面尚未形成规范化资格认定,诸多不合法的民间借贷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大量存在于我国市场上。大部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较为常见,部分催讨活动存在涉黑行为。

部分带有此种性质的机构借助债务催收的名义,采用不合法手段进行债务催讨,债务人、亲属等面临严重的人身安全危害。在新闻媒体片面报道、传统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下,人们往往认为债务催收行业等同于暴力、黑道组织,导致诸多规范且符合法律的催收机构也备受大众歧视。债务催收机构尚未明确其法律、市场地位,债权人正当权利受此影响难以高效施行,债务人也难以全方位履行义务,导致催收机构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

现有立法规制过分专注银行等金融机构我国用于债务催收规范的法律多分散存在于刑法、合同法、民法等。当催收行为不当时,多以债权债务的合同法层面为切入点,通过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违约责任来救济,法院基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条款,对财产、人身安全等受到损害的被侵权人权利予以救济。催收人员的侵权行为若情节相对较轻则形成民事侵权,若情节相对严重则依照刑法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在适用法律方面,包括北京等在内的司法机关纷纷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惩债务催收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商业银行“催收外包”的有关法律法规,2009 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文件中,仅提出银行委托给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时需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及银行需承担被催收人因催收遭受侵权损害时的法律后果,其内容不够全面具体。即便是商业银行催收外包这一相对规范的领域,已有法律仍未能够细致规范催收行为,也需要多个法律法规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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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种行为属于民事侵权侵犯名誉权,收集其发送的邮件,前往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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