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没结婚彩礼可以要回来吗(没订婚彩礼能要回来嘛)
男方给了彩礼钱但没结婚女方可以要回吗?
一、彩礼钱分手之后可以要回吗?
应该归还。彩礼并不是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中赠送给对方的礼物,彩礼的意义就是两个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家里面的钱,既然两个人选择分手,不准备结婚了,那这个钱就要还给男方。
存在下面提到的三种情况,彩礼钱分手之后是可以要回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分手后减少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什么?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三、彩礼是否的夫妻的共同财产?
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或女方父母的财产。彩礼一般在婚前赠与女方,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三种情况,分手之后可以要回彩礼钱,减少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两种,第一种是给付彩礼房出轨,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可以根据其过错,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第二种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根据其在一起生活的时间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
没有结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没有结婚彩礼钱能要回来,但不会全退。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的返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结婚彩礼钱给对方能要回来吗
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结婚手续就是没有结婚,没有结婚,就更没有离婚一说了。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退换彩礼:第一、双方还有办结婚登记;第二、双方虽然已办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追回彩礼钱;第三、一方因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了彩礼给付,以至于该方的生活出现了困难,在离婚时可以追回彩礼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订婚给的彩礼钱不结婚了可以要回来么
【法律分析】
正常情况下订婚彩礼肯定不能要回来,如果订婚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结婚后女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跟男方共同生活的,在离婚时男方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这时候彩礼钱才能要求女方予以退回。订婚彩礼钱如果满足以下情况可以要回来: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3、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结婚给的彩礼能要回来吗
法律分析:没结婚的,彩礼能要回来。男女一方在结婚前给付彩礼的,该彩礼是来保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在收取彩礼后,没有和对方去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回彩礼,同时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退还彩礼。彩礼是为了保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一方应当退还彩礼。依据司法解释,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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