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特刊(民法典人民日报解读)

2023-02-10 民法典

江伟的代表性成果

一、著作

1、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著:《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

2、江伟、杨荣新主编:《人民调解学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3、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二、译著

1、В·К·普钦斯基著:《美国民事诉讼》,江伟、刘家辉译,法律出版社,1983/1993。

2、米尔顿·德·格林著:《美国民事诉讼程序概论》,江伟译,法律出版社,1988。

三、主编教材和专论

(一)民事诉讼法

柴发邦、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讲座》,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事诉讼法》师资进修班,西南政法学院1983年出版。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

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华夏出版社1991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柴发邦主编,常怡、江伟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江伟、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机制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3年第二版(修订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5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江伟主编:《研究生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二)证据法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0年。

江伟主编:《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江伟主编:《证据法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

(三)公证、仲裁与律师

1、江伟主编:《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

2、江伟主编:《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

四、主编期刊和论文集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以书代刊),法律出版社。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诉讼法专论~1997年卷),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1998年。

江伟主编:《中国民事审判改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文章

一、发展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

(一)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总体思路

1、《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

2、《民事诉讼法概说》,发表于《百科知识》1982年第1期。

3、《经济体制改革与民事诉讼法》(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4、5期。

4、《新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发表于《法学评论》1991年第3期。

5、《谈民事诉讼法的补充和修改——为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而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3期。

6、《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7、《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发表于《法制日报》1991年5月27日。

8、《简论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赵金山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

9、《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要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分离的历史小考》(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10、《实现民事诉讼现代化》,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

11、《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其主要缺陷——兼论民事诉讼的进一步完善》(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湘江法律评论》2001年第4卷。

12、《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与邵明合作),发表于《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

13、《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14、《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的建构、阐释与重塑》(与刘学在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15、《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出版。

16、《民事诉讼法修改势在必行》(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28日。

17、《民事诉讼法典修订的若干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

18、《民诉法修订的指导思想与立法框架》(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4日。

19、《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4年第3期。

20、《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21、《将“公益诉讼制度”写入lt;民事诉讼法gt;的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二)发展民事诉讼法学的总体思路

22、《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发表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23、《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与邵明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24、《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25、《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邵明合作),收入《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

26、《董必武诉讼法学思想初探》(与吴泽勇合作),收入《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27、《十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2期。

28、《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

29、《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程荣斌、张建华、刘春玲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1期。

30、《1994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萨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5年第1期。

31、《1995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肖建国、王谢春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6年第1期。

32、《199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1期。

33、《199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单国军、徐卉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8年第1期。

34、《1998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1期。

35、《1999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刘敏、张艳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0年第1期。

36、《2000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与熊跃敏、吴泽勇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1期。

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一)诉权论

37、《关于诉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38、《论股东诉权》(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39、《论救济权的救济——诉权的宪法保障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二)诉讼标的论

40、《论诉讼标的》(与韩英波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7年第2期。

41、《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42、《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3年第4期。

43、《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3年第5期。

(三)既判力论

44、《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45、《论判决的效力》(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6年第5期。

(四)诉讼模式论

46、《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兼论民事诉讼模式》(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9年第3期。

47、《论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法官的释明权》(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出版。

(五)诉讼法律关系论及程序保障观

48、《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常怡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

49、《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制度基础》(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7年第3期。

50《民事诉讼程序之协调与整合》,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1年12月15日。

(六)民事争议与刑事争议、行政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

51、《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52、《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与范跃如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三、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

(一)当事人制度

53、《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与王强义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

54、《论集团诉讼(上、下)》(与贾长存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

55、《离婚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与熊志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56、《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几个问题》(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4年第3期。

57、《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58、《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59、《修改公司法应增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8月6日。

60、《当事人适格的识别》(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0月28日。

61、《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的适格性》(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4日。

6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起诉法人适格性探讨》(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8日。

63、《牵连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杨剑合作),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005年9月13日。

(二)人民检察院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64、《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与刘家兴合作),发表于《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

65、《论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王强义合作),收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66、《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若干问题探讨》(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1995年第6期。

67、《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段厚省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68、《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

69、《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改革论纲》(与张慧敏、段厚省合作),发表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70、《略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使》,发表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18期。

7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探讨》(与杨剑合作),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三)保全制度

72、《完善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想》(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

73、《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探》(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四)审判程序

74、《论开庭审理》(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5期。

75、《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傅郁林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1999年第6期。

76、《走出民事再审困境的出路》,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2日。

77、《论审判独立的制度保障及其与审判监督的关系》(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78、《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6期,收入《公正与效率的法院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79、《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责任诉讼机制研究》(与王铁玲合作),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

80、《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81、《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完善》,发表于《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82、《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制度整合与程序刚性》(与杨剑合作),发表于《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

(五)证据制度

83、《关于产品责任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与宗琴娟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84、《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尹小亭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2期。

85、《论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刘敏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86、《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典的意义和若干设想》(与邵明合作),收入《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

87、《科学裁判与证据》(与刘荣军合作),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论文。

88、《论证据制度中的衡平原则》(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89、《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蕴涵》(与肖建国合作),第三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2000年。

90、《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与吴泽勇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91、《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与孙邦清合作),发表于《证据学论坛》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5月出版。

92、《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发表于《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93、《在经验与规则之间——论民事证据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94、《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与徐继军合作),发表于《法学》2004年第8期。

95、《专家证人若干问题的探讨(上、下)——以我国证据立法为背景》(与谢文哲合作),发表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2期。

(六)执行制度

96、《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97、《完善代位申请执行制度之两点建议》(与单国军合作),发表于《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5期。

98、《民事执行存在问题的病理探析》(与刘荣军合作),第二次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论文,1999年。

99、《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与赵秀举合作),发表于《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

100、《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学家》2001年第4期。

(七)非讼程序

101、《论公示催告程序》,发表于《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102、《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兼析程序法之适用》(与杨燕妮合作),发表于《东吴法学(苏州大学学报)》2000年特刊。

(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03、《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刘永娥合作),发表于《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

四、民事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

(一)仲裁制度

10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可仲裁性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制日报》1992年12月7日。

105、《仲裁范围初探》(与王国征合作),发表于《法学家》1993年第2期。

106、《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立法之完善》(与肖建国合作),发表于《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107、《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新型关系──为《仲裁法》的颁行而作》(与李浩合作),发表于《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108、《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发表于《法学杂志》1997年第1期。

(二)调解制度

109、《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李浩合作),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110、《德国民事诉讼上的和解制度介评——兼论对改革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启示》(与熊跃敏合作),发表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111、《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与廖永安合作),发表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五、WTO与民事诉讼法

112、《WTO协议与中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113、《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的对应之策》(与王景琦合作),发表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11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对该机制的运用》(与张力合作),发表于《中国改革报》2002年1月14日。

六、比较民事诉讼

115、《英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动向》(与刘荣军合作),发表于《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

116、《两岸交往中的民事诉讼问题》,收入《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

七、破产法

117、《论破产法》(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诉讼法学论丛》,1985年出版。

118、《论我国制定破产法的客观必要性》(与刘春田、甄占川合作),发表于《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

八、会议报告与书评

(一)会议报告

119、《民事诉讼法立法与实践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0年11月在全国诉讼法学术讨论会(杭州)上的发言。

120、《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1991年10月在湖南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会上的发言。

121、《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1995年8月在亚太法协第十四届大会上的发言。

(二)书评

122、《充满时代气息的民事审判权理论及其架构——评黄松有博士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123、《充满时代气息的审判权理论与构架——评专著〈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发表于《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

124、《民事诉讼宪法理念开拓性研究的一部力作——评刘敏著lt;裁判请求权研究gt;》,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民法典特刊(民法典人民日报解读)

免费名字相配合不合,蛇和龙属相合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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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映画大学映画学部 晏妮、日本东京“东洋文库” 邵迎建

缘起

二十多年前,我们各自埋头于自己的研究——晏妮做中日交涉史,邵迎建调查上海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话剧。一天,我们不期而遇,发现彼此耕耘在同一片土地上:沦陷时期的上海。我们开始频繁地资讯,解决了一些难题,也留下了许多无解的谜,其中之一是:“应贲”是谁?

因此,读到陈子善先生的《“忠实的读者”李健吾》时,才会又惊又喜。

惊的是李健吾竟如此“狡猾”,“应贲”这个笔名潜入地下,四分之纪无人知晓;喜的是李健吾到底是李健吾,惺惺惜惺惺,他欣赏张爱玲。

这一感叹是有来历的。研究张爱玲时,邵迎建发现,张爱玲只是一棵树,她背后有着一片的森林,那就是戏剧与银幕的世界。2005年,她开始了对沦陷时期上海话剧的调查,此后偶然认识了当时活跃在话剧的名导演洪谟。洪老那年已九十有二,却依然行动敏捷、幽默健谈。

某次访谈结束,洪老主动提起张爱玲,于是有了如下对话:

洪:我们很喜欢看她(张爱玲)的。我曾经问过李健吾先生,李先生在大学里教文学批评。我说现在张爱玲很红,你怎么看呢?他基本上没有表态。

邵:他不置可否。

洪:绝对不肯说肯定的。

邵:还是比较否定吧?

洪老无疑期待着肯定的答复,而李先生却“绝对不肯说”。如今看来,“不肯”两字体现出的,是李先生的审慎。

应贲评《泪》

“忠实的读者”是李健吾先生的原话,全文为“我是张爱玲的一个忠实的读者”,署名“应贲”。那些年,我们埋首于沦陷时期上海的报刊,时见应贲的 ,却不见相关背景资料——不像柳雨生、胡兰成、苏青、张爱玲等,不仅 多,活动亦多(如座谈会、游园会等),且记录详尽,让人如闻其声、如见其人。

子善老师引用应贲的文字说:

我在《倾城之恋》上演特刊上说过一番祝词。我是张爱玲一个忠实的读者。我迷醉于她创造的故事,和她腻丽的笔法。

接着评说:

应贲除了公开宣称“我是张爱玲一个忠实的读者”,还进一步展开,对她的给予高度肯定,并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文中几乎所有的赞词都是高级的,如“忠实”“迷醉”“创造”“精巧”等等,可见应贲对张爱玲的文学才华推崇备至的程度。

此段“祝词”刊于1944年12月上海大中剧艺公司话剧《倾城之恋》演出特刊的《倾城篇》,署名“应贲”。而李健吾先生的两个女儿已然证实,“应贲”是他的笔名之一,

谜团终于。晏妮立即翻出多年不得其解的几篇应贲对的评论。这里要介绍的,是《评〈泪〉》。

在上海

《评〈泪〉》刊载于1944年5月出版的《新影坛》。《新影坛》为中华公司的宣传,1942年11月创刊,1945年4月停刊。

中华公司成立的背景和过程,晏妮的《中日关系史1920-1945》(大学出版社,2022 年)中有详细介绍,这里作一简单说明。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向美英宣战,占领了上海租界。代表川喜多长政将上海界的十二家制片公司合并到了他掌管的中华公司旗下。

1943年1月15日,位于租界中心专门放映西片的一流“大华”改为专映。为缓解上海民众的情绪,日方有意避开国策色彩浓厚的宣传片,面向中国观众,选择了一些描写家庭、民俗的故事片。据晏妮不完全统计,两年多时间,放映了六十部,其中不乏《暖流》《荒城月》《舞城秘史》《泪》《母子草》等言情娱乐片佳作。

邵迎建采访话剧人时,很多人都提及看过,不过,大都会加上一句“想知道武士道是怎么回事”,多少带有辩解的口吻。事隔多年,他们依然心有余悸,出言谨慎。

而从《评〈泪〉》不难看出,对当时上映的,李健吾先生是非常熟悉的,例如,他在文中提及的哥哥“佐分利信”是演员名,而非“哥哥”名。

《新影坛》(上海:太平出版、中华公司企画部)二卷六期,1944年5月10日

小津安二郎与《户田家的兄妹》

《泪》日文名为“戸田家の兄妹”(户田家的兄妹),池田忠雄、小津安二郎(1903-1963)编剧,并由小津导演。

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动画——已为中国观众熟知,小津的名字对中国观众来说也不陌生。作为二十世纪日本更具代表性的导演,小津从默片时代到生命终点,共导演了五十四部作品,与黑泽明、沟口健二齐名,享有极高的声誉。

1937年,小津入伍,被派往中国,1939年退伍回国,《户田家的兄妹》是小津从中国战场返日后执导的之一部作品,1941年公映。

《户田家的兄妹》开头的全家福

其实,这部并非小津 ,原作为美国默片《越过山丘》(Over the Hill),导演为哈利·米拉特(Harry Millard)。该片1920年完成,1923年在日公映,松竹公司马上改编并拍摄了日文版《母亲在何处》。

酷爱美国的小津从中国战场回国后,不忘在美国默片宝库中寻找题材。无独有偶,上海联华影业公司也于1937年拍摄过一部《曲》(朱石麟导演),同样改编自《越过山丘》。由此推测,中文版译者将“户田家的兄妹”译为“泪”,或许参考了联华的《曲》。

1939年,统领日本战时文化国策的《法》出笼,在界,要求为国策服务的呼声愈来愈高。此时,小津的这部家庭剧显然不合时宜,或许因为可以被纳入松竹公司不败的长寿路线——“母亲”系列,才未受到 军部的指责。

小津在战后的名作《东京物语》(1953)则是他对《户田家的兄妹》的翻拍,此为后话。

李健吾看“户田家”

李健吾(1906-1982),早年留法,专攻法国文学,二十九岁时著《福楼拜评传》。1933年,出版长篇《心病》,得到朱自清称赞,被称为中国新文学中描写心理的之一部长篇。此外,用“刘西渭”的笔名写了大量文学批评佳作,蜚声文坛。

期间,李先生居住在上海。可以说,这段时间是他创作生涯中精力最旺盛、最活跃的时期,除创作了《黄花》《草莽》《青春》等剧本外,还改编了多部外国经典剧,最轰动的是《金小玉》,据法国尔都的名剧《托斯卡》改编,但背景及人物都已完全中国化。该戏荣列沦陷时期上海轰动剧榜第五名。此外,他还兼作话剧导演、演员,为时期上海文化界的领军人物。

在《评〈泪〉》中,李先生说:

《泪》所呈出的不止是一件完美的艺晶品,它不止使观众娱乐一番;它也同时提出一个严重的家庭问题,使观众在完了戏后带回思索。这一个的问题,剧 只尽了提供的责任,不曾解答。

未曾解答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回味。普通戏终末用大团圆结束的,乐是乐,可总觉得索然无味。《泪》不好算是悲剧,幼妹在受人欺凌的时候,固然令人泫然,后来却让哥哥佐分利信代出了气。末了的结束应是的了,可是看后总觉得心中沉压压的。 的安排只是暂时的,多少的大家庭里存在着明争暗斗,绝不是用孝不孝三个字解决得了。大家庭的形成,有其的传统关系,这种传统观念不是两三个人作成,也不是两三个人毁得掉。于是剧 让正义的哥哥佐分利信把他的兄妹们严厉的谴责一下,他以为兄妹们受责后就会认错,此头大错,其结果便是:幼妹除了让给正义的哥哥带走外,没有其他的路。

矛盾,半新不旧,形成剧 的构想。他憎恨大家庭的形式,未死时,大家面子上过得和和恰恰。一去世,就要闹地产闹分家。他描绘那些世态炎凉的骄慢的有闲阶级的丑恶,可是用以对却不是富于反抗性的人物,只是一个懦弱的和一个懦弱的幼妹。哥哥昌二郎(佐分利信)不好算是进步的人物,我们要求的是被人们自己的反抗,为什么要等昌二郎回来再代她们出气呢?为什么不灌输一些强硬的灵给幼妹节子(高峰三枝子)呢?而且,如果连这昌二郎也是坏家伙,咱们的剧 把母女两人如何处置呢?

故事极其简单,片子一开头,我就觉得它是中国的,纯然中国性的。它不能跟的“家”相比,后者那个“家”范围更大,而且让我们具体看到了那种的家族制度的崩溃。《泪》中,剧 的半新不旧的构想描成一个半新不旧的家。中的的家,除了日本,在其他发达的内是难得找到的。节子因为不愿在兄姐家里受气,想出去寻事做,她孀居的姐姐说“你得顾到家庭和的名声”。她的女友时子对她说“你的身分和我不同,我家里是受人差使的,你家里差使人”。这样 轻轻的点明了严重存在着的阶级观念。多少纯洁的灵被断送在“名誉”二个字下;一个已在崩溃着的旧家庭里的分子,连要好好的活也不可能。在剧本的思想上, 唯一值得称道的一点,是阶级观念的打破,昌二郎与时子的结合。

李先生开门见山,点出自己的问题意识:寻找剧 “不曾解答”的答案。他从制度的大处下笔,将户田家定性为“中的的家”,在宏观上把握住了“户田家”的背景。

中的户田家地处东京都的高级地段——山手圈内,家长户田进太郎为商界名流,住,有佣人,有专人掌管财务,还有地产及其他种种——清查遗物时,他收的古董名画共计八百六十二件,其中不乏珍品,有酒井报一的《富士山》、尾形光琳的《雪松》等等。

对小女儿节子的遭遇,李先生用了“阶级观念”这把尺子衡量:节子想效法闺蜜时子,出去工作,谋求独立,被姐姐严厉制止。姐姐那番需顾及家声的说辞,中国观众也很熟悉,张爱玲笔下的“结婚员”——白流苏(《倾城之恋》)、郑川嫦(《花凋》)——不也是这样吗?

李先生准确地抓住了剧 小津构想的基调,“矛盾,半新不旧,形成剧 的构想”。不过,下面这段话却与文本有出入:

他憎恨大家庭的形式,未死时,大家面子上过得和和恰恰。一去世,就要闹地产闹分家。

或许是台词错译。片中,大儿子、大女儿及二女儿都已自立门户,特地回父母家,是为了给母亲祝寿,不存在“分家”之说,自然更无必要“闹”。所负的债务,是老大操办后事时方才知道的。

“卖地产闹分家”既不是事实,“憎恨”也就无从说起。

此“恨”非彼“恨”

接下来,李先生说:

剧 的技巧属于高乘。一个简单得三言两语讲得尽的故事却具有如此诱人的魅力,主要是因为它富含人情味,极通常平凡的生活中提炼出来的一股深深韵味。我以为“人性”该是中次于“武士道”的特性。不但富男子汉的硬性气概,而且也是感情的。我往往在中看到剧中人物由于感激,由于情感冲动而浠滤流泪。(男女一律)的场面。此种情形不但在游戏态度的美国戏中找不到,连中国也没有。这一种特性形成的的魅力,感人至深。《母子草》,《荒城月》以至《泪》都使我们感动。如果我们也看了泫然的话,这眼泪毋宁说是愉悦的。人类的至高至深的爱情的发现,原极其难得,可是我们在日本中找到。交织在《泪》中就是恨与爱两种感情,两种,这类的造成,由于“人性”,由编剧,导演,演员三方面合作得非常成功。因为故事近于实生活,近人情,近中国性,所以虽然简单,也觉有味;到末了,昌二郎回来,发现母妹受兄妹,气愤而打妹妹绫子的耳光,虽然绫子甘心忍受的态度使中国人起反感,另一方面却是觉得很痛快的。

李先生将的魅力归功于“人情味”,还加上了“”定语修饰,“剧中人物由于感激,由于情感冲动而浠滤流泪。(男女一律)”。

中“情感冲动”的更高峰是昌二郎打了妹妹绫子一记耳光(如今 上的中已被 ),因为生气,也可以说是因为“恨”,然而,此“恨”并非“憎恨”之恨,乃“恨铁不成钢”之恨!

那么,“母妹受兄妹”的情节又是如何呢?不妨从母女搬迁的细节一探究竟。

之一次,是户田太太带着小女儿节子,从老宅搬到大儿子进一郎家门口。进一郎的妻子和子先是向丈夫提出异议,婆婆和小姑为什么不住到宽敞的千鹤子家去,接着抱怨,节子会带很多行头,母亲一定会带着的八哥和万年青。

镜头切换,搬来的母亲与节子蹲着整理被褥,一幅庶民女性的日常生活模样,尽管进一郎家里有女佣。

和子吩咐节子,因有朋友要来,希望她跟母亲外出回避,并交代节子到银座时买一些点心以便待客。还特意吩咐,女佣把八哥移到楼上去,以免吵着客人。

高墙外,不得不外出的母亲与节子同行,节子建议母亲去看或去动物园,母亲表示都没兴趣,最后决定去大女儿家。节子抱怨说,嫂子让自己代买东西却没给钱,伸手问母亲要钱。

节子跟闺蜜时子去银座喝茶聊天,从谈话中可知,和子家中杂活极多,节子与母亲十分忙碌,且婆媳之间常有摩擦。节子体谅地向时子解释,因为两代人的观念不同,可以理解,自己想外出工作,带着母亲一起生活。于是,时子说了李先生影评中提及的那番话,“我家里是受人差使的,你家里差使人”。

母亲来到大女儿千鹤子家,女佣说太太到茶道老师那儿去上课了,很晚才能回来,孙子良吉从屋里跑出来,他与同学打了架,逃学在家,恳求外婆别告诉母亲。接着,百无聊赖的良吉,跟着外婆去给爷爷扫墓了。

和子的客人很晚才离开,此前已回家的母亲只好蜷在狭窄的厨房里做针线,节子回来后忙帮着女佣准备红茶。茶刚备好,客人却已告辞。

和子送走客人后,让母亲先洗澡(其实,和子接待客人时,女佣已请过母亲了),母亲回说,请你先用吧,和子便不客气地“遵命”了。有天天的习惯,一浴缸水一家人共用,按家中地位决定的先后次序。从这一细节可以看出,母亲深知自己寄人篱下的地位。

疲乏的母女刚躺下,楼上响起了钢琴声。节子无奈起身上楼,请嫂子别弹了,却反被和子责备说,母亲既然早回家了,为什么不和客人打招呼,又不是不认识,俨然忘了自己先前的指令,又说自己已经非常克制了,既然同居一处,大家都应互相谦让。

节子只能面朝挂在房间门框上方的的照片拭泪。

万年青盆栽再次出镜,背景完全变了。母亲默默地用小毛笔一片一片地拭擦着万年青的叶子,面容呆滞。这里是大女儿千鹤的家。

不日,千鹤子接到良吉老师的信,良吉逃学及外婆帮着隐瞒的事败露了。千鹤子声色俱厉地谴责母亲惯坏了自己的儿子,母亲唯有一个劲儿地赔不是。

镜头再次切换,这次是二女儿绫子家。绫子正准备外出,对母亲和妹妹这对不速之客大感意外,开口就埋怨为什么不先来通知。母亲弱声告知:准备搬到海边的旧别墅去。绫子贤诧异地说,这里有地方啊,立刻将话头一转,说别墅那边近海,空气好,敷衍了几句,便扔下两人,匆匆出门赴约去了。意外的是,约会的对象是她的丈夫,两人在一家高级料理亭进餐,首先庆祝母亲没有搬到自己家里来——按顺序,原该如此的。

荒凉的海岸,破旧的篱笆,颓败的老屋。母女俩和老女佣在这里安来。

数个大小不等的万年青盆栽及关在笼里的八哥再次登场。

以上情节中,母女俩更换环境所受到的待遇,无论是大儿媳的言辞,还是大女儿和二女儿的态度,会让母亲产生什么样的感受呢?设身处地,大约只能借张爱玲的话来表达:“堆在盆边的脏衣服的气味……那种杂乱不洁的,壅塞的忧伤,江南的人有可以形容:‘心里很雾数。’”

心里“雾数”的母亲,无语亦无怨,唯有用毛笔轻柔地为万年青的叶子一片一片拭去灰尘。

细读文本,母亲可以说是有“愁”无“恨”,处处遭遇的乃是“世态炎凉”,而非李先生所说“骄慢的有闲阶级的丑恶”——这大概是李先生不假思索、随手拈来的一个熟语吧。

当然,李先生并未一味从意识形态上对加以抨击。他与小津本质上都是诗人,对小津中的诗意之美自是极为欣赏,影评末尾的笔调一转:

戏的纯洁的灵——人类至高爱情的发扬——所琢成的的美是内在的蕴的;不会感受“爱情”的人不会发觉和欣赏它的美。 美,有两点要说,之一,这一种超越的内蕴的美几乎盖没了的形式(艺术的技巧的)美;第二,某些地方,内蕴的美完全浸透了,渗和了外在的形式的美。此地得称赞导演。我们想象导演是一位舒慢(曼 我们注)的抒情的诗人,他不是骤然的展舒的才干,他一些不大刀阔斧,他慢慢的幽幽的在他吹出一股哀伤而明爽的调子,这调子直钻入心中,动人肺腑。他把一个平铺直叙的故事以轻舒的柔功处理得极为有力。《泪》简直具有无形的色彩美。柔和的爱情,柔和的,掺和了柔和的色彩。片中难得有西服出现。女人的和服和房间的壁饰令人想象一种鲜艳的颜色,可是这种颜色决不惹眼,导演有意以色泽来配合戏剧的。

几百个字里连用八个“美”,诗人喜逢诗人的雀跃欢欣之状,不难想见。

八哥、万年青与母亲

李先生在前文中提到:

大家庭的形成,有其的传统关系,这种传统观念不是两三个人作成,也不是两三个人毁得掉。

此语极是。母亲对儿女的冷脸视之当然,总是着郁而不怒的态度。为什么?

《户田家的兄妹》在日本公映时的一则宣传,可谓抓住了要害:

沉思良久,小津安二郎的思考终于成熟,他深入了日本家族制度的核心!在昨天的基础上建立起今天的生活。寻求现代人深刻反省思想和道德的问题作!

那么,日本当时的家族制度是怎样的呢?

日本1941年时实施的民法,起始于1898年的明治时代。该法以户籍制度为轴心,实行以户主(多为)为顶点的家长制,家中其他成员按男尊女卑、长幼顺序排列。户主有权支配每一个家庭成员,死后,长子继承家业。男孩的、老三后均需自立门户,如无力独立,留在家中,则作佣人看待。有财力的家长在分家时需给、老三财产援助。每当本家冠婚葬祭等仪式时,全家成员必须到场。至于女儿,后会嫁到别家,出嫁时需陪嫁,注定要“赔钱”,自然不受欢迎。片中,老佣人对户田太太回忆说,节子出生时,失望地埋怨说:“又是女孩啊!真没法子!”

户田家的家长进太郎是大资本家,是商界举足轻重的人物,长子、长女、次女都已自立门户,且每家都很富裕,均有佣人使唤。从节子因家境衰落被富家少爷解除婚约一事可以推测,子女们的财富都是托了的福——或人脉,或职业,或门当户对的姻亲。无疑,基底都是奠定的。

然而,母亲呢?按理说,母亲应当与一样,是位于家庭顶峰的另一核心人物,恰如老佣人在户田老爷埋怨生女孩时,反驳他的话:“没有女人哪有男人?”可是,现实却是另一番模样。演员表中,户田太太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字,只有一个通用名称——“母”。

《户田家的兄妹》演员表

李先生明言,他写影评时,参照物为的《家》。《家》中的高老太爷没有太太,而时代更远一些的《红楼梦》中,贾母是何等的尊贵威严,户田太太的地位与之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户田太太于丈夫在世时,住在,照料丈夫起居,嘘寒问暖,可是,她对丈夫的财务状况却一无所知!

其实,这也不能怪老爷进太郎,与大儿子进一郎亦无涉,问题还是源自“的传统关系”,更具体来说,是源自。当时日本民法规定,结婚后的女性与“身心耗弱者、聋哑者、浪费者”等同,一切都必须置于丈夫的管控之下,没有任何权利,丈夫去世后,如有子孙,则由子孙继承遗产。在这样的制度下,千千万万个“母亲”,仅为“家”中的生育机器、佣人、奴隶而已。

正是耳濡目染于这种与生俱来的——用李先生的话来说——“的传统关系”,母亲才会始终寡言无怨。

中,每逢变迁,与母亲同时出场的还有关在笼里的八哥及数盆万年青,它们与母亲一样,是家长的遗物。关入笼里的八哥及移植进花盆的万年青,都被迫离开自己所生长的自然环境,只能听从人类的安排。

移植进花盆的万年青

在这里,它们是母亲的象征:八哥关在笼里,在狭窄的空间自说自话,无人理会;万年青永远绿葱葱的,不为严寒所惧,被世人视为永远繁荣的象征。

“一个世纪的故事”

《菊水馆周报》第111号

《户田家的兄妹》在日本公映时有一幅,右下角与上方“超豪华巨片”“文部省推荐”字样相呼应的说明是:

()描写了丰衣足食的人们只想在小小的城邦中幸福地维护自己,从真正的家族中游离出的悲剧,击中了人性的脆弱之处。这里,围绕着八哥、万年青及母女二人酿造出了一个世纪的故事。

集权制下的日本国顶端,矗立着“家长”,战争时期,高呼着“国富强兵”的口号,命令家中成员——广大国民——投身战火,精忠。

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语境下,“只想在小小的城邦中维护自己的幸福”人,背离的“真正的家族”,其实是“军国日本”的代名词。而这部描写山手圈内豪门大户奢华生活的之所以能够通过关,也是因为宣传时加上了“以家喻国”这个堂皇的理由。

在日本公映后,广受好评,并评论家压倒多数的称赞,荣列日本《旬报》年度十佳片榜首。至于此片来到上海之后,中国的观众是如何解读的,李健吾先生已经给出了答案。

最后,必须说明一点:战后,日本的母亲们也迎来了转机——1946年,日本修改,废除了明治以来的家族制度,修订了新的民法,其核心为,立足于个人的尊严与两性本质上的平等, 了法规上的“户主”与“家族”文字。

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母亲们的路还很艰难。时至今日,依照日本民法,女性婚后还必须从夫姓。

如今重看这个“围绕着八哥、万年青及母女二人酿造出的一个世纪的故事”,佩服之感油然而生——八十年前, 就已跳出人的立场,在更高的层次上,思索八哥、万年青和母女的命运了!

参考资料:

《李健吾传》,韩石山著,山西出版社,2006年;

《年轻时——时期话剧人访谈录》,邵迎建编著,大学出版社,2013年;

《上海时期的话剧》,邵迎建著,大学出版社,2012年。

责任编辑:郑诗亮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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