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死产(民法典死者)

2023-02-10 民法典

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我理解的意思是,胎儿将来活着出生,没有胎死腹中,没有流产。

民法典死产(民法典死者)

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二、死胎、死婴的处理: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双胞胎死产之争:孕22周女子产检中出血流产,医院被索赔150万-

仅供医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

事件回顾

刘女士(29岁)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怀孕,术后宫内妊娠,双胎均存活。

事发当天上午8时35左右,刘女士前往市妇保院进行四维B超检查,检查过程中胎儿部分位置并未显示,医生告知其多走动待胎儿体位转动之后再继续检查,患者遂于10时26分左右离开检查室。

在此期间患者小便时发现轻微出血,休息了半小时左右后再次进入观察室继续进行检查,第二次彩超检查又进行了30分钟左右,检查后患者走出检查室脸色苍白,并伴有出血情况, 医务人员 未及时联系主治医生、引导患者尽快急救进行保胎治疗 。

13时16分,患者在市妇保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 孕22周,阴道出血伴腹痛2小时;晚期先兆流产;双 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IVF-ET) 术后 ,并告知治疗过程中有保胎失败、宫内感染、难免流产等可能。

次日15时50分左右,患者咳嗽后出现阴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儿,医生告知患者 此属难免流产并且胎儿为无生机儿 ,胎儿心脑肺及呼吸胃肠全身各大系统均未发育成熟,在目前国内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及家属坚持要求保住第二个胎儿,并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确认有难免流产可能。

之后,医生送患者入产房保胎待产,患者又于当日17时10分娩出一胎儿,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经抢救于17时25分死亡。3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 晚期难免流产 。

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 医方对双胎妊娠行四维彩超临床价值评估不足,检查时间过长 可引起患者出现头晕、发汗、血压下降等仰卧综合征症状,如患者存在宫颈机能不全,亦可诱发先兆流产的发生,超声科医生在患者出现出血情况后未积极联系经管医生或引导患者进行急救保胎处理,尽量避免让孕妇来回走动而加重病情;此外, 患者住院后医方未积极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积极进行常规阴道内诊检查 ,如经内诊检查后考虑存在宫颈功能不全可疑时,应嘱患者采取臀高位静卧,必要时可行宫颈缝扎术治疗,对先兆流产处理欠规范,医方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60%。

判决结果

患者认为,在市妇保院进行双胞胎四维彩超检查,因其工作人员长时间持续按压导致大出血,造成两胎儿提前娩出,而后并未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致使两个小孩死亡,诉讼至法院要求市妇保院赔偿两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60%,共计150余万元。

患者在向法院起诉后,自行撤诉,之后又向法院重新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市妇保院在明知患者系通过人工助产手术怀孕及孕有双胞胎的情况下,对其彩超诊疗应做到比其他孕妇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患者彩超后出现腹痛出血症状时,市妇保院因中午交接班没有及时将患者急救保胎,在保胎住院过程中对流产的处理又欠规范,因此,合议庭认定 市妇保院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且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市妇保院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

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市妇保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第二胎经十五分钟抢救,阿氏评分为1分即在脱离母体 时尚 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其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对 第二个娩出的婴儿应当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判决市妇保院赔偿患方26万余元 。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的 争议焦点为患者的两个孩子是在分娩后死亡还是出生时已为死胎,该争议直接关乎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知,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这也就意味着胎儿除了享有继承权之外,不具有 健康 权、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权利。

本案中,若两个小孩系分娩前死亡,其作为胎儿,没有独立的生命,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患方则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其受损即是对母体 健康 权的侵犯,患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若两个孩子系出生后死亡,那么其在出生之时就已经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后应有生命体征或独立生命,而至于时间的长短法律也无专门限定,亦即只要胎儿离开母体后能够独立呼引存活就可认定为“出生”,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并且若该“出生”胎儿生命 健康 权受损,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相关赔偿。

根据市妇保院的病程记录显示,15时50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医院告知患者该胎儿为无生机儿,并且在国内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患者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而 第二胎出生后经十五分钟抢救后死亡,但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表明在脱离母体 时尚 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 ,且院方未尽相关的告知,也没有在病历中记载“死产”的相关信息,因此法院判决市妇保院应赔偿第二胎的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总结

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同时,也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的书写病历,产程观察记录表、产程图及分娩记录表等是医务人员对产妇实施助产措施的重要依据,缺失相关记录就可能因记录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未婚一胎死产 结婚后再生两个合法吗?

这个是合法的,因为你之前一胎的话是死胎的话,那么你后面是可以生两个的是合法,因为现在国家的话已经全面放开了,二胎的是可以生二胎的

胎儿是死胎的还有继承权吗

死胎没有 继承权 。 胎儿出生以后如果是死胎的话就没有继承权了, 民法典 中虽然也明确规定必须要保留对胎儿的 遗产继承 份额,可是,胎儿出生的时候就是死胎的,之前给胎儿保留的这部分遗产份额,应该有其他的 继承人 依法 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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