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逮捕的条件,应当予以逮捕,批准公安机关的提请。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羁押的人,一般会先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刑事拘留措施是一种相对临时的措施,公安机关最长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在30天届满之前,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是否批准逮捕主要审查三项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则不再考虑社会危险性条件,只需要考虑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及可能的刑期。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将执行该批准逮捕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证,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意味需要被继续羁押,不能被释放出来。被批准逮捕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因此,被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均极为不利。
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一、批准、决定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被批准批捕意味着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已经同意了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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