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行政诉讼根本打不赢)
判决书下来了一般多长时间生效
你是 刑事还是民事
如果是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作出 即为生效
如果是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书做出即为生效
如果是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判决书下来多久生效
根据适用程序不同,判决书分为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决的,收到判决书15日内不上诉,判决书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2、刑事判决书:
一审判决的,收到判决书10日内不上诉,判决书生效;二审判决做出即为生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判决书在哪里可以查到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查到不涉及隐私的判决书。
需要查询判决书时,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查询,不是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一起去当地法院查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网上查询的步骤:
(1)百度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当地的法院的官网,点击进入。
(2)在搜索款输入对应案件的关键词、法院名称、当事人或者律师名称,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后,会出现想要查询的判决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判决书和裁定书有什么区别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如下:
第一,定义不同。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裁定书是一种诉讼文书,用来处理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第二,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
第四,下发形式不同。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第五,上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见:《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修订后施行)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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