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结语(民法典结束语简单总结)
你看了吗?《民法典》里关于房产的这些事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了,可以说《民法典》是每个家庭的必备之书,因为只有懂得法律才可以让我们在纠纷中避免吃亏,减少生活中不必要的损失,还可以维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在这里小编就一一罗列出来了,下面主要给大家介绍《民法典》中关于买房卖房新增的多项规定,在买房卖房时一定要避开这些坑。
一、房产交易时不可“跳单”
《民法典》第964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中介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房产经纪人凭啥一单收十几万?《民法典》从法律层面肯定了行业的价值。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实际商业场景中,对普通客户事后追责意义不大,还是应当规范操作流程,做好事前防控。专业服务是获得客户认可的必要前提。
二、有“居住权”的房需谨慎买
《民法典》第366条:“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概念,即房主可以通过合同、遗嘱,为特定对象设定居住权。有了这块“免死金牌”,在规定时间内,任何情况下住房人都有权住在房子里。
这条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如避免老人把房子交给子女后,反被扫地出门这类情况。当然,居住权也会降低房产交易价值。房产经纪人应当提前查明情况,以免产生纠纷。
三、购房可设置“检验期”
《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消费者交钱拿房后,发现公摊面积缩水、物业服务减少,实在令人闹心。这项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检验期有2年时限,超过2年没提出问题,则默认验收合格。
四、被抵押的房屋也能过户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过去卖房,需要等抵押到期,现在省去了这一环节,无疑有利于二手房交易。房产经纪人在操作时,同样应先查清房产抵押情况。
五、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只针对住宅建设用地,非住宅用地另有规定。
海南买房只找临高诚房网,获取最新房产资讯和限购政策,让您及时了解市场新风向,购置心仪好房子!
六、卖房不能成为赶人理由
《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东儿子要结婚了,房东资金周转困难……每个理由,都可能让在外租房的打工人露宿街头。新规定要求房东卖房,必须提前通知租客;且价格相同时,租客有优先购买权。若遇到房东临时赶人的情况,租客可理直气壮地拒绝。
七、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不知道多少人曾被电梯里的魔性广告洗脑。业主忍受精神污染,物业公司坐收渔翁之利。《民法典》明确指出,这些收益属于业主。下次再看到洗脑广告,不妨去查查物业的账。
八、离婚时视具体情况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是座围城,结婚难,离婚更难。《民法典》给协议离婚设定了30天冷静期,同时对婚内财产认定,离婚财产分割也有新规定。有两点特别要注意:一是无论婚前婚后,父母给一方购买的房子,均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后不能分割。二是离婚财产分割时,要参考双方实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比如男方婚内出轨,女方应当分得更多财产,反之亦然。
九、这些人也能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民法典》放宽了遗产继承人范围。侄子侄女能继承叔伯遗产;城镇户口子女可继承农村户口父母房产;胎儿、出嫁的女儿,也有相应继承权。《民法典》还尊重老百姓朴素情感,规定那些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小编结语:综合来看,《民法典》中新增的许多新规定,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例如小编上面汇总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次新的法律条例无论对于我们消费者卖房而言还是对于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行业来说,都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行业的正向发展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基石。
(来源:临高诚房网)
离婚后,单亲妈妈可以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在传统观念里,孩子的姓氏是家族传承的象征,大多数家庭仍遵循着孩子随父姓的传统,但孩子随母姓的情况也并不罕见。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问题常常成为离异夫妻的矛盾点,由此引发了不少关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纠纷。离婚后,给孩子改姓是否需要离异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是否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法院在判定此类未成年人姓名权纠纷中应遵循哪些原则?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原则上,变更未成年人姓氏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不仅包括命名权,也包括姓名使用权或许可他人使用权,还包括更名权。我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除了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以及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三种情形外,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说明, 随父姓或随母姓均是法律认可的选择,并不违反 社会 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
但是,不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未成年子女的原初姓氏应当经过父母双方的合意方能确定,父母双方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权利。故 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也应当经过父母双方同意,即使离婚后也应当如此。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公安部门意见以及部分法院判决也反映了上述立场。
在部分案例中,法院也持相同的立场,如在(2016)川13民终160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因此,即使是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亦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二、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单方变更孩子姓氏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所确立的原则之一。 具体到未成年人的姓氏选取上,也要体现有利于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法官在判决时,所做判决应当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健康 成长。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提到:“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从司法实务来看, 部分法院的判决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认为父母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合法有效。 例如,在(2014)廊少民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孩子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一直使用母亲的姓氏,孩子变更后的姓名已为老师、同学和亲友所知悉,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孩子的学习、生活和身心 健康 ,且孩子使用该姓名,并不损害其父母的合法权益,从而批准了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的申请。
又如,在(2016)冀10民终348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考虑到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和女方已再婚的情形,认为如不改变孩子的姓名,重组后的一家人出现三个姓氏,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目光和非议,有悖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准许了女方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诉讼请求。可见, 部分法院认为“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非变更孩子姓名的必要条件,在裁量时会从孩子生活、学习的便利性和稳定性出发,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准许一方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请求。
三、此外,姓氏问题还要考虑孩子的意愿
自然人对姓名决定权的行使,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根据我国《民法典》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父母变更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姓氏无需其同意,但是变更八周岁以上的孩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氏则需征求其意见。此外,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自主决定选取自己的姓氏。
尊重孩子意愿 其实也是强调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体现, 司法实务中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在姓氏问题上的意愿的裁判趋势也较为明显。例如,在(2020)渝0117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孩子虽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十二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其目前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能够理解姓名的文字含义及 社会 意义,在变更姓名权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孩子本人的意见,故支持了孩子要求变更姓名的诉讼请求。
四、结语
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的单亲妈妈将孩子姓氏改成自己姓氏从而引起法律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纠纷,法院通常会以离婚后父或母不得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作为一般裁判原则。但是该裁判原则并非绝对,法院在裁判中也会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具有一定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愿,结合实际使用姓名的时长、认可与知晓度等因素,允许父或母单独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告知书,回复什么具有法律效力
告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名,且告知书内容合法,又有政府的公章的话,告知书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员工告知书的,员工在告知书上签字,即视为告知书生效,将来发生争议,告知书可以作为证据。
告知书一种是“通告”。还有一种是书面文件式通知,以一个公开的方式和书面形式通知事情,告知书都应该有被告知知道的同时还有第三人知道。如果以后因为告知书的内容引起纠纷,对方会以此证明事先知会过当事人,如果对当事人造成什么损失或者其他什么,当事人也只能是属于明知故犯,即使当事人没看其中内容。
告知书格式如下:
(一)标题
告知书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
1、开头。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一般来说,告知书的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2、主体。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
3、结语。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而不必对方回复,则结语常用“特此函告”、“特此函达”。若是要求对方复函的,则用“盼复”、“望函复”、“请即复函”等语。请批函多以“请批准”、“请大力协助为盼”、“望能同意”等习惯用语收束。复函的结语常用“特此复函”、“特此回复”、“此复”等惯用语。也有的不写结语。
(三)落款,写上通知人或单位名称,和告知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1012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扩展资料: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