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民法典(福建泉港法院公开)
男子无法满足妻子的性要求,妻子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人生有三大喜“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他乡遇知音”,结婚对每一个来说都是人生一件大事、幸事。
事情的经过
但福建泉州泉港的王先生却有点特别,他和妻子林女士于18年9月开始恋爱,在19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在婚后,王先生却一直借口“身体不适”“农村迷信”“不想生小孩”等理由来拒绝与妻子同房。
林女士认为,王先生之所以结婚后不与自己同房,是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且在婚前未如实告知自己。在数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19年4月林女士只好到泉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最后,双方自愿离婚。
责任
虽然王先生到底是因为身体问题还是其它原因不能同房不得而知,但不管是因为不能同房或者不愿意同房,都不应该和林女士结婚,既然结婚了应该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
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你是否同意?如果你要求性生活,对方始终拒绝,那就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因为夫妻之间应互尽夫妻义务,虽然性生活义务在《婚姻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个隐藏义务是不明而喻的。
另外,从我国刑法中不支持婚内QJ也可以反推出这个义务。由于是义务,不存在“违反性意志”的问题——你都同意结婚了,当然说明你愿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结婚登记是一个明确的明示行为。
当然,婚内强奸有例外情形,即婚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主要是双方已启动离婚诉讼,此时虽然在法律关系上是夫妻,但对方已通过起诉离婚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和对方生活的意愿,其中自然也包括性生活)。
启迪
解决方案:每个家庭拒绝性生活的一方都有一些自己的特殊的原因,有的是感情问题,有的是性冷淡,有的是恐惧害怕,要针对不同的问题对症下药的去解决。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去改善,有些可以通过去医院治疗,有些只能离婚了。同时林女士的不幸婚姻,在医学发达的当今社会,是可以避免的,那就是,要在结婚前做好婚前检查。婚前检查非也是对男女双方、对双方家庭负责任的表现。
通过婚前检查,可以了解到男女双方生殖系统及其他身体健康状况,对于有个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性对于健康的成年人来说,是和吃饭一样,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没有性的婚姻,要想幸福长久也是比较难的。
福建泉州一男子婚后拒同房,女方申请离婚法院如何回应的?
福建泉州一男子结婚后一直拒不同房,女方申请离婚,法院回应:可撤销婚姻。
事情发生在福建的泉州,林女士和王先生也是认识了很多年,谈了几年才在去年踏入了婚姻。在结婚前林女士一直以为王先生不和她有亲密行为是因为他是个好男人,是一个对她极其负责任的好男人。然而,在结婚之后,王先生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林女士同房,让林女士觉得其中颇有蹊跷。林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白白耽误了大好的青春年华,王先生摆明了是患有不可描述的疾病,不能给林女士正常的夫妻生活。
林女士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并在起诉书上直截了当地说明了离婚的缘由。王先生患有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却刻意隐瞒了林女士几年,对林女士而言是非常痛苦的。林女士觉得双方虽然交往了几年,但是一直都是王先生在欺骗她,于是她觉得双方没有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离婚前的调解当中,法官对双方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林女士和王先生达成了一致,自愿和平离婚。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强调了伴侣的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隐瞒疾病导致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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