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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的效力怎么样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那转租合同应为有效。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 合同的效力 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定的转租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 ,取决于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事实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作的表示。 承租房屋可以转租吗?答案是肯定的,但此时如果不是经过出租人的同意,那么就属于非法转租,此时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很大的。因此,各位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房屋的转租,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牡丹江律师。
承租人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解除租房合同
一、承租人能解除租房合同吗
1、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到《民法典》关于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就意味着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对租房期限进行约定。要是还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租赁。
针对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解除租房合同。
3、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承租人如何解除租房合同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承租人想要解除租房合同,必须通知出租人。租房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出租人对此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租房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在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下解除租房合同的后果:
(1)承租人需要按照租房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在租房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承租人不履行租房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当中,就包括了对租房合同的解除权,但此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然的话就属于违约行为。而要是在解除租房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的话。也是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处理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牡丹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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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1993年取得律师资格,擅长在民事、经济、刑事及行政上的法律事务,思路开阔,竭诚为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参加调解,诉讼及仲裁,常年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
李奉青律师,中国资深律师,全国律师排名第19位,近20年工作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其带领的团队现有律师85人,均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工作人员100多人,多数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法学院,半数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有着非常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部分律师有政府机关工作背景,后专业从事律师业务,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有着良好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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