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女童(民法典妇女儿童)
广场上无人机失控坠落,砸伤7岁女童,事故责任该如何追责?
应该向无人机的主要追责,他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广场上的无人机失控坠落,砸伤了7岁的女童,当时女孩正与自己家人一起用餐,不存在任何过错,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无人机失控引起的,所以女孩的家长应该向无人机的主人进行追责,要求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无人机的主人已经被警方带走。
无人机属于个人财产,他失控应该有他的所有人承担责任,所以这个广场上的无人机在失控坠落以后导致女孩受伤,他的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为女孩的受伤而负责,虽然要承担女孩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还要向女孩做出适当的补偿。他的无人机已经对女孩的权益构成了伤害,如果女孩家长追究责任,无人机的主要还涉嫌故意伤害。
女孩虽然被无人机砸伤,但伤情并不严重,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以后已经康复出院,而这无人机的主人被警方带走调查,警方建议无人机的主人与女孩的家属协商解决,如果对方放弃追究责任的话,只要赔偿到位,就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警方也对这个无人机的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他明白无人机有一定的风险,以后使用时要多加注意。
被砸伤女孩的事件发生以后也引起了网络热议,很多人认为无人机不能随便拥有随意使用,这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有人建议那些无人机的主人,再不买无人机以后要给无人机购买第三者保险,这样在出现意外的时候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另外在操控无人机的时候,要对无人机的性能做全面的了解,每次使用前要认真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江苏一女童多次从12楼抛物砸坏路人的手机,女童的监护人应担负什么责任?
高空抛物本就是没有素质,也是非常不正当的一种行为,特别是家里的小孩子作为监护人是一定要告知他们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江苏有一位女孩多次高空抛物,直接把路人的手机都给砸坏,这位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
其实一位年龄12岁的小孩,应该已经知道正确的是非三观了,这个孩子应该会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但是这位年底12岁的女童,多次从12楼抛东西下去,这足以证明孩子的监护人没有起到任何的监管责任,在孩子第1次犯下这种错误的时候,就应该加以制止和教育了,而不是任其继续犯错。
如果是因为小孩多次抛物所造成路人的人身损失,那么作为监护人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从高空不管抛什么东西,掉落在地上都是一种危害,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应该要重视高空抛物这个问题,小孩贪玩一次能理解,那如果是多次抛物,那真的就是家长的不作为了,这足以证明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非常大,虽然孩子是未成年,不具备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有这样一件事,王先生家的孩子从35楼扔下了一个矿泉水瓶儿,这个瓶子刚好落到一位老奶奶身边,直接导致老人受到了惊吓,最终摔倒,查看了监控之后发现是这个孩子扔下的水平导致老人摔倒,所以最终黄先生作为监护人向对方支付了1万元的赔偿费用,而这一次摔倒直接导致老人变成十级伤残。
在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本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现在对于高空抛物这件事情其实也是抓得越来越紧了,所以千万不要以为是未成年人是小孩,做错的事就不用受到惩罚,作为家长还是应该给孩子树立一个正确的三观,要知道是非曲直,否则孩子犯的错始终要由家长来买单。
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年龄条件
中国首部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在具体规定上对收养法进行了一定的修订与完善,并且在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将被收养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是民法典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这就是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它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这一法条还从法律层面禁止了实践中存在的借用收养形式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想收养8周岁儿童,需要该儿童同意才可以
在民法典收养章节中,有许多具体规定体现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比如,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根据中国收养法,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而民法典将需要征得同意的被收养人范围扩大到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速度、程度也普遍提升。为此,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将划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条件由10周岁下调到8周岁。也就是说,民法典认可了8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独立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典的收养制度将需要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年龄标准由10周岁降低到8周岁的调整,是与民法总则相统一的结果,也是与时代发展相协调的结果。
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了
中国收养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可以被收养。而民法典实施以后,上调了对被收养人年龄上的标准,14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父母已经去世的孤儿;亲生父母失踪或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亲生父母有如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年龄标准的上调,使得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有机会回归家庭生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收养人的条件改变了
中国收养法列举了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4个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而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符合的条件增加到5个,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这样一来,像有过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便不能收养子女。
另外,在“没有子女”这一条件上,民法典修改成了“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满足了仅有一名子女的人对收养子女的需求。
女童在幼儿园玩滑梯摔倒身亡,警方的调查结果是怎样的?
警方通过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认定女孩死亡属于意外事故。
女孩在幼儿园玩滑梯的时候摔倒死亡,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公布了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女孩是意外死亡。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和查看公共视频等多种方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这个女孩被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善后工作已经在积极处理中。
警方的调查结果排除任女孩死亡属于刑事案件的可能,但这个女孩在上幼儿园期间出现意外死亡幼儿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把孩子送到幼儿园以后,幼儿园的老师对孩子就有监护权,在家长没有把孩子接走以前幼儿园老师应该负责保证孩子的安全,而这个女孩的死亡就是因为老师监管不到位导致的。
虽然警方调查结果已经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在这个女孩的意外死亡与这个幼儿园的老师有直接的关系。女孩与其他小朋友在课间活动的时候一起在滑梯上玩,而老师就站在旁边玩手机,当这个小孩从滑梯上摔下来,而且是头着地的时候,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而在其他小朋友去提醒老师,有人摔倒的时候老师也没有重视。
就是因为老师的疏忽大意,才导致这个女孩从滑梯上摔下来以后出现了窒息。另外在他摔倒的过程中,体内的内脏受伤严重,这个女孩摔倒在地后情况危及,如果老师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及时送医,可能会保住孩子的生命,但这个老师并没有这么做,她的失职导致孩子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间,导致了女孩死亡,使这个意外事件有了悲剧结果。幼儿园老师做了孩子的临时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导致意外发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
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女浴室禁止男童进入,合理吗?
女浴室禁止男童进入是合理的。也可以说必须禁止男同进入。特别是男孩子到2岁。就应该完全的禁止进入。现在的小孩子都发育的比较早。懂事也都特别多。大人看似孩子什么都不懂。其实在他的脑海里已经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往往大人把男孩子带入女浴室伤害到是男孩子。他会觉得洗澡的所有人都和他不一样。在他的脑海里形成一种影响。有可能对孩子长大以后的人格影响都特别大。甚至有可能导致孩子的性取向也造成一定不良的影响。现在的社会上。男孩子当中,娘炮的特别多。因此,作为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从小就要抓住。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家长可能走。你觉得孩子很小,对性这方面还没有什么意思?所以没有任何影响。其实不然。现在的小孩子从小就看一些动画片。在动画片当中。男孩子和女孩子都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要让孩子从小就和父亲。这才是对孩子性教育的。正确的做法。
我的邻居就是一个单亲的母亲。他带领一个儿子。独自生活。这方面他做的就特别好。经常和我们沟通。洗澡的时候。带着她家的孩子。我觉得这种做法是最好的。作为邻居我也经常愿意帮助他。带着他的小儿子和我的儿子一起去洗澡。从小就培养孩子。男女。性别上是有区别的。让她对性别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因此不管从哪一方面我都觉得。女浴室禁止男同进入是非常合理的。而且作为家长特别是母亲你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公序良俗到任何时候。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同时也为了防止你孩子的性取向将来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不要以为三岁的孩子小。其实她什么都懂。只是没有表述人。小时候的这些印象。在他的脑海里深深地留下印记。等到长大的时候。很多事情他都会回忆起来的。为了孩子的健康。建议。所有的母亲不要带2岁以上的男童到女浴室。父亲更不要带两岁以上的女童到男浴室。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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