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警句(有关民法典经典语录)

2023-02-08 民法典

民法典经典语录

“典”意味着基础性,以民命名的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需求,保障各项需求和权利。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百科全书,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法律保障。

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意义

1.法律法典化、体系化的需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众多,250多部,这些法律由于是在不同时期和阶段所制定的,或多或少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社会需求,以及立法者当时的考量,缺乏总体考量,难免存在着体系之间的不一致和冲突矛盾的现象。而一个系统完整的法典,能够极大地促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2.有效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内容以全面依法治国为重要内容,法治为主要内容,八个字概括就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民法典全面保障私权,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私权,为规范公权提供一定的标准和依据。保护好私权有利于规范公权。

3.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的法治。民法典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反过来调整、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诚实、平等、信用、自愿等原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物权和债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根基本支柱;产权和合同 是市场经济的两项基本规则。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有力改善营商环境。

4.为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美好保障。

5.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民法典方便法官找法,一部系统的民法典有利于保证法官同案同判,公正司法。

(二)民法典体系的创新。民法典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1.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相比较,他们所没有的是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纂,以合同编代替债法总则的功能。

2.我国民法典体系的特点:

(1)体系严谨——七编皆是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展开。总则规定基本规则,包括民事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等规则;剩下六编都是围绕民事权利而展开;

(2)结构合理——贯彻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是体系化的一方面,价值体系则是另一方面,注重人文关怀,彰显人文精神。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典慈母般的眼睛中,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国家。以人文关怀为基本价值理念。

(三)民法典是时代特色和制度创新,为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今天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精神需求更加强烈,不仅仅满足物质需求,还要肯定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充分保障公民人身权、人格权,落实十九大报告的任务。

几个简单的例子:

1.在民法典中第一次提出了私生活安宁——公民的隐私权中包含私生活安宁,是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需要。禁止偷录偷拍偷窥,禁止电话短信骚扰。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包括能够识别身份特特征的信息,还包括个人行踪信息,如位置信息。

2.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保护财产权就是保障民生。如物权编新增加了居住权的制度,满足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求,“住有所居”意味着保障人民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利,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长期稳定居住的需要;合同编里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合同编中规定了多个条款来保障业主的权利,专门设置了物业合同这一章作为典型合同进行了规定;民法典回应了高科技发展的时代的人民的需要——高科技时代大数据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威胁,使得每个人成为了一个“透明人”,“裸身的人”。法律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强化对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民法典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原因。对人体生物可识别信息的保护如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研究活动等,法律上须设置必要的底线规则:一个必须,三个不得——即必须合法,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人格权编还有很多条款涉及到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要求,如声音,涉及到身份语音识别;如肖像,ai换头。将来可能需要特别法进行具体规定。

3.民法典回应了资源环境恶化带来的环境生态保护的时代需求。21世纪是面临严重生态危机的时代,大气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围城等民生之患,是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危害。总书记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对生态破坏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只有环境污染的责任)。

4.民法典回应了风险社会的时代需要。风险无处不在,因各种风险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该如何救济?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就是为了回应该需要,强化在风险社会对受害人的保护,对侵害人的制裁。如高楼(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发生高空抛物找不到侵害人。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所有人有法律上的义务不得从高空抛物,违反这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发生该事件之后,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清行为责任人;第三,物业应尽安全保障的义务;最后,如果找不到,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四)有效地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

有效地回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强化了产权的保护,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强化改善营商环境,对担保制度修改补充完善,适应农村改革需要,规定了经营权。

(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和规则,可谓良法。但,民法典的生命力还在于实施,古人云,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制度保障。

未完待续……

民法典警句(有关民法典经典语录)

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规定的不足,试述应当如何完善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期以来,在立法上、实践上以及理论上始终没有加以很好解决的问题。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过程中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与研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演变过程,对于研究、掌握与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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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未能及时建立健全民法制度,50年代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各种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不多,当时多采用政策处理,因此要求健全赔偿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严重。但其必要性已显现出来。60年代要解决民事审判的具体问题,便以民事政策来替代,以解急需。1963年8月28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了家庭婚姻、财产权纠纷等主流案件的处理意见,仍尚未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这方面。

“文革”期间,已无这方面可能性。“文革”之后,司法工作、审判工作、立法工作逐步缓慢恢复与建立,开始研究怎样做到起码的保护人身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意见》中的最后一部分,第一次作出了“赔偿问题”:

(四)赔偿问题

赔偿纠纷,一般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需要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应本着有利安定团结的精神,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分清是非责任。对有错误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查,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如需要治疗,要酌情让伤害者负担医疗费,其数额,一般以当地治疗所需医疗费为标准,凭单据给付。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有医疗单位的证明。因养伤误工的损失,应与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无论医疗费和养伤误工补贴,都不能超过赔偿范围。

对损坏财物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损坏的程度,酌情赔偿一部或全部。

对未成年子女因损害造成他人经济上的损失,其父母应负责赔偿。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规定了“损害赔偿问题”专题共10个条文。其中,有两个条文是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总则内容,两个条文规定特殊侵权责任,5个条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共9个条文。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已提到一个相当的地位。

九、损害赔偿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损害赔偿案件,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对造成损害的,应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处理时,应本着有利团结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

(72)因致害人的过错,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地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由自己负责。双方都有过错、互有损害的,要分清双方过错和责任大小,应由双方各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3)两个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各个致害人的过错和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唆或者帮助造成损害的人,应以共同致害人对待,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部分共同致害人无力赔偿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负连带责任。

(74)动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75)存放、使用农药等有毒物品,违反有关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他人人身、牲畜、家禽、农作物等损害的,管理或使用人应予赔偿。

(76)造成财物损害的,赔偿时,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修复后严重影响其质量和价值的,可酌情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能修复的,可以用种类和质量相同的实物赔偿,也可以折价赔偿。

(77)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原则上应按治疗医院出具的假条证明书计算误工日期,赔偿工资的标准,按受害人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78)受害人是城乡专业承包户或个体经营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原则上应以当地个体同行业、同等劳力当月的平均收入为准。

(79)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单据为凭。凡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或没有转院证明、未经医务部门的批准,另找医院治疗及擅自购买药品的,其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

(80)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一个临时工的工资为限。

(81)需送医院抢救或还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酌情补付。

这两个《意见》是当时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必用法律依据,距今天已25年过去了,而律师制度恢复后的那部分“国家法律工作者”对此现仍记忆犹新。

二、《民法通则》公布

1、在1983年《意见》这个司法解释基础上,国家在1986年制定了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告别人民法院没有法律而依靠政策与司法解释作判决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遗憾的是,只有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这条法律规定存在着的不完备性与不完善性的严重缺陷。其中,造成伤残的赔偿数额远远高于造成死亡的赔偿数额,使得健康权的价值远远高于人的生命权的严重问题,人们对生命的价值产生了怀疑不说,还导致了社会流传“撞伤不如撞死”的“警句”。

仅仅规定在侵害部分精神性人格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精神损害没有规定。对身体权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的。

2、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必须做出补救性规定,以指导审判工作。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

五、民事责任

14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14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146.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147.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司法解释对于维护公益致害的损失、误工损失、医药治疗费、护理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做出了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不足,但仍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仍不大量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根本没有涉及与提出。

3、进入90年代,1991年9月22日(2002-01-01施行)国家出台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于寻求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做了一次较好的努力。

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各项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规定了具体计算办法。第一次规定了对生命权侵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补偿费。第一次规定了用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方式救济人身损害。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向前迈进

1)、1993年2月22日(1993-09-01施行)通过《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第一次立法提出了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抚恤费的规定,具有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是对赔偿丧葬费以外的赔偿项目。

2)、1993年10月31日(1994-01-01施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法》第一次从立法上提出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侵害生命权与健康权损害上。但不知什么原因,本次立法留下了巨大的遗憾,即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计算办法,因而失去了其操作性。

3)、1994年5月12日(1995-01-01施行)通过《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这是国家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办法,采用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与死亡赔偿标准依据;以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生活救济的标准作为赔偿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这无疑是立法上迈出的可喜一大步。

三、相关司法解释

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影响不大。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行修订,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大量的修订,但未能获得公布。

2001年1月10日(2001-0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1项,并规定了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第四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该解释存在的致命缺点是:1、适用范围具有较大局限;2、大概是后面还要出台一个解释,故抚慰金赔偿仍停留在死亡补助费的规定上。

2001年3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出台了(2001-03-10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情形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的问题,但这是经过15年的小心翼翼地前进,终于建立起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赔偿制度,这是该司法解释的一大功绩。

同时不得不指出,此时,我国仍未脱离将死亡赔偿、精神赔偿属于精神抚慰,而不是损害赔偿的观点与主张,即此时我国法律仍不承认金钱赔偿,而是抚慰,这就导致抚慰的金额幅度被限制在一个低水平上,即俗称的“意思意思”,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暂时也不能做到、实现:赔偿幅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水平,自然权利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保护。由于这一点,属于精神抚慰,那么全体亲属均应得到安慰,属于对死亡的财产赔偿,则不可能全体亲属获得“均沾”,一部分将作为财产在法定条件成就后方可处理,如遗产继承等,因而引起了很多在受害人亲属在领取抚慰金后从而产生纷争。

200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3]20号出台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迈进一大步,真正意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与完善,将通过《侵权行为法》立法来最终实现,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拿破仑经典语录

1、生活中永远有两种人:强者和弱者,如果你认为自己是一只老鼠,那么最后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成为猫的食物。

2、比起欧洲大陆,我更想征服你的心。

3、人多不足以依赖,要生存只要靠自己。

4、假如人们把夸张和狂暴叫做美德,把温和与公正叫做犯罪行为,那么,这样的国家离开灭亡就不很远了。

5、我没有征求任何人的意见就打了这一仗,如果我被迫听取别人的意见,那么我就不会有什么作为。

6、我的字典里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

7、当你脱掉衣服时就是你脱掉一身烦恼的时候。

8、人生最大的荣耀,不是永远不败,而是屡败屡战。

9、普鲁士王后长得非常漂亮,不过别嫉妒,我和她调情的话可要付出很大代价。

10、我看见法王的王冠跌落在地上,我用剑把他拾起来。

11、思想的力量往往战胜利剑的力量。

12、世界上只有两种武器,思想和利剑,最终思想战胜利剑。

13、勇敢坚毅真正之才智乃刚毅之志向。

14、只有腰带属于法国,剑是属于我的!

15、能够成为伟大的统帅的人,就是那些遵守战斗规则,而又能够针对人的不同愿望,进行相应的调整的人。

16、在战役实施中,只有一个时机是最合适的,能抓住这个时机的,即是天才。

17、世间一切书中,我偏爱以血写成者。

18、天下绝无不热烈勇敢地追求成功,而能取得成功的人。

19、活着本身就是受苦受难,不过勇者应不断力求自制,最终总会做到这一点。

20、达到重要目标有两个途径:努力及毅力。努力只有少数人所有,但坚韧不拔的毅力则多数人均可施行。

21、最危险的一刻,便是胜利的时刻。须知超然物外,切记骄兵必败。

22、你们也许会抱怨天下人负我,而我则不归咎旁人!

23、我的铁手不是长在我的胳膊上的,而是直接与我的头脑相连的。

24、要塞就像女人,要么强攻得手,要么就放弃。

25、在我看到厄尔巴岛之前,我曾所向无敌。

26、伟大的人物就像一颗流星,注定了要燃烧自己,照亮他所处的时代。无论环境多么恶劣,无论道路多么孤单,他都始终没有放弃。不管是天纵英才,还是天妒英才,他都活出了最好的自己。

27、我的权力如果没有新的胜利加以支持的话,很快就会倒台的。征服造就了我这样一个人,所以必须用进一步的征服来滋养我。

28、为错误寻找借口是懦夫的行为。

29、在所有的战斗中,当最勇敢的部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之后,在我们感到恐惧时也就说明时机已经到了。之所以会让我们产生恐惧,就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勇气缺乏足够的信心。要恢复信心仅仅是需要一点微小的机会,一种借口。这其中所包含的艺术就是要创造机会,制造借口。

30、比起征服欧洲,我更想征服你。

31、世界上只有两种力量:精神和武力。从长远来看,精神必将征服武力。

32、一个国家只有数学蓬勃的发展,才能展现它国立的强大。数学的发展和至善和国家繁荣昌盛密切相关。

33、人一生一世,不给人间留点痕迹,不如不出生。

34、胜利属于最坚持不懈的人。

35、我在装备奇缺的时候战胜了占据优势的兵力。我坚信你们是信赖我的,我的行动就像我的思想一样敏捷。

36、对身体最好的治疗就是让头脑安静。

37、男人在爱情里的胜利就是逃脱对方。

38、但是,在这个文明的时代。只有无知的妇孺才害怕诅咒。

39、**的原则就是一支军队要日日夜夜、时时刻刻准备战斗。

40、这个世界上,没有一样东西是法兰西士兵所不配享有的!

41、幸福?就是充分发挥我的才能!

42、你们认为,我是那种会亲吻教皇脚趾的人吗?

43、尽管有最意想不到的事件,但是却允许有判断和决定的自由。

44、陆军司令所面对的困难就是必须让军队的人马吃饱喝足。如果不能够满足这些最起码的要求,那么他就会寸步难行,他的远征也必将溃败。

45、最困难之时,就是离成功不远之日。

46、“不可能”这句话,是懦弱者的幻影,是胆怯者的隐身符。拥有权力者如果说这句话,等于承认自己的无能。

47、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48、如果我不是生为拿破仑,那我就想生为亚历山大。

49、至于勇气,我每时每刻都具有,没有经过准备的勇气,那是在意想不到的场合所必不可少的。

50、如果你认为我比你矮,我将马上砍掉你的头颅,消除这个差距。

51、今天,成功对于我们还只是狂热的想象和模糊的预感,但一个刚毅、顽强和深谋远虑的人,将会把这一切变成现实。

52、我没读过一天军校,但拿下了整个欧洲。

53、你不必和敌人进行过多的缠斗,除非你要他们了解**的艺术。

54、任何事件都不应当控制人的决策,而应当是人的决策充分考虑了各个事件。

55、他可以成为一个出色的卫戍队军官,英俊,幽默,喜欢说些轻佻的恭维话,在社交场合应付自如,但在战场上呢?

56、“不可能”这个字,只在愚人的字典中找得到。

57、只有胜利才能让我征服世界!

58、死不算什么,但失败或不光彩的活着如同每一天死亡。

59、请相信我,上天操纵着一切,我们只是它的工具而已。

60、我的儿子不能够替代我,我不能够替代我自己,我是时势的造物主。

61、自强像荣誉一样,是个无滩的岛屿。

62、一个人只有在上帝面前才会下跪。

63、不要做你的敌人期待你做的事,因为你的敌人正希望你这样做。

64、如果被每一件事情都弄得手忙脚乱,那么就等于没有一点秩序。

65、军队要吃饱了才行得了军。

66、富裕的生活不利于培养来的战士。

67、将帅的坚强意志,就像城市主要街。

68、世界上只有两种强大的力量,即刀枪和思想,从远处来看,刀枪总是被思想战胜的。

69、普鲁士是加农炮炮弹里孵出来的。

70、当士兵经受了战火的洗礼以后,他们在我的心目中就都是英雄。

71、必须永远集中火力。只要轰出一个缺口,敌方就会乱了阵脚,所有的抵抗都将是徒劳,阵地就归我方所有。生活需要分散,战斗需要团结。没有统一的指挥就无法取胜。时间就是一切!

72、相较于欧洲大陆,我更希望能征服你的心!

73、我承认我个子矮,但你如果以此来嘲笑我,我会砍掉你的脑袋来缩短我们的差距。

74、他们指控我犯下了滔天大罪,但是像我这样的人是不会犯罪的。没有什么比我的崇高更为简单的事了,把它归咎于阴谋和罪恶是没有用的。它应该归功于时代,归功于我和敌人英勇战斗的名声。我总是与广大群众一起前进,和时代一起前进。诽谤对我又有什么用呢?

75、永远不要在敌人犯错误的时候打断他们。

76、有才能往往比没有才能更有危险;人们不可能避免遭到轻蔑,却更难不变成嫉妒的对象。

77、中国是一头沉睡的狮子,当这头睡狮醒来时,世界都会为之发抖。感谢上帝!就这么一直让他睡下去吧!

78、我的小伙子们,你们千万不要怕死,一旦军人拼死决斗,那么他们也就把死亡赶到了敌人的队伍里。

79、盛名无非是盛大的喧嚣而已,喧嚣越大,传得越远,什么都会消失,只有喧嚣声继续存在,并在后辈儿孙中传扬。

80、统治世界的是想象力!童话和寓言之外,人类改变自然界的念头是由来阿基米德的么?

81、别人可以对我不公正,但只要我是清白的,就不必介意。我的良心是我审判自己行为的法庭,它现在并无不安。所以你什么都别做,否则只会使我身败名裂。

82、他们想把我变成任人宰割的奴隶,他们这是要拿我杀一儆百,警告所有靠天才统治人类,使世袭帝王不寒而栗的人。

83、最困难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离成功不远的时候。

84、如果你给世人做了贡献,那人们就会永远铭记你,你就是永生的。

85、如果你笑我长的比你矮,那我就会把出腰刀,将你的头砍下,已削出这个差别!

86、在德贝洛,我命令克勒曼用八百骑兵进攻,奥地利的骑兵眼睁睁地看着这八百骑兵冲散了匈牙利的六千掷弹兵。而这支奥地利骑兵需要一刻钟才能进入阵地,就是这一刻钟决定了一场战役的命运。

87、天才的人物,应当像流星一样,燃烧自己,照亮他所处的年代。

88、用法律更新人们的思想,在各地建立新的**机构。消除封建残余,保证人的尊严,促进经济繁荣,以稳定联邦形式统一欧洲。

拿破仑简介

拿破仑·波拿巴(Napoléon Bonaparte,1769-1821),原名拿破仑·布宛纳,人称奇迹创造者。拿破仑·波拿巴法国近代资产阶级军事家、**家、数学家。法兰西共和国第一执政(1799-1804),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1804-1814)(1815),意大利国王,莱茵联邦保护人,瑞士联邦仲裁者。1797年5月12日,拿破仑率领法国军队占领威尼斯共和国。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颁布《法国民法典》。1807年7月7日,法国皇帝拿破仑和俄国皇帝亚历山大一世签订的《提尔西特和约》,第四次反法同盟瓦解。1813年10月19日,莱比锡战役拿破仑惨败。1814年5月4日,拿破仑被放逐厄尔巴岛。1815年3月20日,拿破仑复辟,百日王朝开始。1815年6月2日,拿破仑颁布法国自由宪法。1821年5月5日,拿破仑病逝于圣赫勒拿岛。

在法国大**后的新国家尚未定型时,拿破仑给了它一整套行政机构,这显然是大师的杰作。1789年的法国大**已迫使资产阶级掌握争权,但随后的民主力量鹊起而与之相争,在皇帝的庇护下,新贵名流才得以保住**,增殖其财利,并扩张其势力;一旦摆脱了贫民的威胁,他们就准备自己登台进行统治,并恢复自由主义。在欧洲,法国的传播、英国的影响、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是资产阶级的不断壮大,都在导致同样的后果,拿破仑撼动了欧洲各国的旧制度,并将近现代欧洲各国的新秩序的各项原则推广到了欧洲其他地区,大大加快了这一演变的过程。蓬勃发展的文化、人民主权的宣布、浪漫主义的传播等都预示了民族主义的觉醒,拿破仑进行的领土调整和种种改革促进了这种觉醒。……拿破仑个人的影响是诚然可贵的,但只有顺应正在推动欧洲文明进程的历史潮流,他的影响才能起到作用。

晚上喝了8两酒,第二天下午能开车吗

晚上喝了8两酒,第二天下午能否开车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取决于人体差异、喝酒饮料的差异,因为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和很多因素有关系,每个人的酒精代谢速度又是不一样的,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或不同环境下的酒精代谢速度也是不一样的。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率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小时仅能代谢10克至15克酒精。为此,喝一杯啤酒或半两白酒,最好等到10个小时后再开车,喝2瓶啤酒或低度白酒3两,最好在一天后再开车,如果喝酒的酒精度数更高、量更大,就要过更长时间才可以开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百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百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根据此标准估算:每百毫升20毫克酒精大致相当于一纸杯啤酒的量;每百毫升80毫克酒精则相当于150毫升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

根据酒精分解的速度及上述转换标准,一瓶600毫升的啤酒或者50克50度的白酒,最好等到5个小时之后再开车。这段时间,多喝点温水、蜂蜜水或者酸梅汤,适当小跑出出汗,酒精会代谢更快一些,这样做比较保险。当然最保险的是不喝。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酒驾

有关诚信的课文,作者和课文里的名言名句多点!!!谢谢!!!

一、何为诚信诚信是什么?从道德范畴来讲,诚信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行、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

二、诚信:从传统走向现代

诚,是先秦儒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以后成为中国伦理思想史的重要范畴。直到孔子时期,“诚”还未形成为理论概念。孟子时不但已经形成为理论概念,而且位置十分重要。他说:“是故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在这里,诚不但是天道本体的最高范畴,也是做人的规律和诀窍。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他说;“天地为大矣,不诚则不能化万物;圣人为知矣,不诚则不能化万民;父子为亲矣,不诚则疏;君上为尊矣,不诚则卑,夫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在《礼记·中庸》里,“诚”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至诚如神,有了诚笃的品德和态度,就可以贯通多种仁义道德,成己成人,甚至能够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只化育而与天地参,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大学》把“诚意”作为八条目之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诚”成为圣贤们体察天意,修身养性和治国平天下的重要环节。宋代周敦颐进一步认为“诚”为“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把包括诚实在内的“诚”看作仁、义、礼、智、信这“五常”的基础和各种善行的开端。程颐更为直截了当地说:“吾未见不诚而能为善也”其见解入木三分。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批判地继承了“诚”这个范畴,肯定诚实是社会公德中的一个重要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诚实之主要的道德要求逐渐明晰为:忠诚、正直、老实。忠诚的主旨是对祖国、对人民、对正义事业的忠诚。当然,这种忠诚不是盲目和狭隘的“愚忠”,而是认同于崇高的理想,为实现理想而不懈追求和努力奋斗,从而表现出乐于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正直,是指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坦率。老实,则特指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信,也是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范畴。“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隋国大夫季梁说:“忠于民而信于神”,“祝史正辞,信也。”后来,由于私有经济和私有观念的发展,原有的纯朴的社会被逐渐破坏。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得不订立誓约。但誓约和诺言的遵守,仍然要靠天地鬼神的威慑力量维持。春秋时期,经儒家的提倡,“信”始摆脱宗教色彩,成为纯粹的道德规范。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孔子和孟子都将“信”作为朋友相交的重要原则,强调“朋友信之”,“朋友有信”。而历代当权者大都将“信”作为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左传·文公4年》中说:“弃信而坏其主,在国必乱,在家必亡。”《吕氏春秋·贵信》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与不信之后果,作了淋漓尽致的剖析:“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唯信乎!”汉代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视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并对“信”作了较详尽的论述:“竭遇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他认为“信”要求诚实,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朱熹提出“仁包五常”,把“信”看作是“仁”的作用和表现,主要是交友之道。他说:“以实之谓信”,其说与孔子、孟子基本相同。在儒家那里,诚与信往往是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的。“信,诚也”,“诚”与“信”的意思十分接近。

由此看来,传统伦理将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品质,认为诚实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总之,是一种个人生活的准则。

三、与诚信有关的故事

1、曾子杀猪

曾子的妻子到市场上去,她的儿子要跟着一起去,一边走,一边哭。妈妈对他说:“你回去,等我回来以后,杀猪给你吃。”妻子从市场回来了,曾子要捉猪来杀,他的妻子拦住他说:“那不过是跟小孩子说着玩的。”曾子说:“决不可以跟小孩子说着玩。小孩本来不懂事,要照父母的样子学,听父母的教导。现在你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做妈妈的骗孩子,孩子不相信妈妈的话,那是不可能把孩子教好的。”曾子于是把猪给杀了。

2、郭沫若与芭蕉花

郭沫若小时候很淘气,但是很孝顺。有一次,他的妈妈得了一种“晕病”,郭沫若听说芭蕉花可以治这种病。这种花卖得很贵,并且难得一开,于是他就和哥哥一起跑到一座花园内找这种花,恰好那座花园里的芭蕉开了一朵大黄花,郭沫若和哥哥把花偷偷地摘下来送给了妈妈。妈妈虽然知道郭沫若这样做是孝顺她,可是儿子的行为很让他伤心。从此,郭沫若再也不偷拿别人的东西了。

四、诚信的作用

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如一个企业)、一项社会事业(如一个行业、一项职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很难设想,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单位或企业,在现代法治社会会有长期立足之地。一项社会事业也只有依靠诚信立业,才能顺利发展。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我们可以说,“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道德基石;它不仅对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导正社会风俗、医治社会精神疾病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加强社会成员的个人道德涵养,提升全民族的文明素质,培养有知识、有作为、讲道德、守法纪的一代公民具有重要作用;它是立国、立业之本,也是个人安身立命的精神法宝。

五、如何恪守诚信

我们青少年要做到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上学或参加各种活动,一定要准时赶到。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如果我们在履行诺言过程中情况有变,以至无法兑现自己的诺言,就要向对方如实说明情况并表示歉意。这与言而无信是完全不同两件事,所以说树立诚信要从点点滴滴做起。

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恪守诚信的传统美德,还要把“江湖义气”与恪守诚信区别开来,认清“江湖义气”的实质和危害,不被这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俗所污染,做到恪守诚信。文字[/c]

诚信,是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又是治理国家必须遵守的规范,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秩序。

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

(一)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诚信是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就是说讲诚信,是天下行为准则的关键。在我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信是被视为治国平天下的条件和必须遵守的重要道德规范。古代圣贤哲人对诚信有诸多阐述。比如:孔子的“信则人任焉”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以诚而立”;孟子论诚信 “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荀子认为“养心莫善于诚”;墨子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老子把诚信作为人生行为的重要准则:“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庄子也极重诚信 :“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庄子把“本真”看做是精诚之极至,不精不诚,就不能感动人,这就把诚信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韩非子则认为“巧诈不如拙诚”。总之,古代的圣贤哲人把诚信作为一项崇高的美德加以颂扬,生动显示了诚信在中国人心目中的价值和地位。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的道德的支点。

(二)诚信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诚信原则逐步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始自罗马法,后来被法制史中重要的民法所继承和发展,比如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如《瑞士民法典》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诚实信用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诚实信用”是并非一般的道德准则。在诚实信用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因此,诚实信用又是支撑社会的法律的支点,是法律规范的道德。

(三)诚信是治国之计

诚信为政,可以取信于民,从而政通人和。倘若言而无信、掩人耳目、弄虚作假,社会就无从安定。古有“欺君之罪”, “欺君”不仅是冒犯尊严,而且会误导决策,祸国殃民。 “欺民”亦不可,所以有“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之说。中国古代有商鞅立木树信的佳话,也有不讲诚信而自食恶果的烽火戏诸侯。中国古代思想家更是把“诚信”作为统治天下的主要手段之一。唐代魏征把诚信说成是“国之大纲”,可见“诚信”之重要。

当前党和国家提出的“以德治国”,是诚信为政的体现,也是对我国优秀政治思想的继承和发扬。落实“以德治国”,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精神品质,是对优良传统的继承,也是时代的要求。

(四)诚信是行业立身之本

诚信是为人之道,是立身处事之本,是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基础。讲信誉、守信用是我们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和要求,也是外人对我们的一种希望和要求。如果一个从业人员不能诚实守信,那么他所代表的社会团体或是经济实体就得不到人们的信任,无法与社会进行经济交往,或是对社会缺乏号召力和响应力。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社会公德,而且也是任何一个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诚实守信作为职业道德,对于一个行业来说,其基本作用是树立良好的信誉,树立起值得他人信赖的行业形象。它体现了社会承认一个行业在以往职业活动中的价值,从而影响到该行业在未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无信不立”,对一个行业来说,同样只有守信用、讲品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行业品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曾子杀猪

曾子是孔子的学生。有一次,曾子的妻子准备去赶集,由于孩子哭闹不已,曾子妻许诺孩子回来后杀猪给他吃。曾子妻从集市上回来后,曾子便捉猪来杀,妻子阻止说:“我不过是跟孩子闹着玩的。”曾子说:“和孩子是不可说着玩的。小孩子不懂事,凡事跟着父母学,听父母的教导。现在你哄骗他,就是教孩子骗人啊”。于是曾子把猪杀了。曾子深深懂得,诚实守信,说话算话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若失言不杀猪,那么家中的猪保住了,但却在一个纯洁的孩子的心灵上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韩信报恩

汉朝的开国功臣韩信,处幼时家里很贫穷,常常衣食无着,他跟着哥哥嫂嫂住在一起,靠吃剩饭剩菜过日子。小韩信白天帮哥哥干活,晚上刻苦读书,刻薄的嫂嫂还是非常讨厌他读书,认为读书耗费了灯油,又没有用处。于是韩信只好流落街头,过着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生活。有一位为别人当用人的老婆婆很同情他,支持他读书,还每天给他饭吃。面对老婆婆的一片诚心,韩信很感激,他对老人说:“我长大了一定要报答你。”老婆婆笑着说:“等你长大后我就入土了。” 后来韩信成为著名的将领,被刘邦封为楚王,他仍然惦记着这位曾经给他帮助的老人。他于是找到这位老人,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宫殿里,像对待自己的母亲一样对待她。

中国古代诚信故事皇甫绩守信求责

皇甫绩是隋朝有名的大臣。他三岁的时候父亲就去世了,母亲一个人难以维持家里的生活,就带着他回到娘家住。外公见皇甫绩聪明伶俐,又没了父亲,怪可怜的,因此格外疼爱他。

外公叫韦孝宽,韦家是当地有名的大户人家,家里很富裕。由于家里上学的孩子多,外公就请了个教书先生,办了个自家学堂,当时叫私塾。皇甫绩;就和表兄弟们都在自家的学堂里上学。

外公是个很严厉的老人,尤其是对他的孙辈们,更是严加管教。私塾开学的时候,就立下规矩,谁要是无故不完成作业,就按照家法重打二十大板。

有一天,上午上完课后,皇甫绩和他的几个表兄躲在一个已经废弃的小屋子里下棋。一贪玩,不知不觉就到了下午上课的时间。大家都忘记做教师上午留的作业。

第二天,这件事被外公知道了,他把几个孙子叫到书房里,狠狠地训斥了一顿。然后按照规矩,每人重打二十大板。

外公看皇甫绩年龄最小,平时又很乖巧,再加上没有爸爸,不忍心打他。于是,就把他叫到一边,慈祥地对他说:“你还小,这次我就不罚你了。不过,以后不能再犯这样的错误。不做功课,不学好本领,将来怎么能成大事?”

皇甫绩和表兄们相处得很好,小哥哥们都很爱护他。看到小皇甫绩没有被罚,心里都很高兴。可是,小皇甫绩心里很难过,他想:我和哥哥们犯了一样的错误,耽误了功课。外公没有责罚我,这是心疼我。可是我自己不能放纵自己,应该也按照私垫的规矩,被重打二十大板。

于是,皇甫绩就找到表兄们,求他们代外公责打自己二十大板。表兄们一听,都扑哧一声笑了出来。皇甫绩一本正经地说:“这是私塾里的规矩,我们都向外公保证过触犯规矩甘愿受罚,不然的话就不遵守诺言。你们都按规矩受罚了,我也不能例外。”

表兄们都被皇甫绩这种信守学堂的规矩,诚心改过的精神感动了。于是,就拿出戒尺打了皇甫绩二十大板。

后来皇甫绩在朝廷里做了大官,但是这种从小养成的信守诺言、勇于承认错误的品德一直没有丢,这使得他在文武百官中享有很高的声望。

以真诚为骨

其实做文章也和做人一样,要以诚信为本。一位老作家写道:“写文章以天地为心,以真诚为骨。”他把真诚无散和为他写作的准则,他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感受呈现在读者面前,但求无愧于读者,更无愧于自己的良心。

现在有些人为了赚稿费,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就弄虚作假,胡编乱造地写一些文章。这其实是在欺骗读者,同时也是对自己的欺骗。

晏殊信誉的树立

北宋词人晏殊,素以诚实著称。在他十四岁时,有人把他作为神童举荐给皇帝。皇帝召见了他,并要他与一千多名进士同时参加考试。结果晏殊发现考试是自己十天前刚练习过的,就如实向真宗报告,并请求改换其他题目。宋真宗非常赞赏晏殊的诚实品质,便赐给他“同进士出身”。晏殊当职时,正值天下太平。于是,京城的大小官员便经常到郊外游玩或在城内的酒楼茶馆举行各种宴会。晏殊家贫,无钱出去吃喝玩乐,只好在家里和兄弟们读写文章。有一天,真宗提升晏殊为辅佐太子读书的东宫官。大臣们惊讶异常,不明白真宗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真宗说:“近来群臣经常游玩饮宴,只有晏殊闭门读书,如此自重谨慎,正是东宫官合适的人选。”晏殊谢恩后说:“我其实也是个喜欢游玩饮宴的人,只是家贫而已。若我有钱,也早就参与宴游了。”这两件事,使晏殊在群臣面前树立起了信誉,而宋真宗也更加信任他了。

立木为信与烽火戏诸候的对比

春秋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主持变法。当时处于战争频繁、人心惶惶之际,为了树立威信,推进改革,商鞅下令在都城南门外立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许下诺言: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赏金十两。围观的人不相信如此轻而易举的事能得到如此高的赏赐,结果没人肯出手一试。于是,商鞅将赏金提高到50金。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终于有人站起将木头扛到了北门。商鞅立即赏了他五十金。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而商鞅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新法使秦国渐渐强盛,最终统一了中国。

而同样在商鞅“立木为信”的地方,在早它400年以前,却曾发生过一场令人啼笑皆非的“烽火戏诸侯”的闹剧。

周幽王有个宠妃叫褒姒,为博取她的一笑,周幽王下令在都城附近20多座烽火台上点起烽火——烽火是边关报警的信号,只有在外敌入侵需召诸侯来救援的时候才能点燃。结果诸侯们见到烽火,率领兵将们匆匆赶到,弄明白这是君王为博妻一笑的花招后又愤然离去。褒姒看到平日威仪赫赫的诸侯们手足无措的样子,终于开心一笑。五年后,酉夷太戎大举攻周,幽王烽火再燃而诸侯未到——谁也不愿再上第二次当了。结果幽王被逼自刎而褒姒也被俘虏。

一个“立木取信”,一诺千金;一个帝王无信,戏玩“狼来了”的游戏。结果前者变法成功,国强势壮;后者自取其辱,身死国亡。可见,“信”对一个国家的兴衰存亡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郁离子》中记载了一个因失信而丧生的故事

济阳有个商人过河时船沉了,他抓住一根大麻杆大声呼救。有个渔夫闻声而致。商人急忙喊:“我是济阳最大的富翁,你若能救我,给你100两金子”。待被救上岸后,商人却翻脸不认帐了。他只给了渔夫10两金子。渔夫责怪他不守信,出尔反尔。富翁说:“你一个打渔的,一生都挣不了几个钱,突然得十两金子还不满足吗?”淦夫只得怏怏而去。不料想后来那富翁又一次在原地翻船了。有人欲救,那个曾被他骗过的淦夫说:“他就是那个说话不算数的人!”于是商人淹死了。商人两次翻船而遇同一淦夫是偶然的,但商人的不得好报却是在意料之中的。因为一个人若不守信,便会失去别人对他的信任。所以,一旦他处于困境,便没有人再愿意出手相救。失信于人者,一旦遭难,只有坐以待毙。

季布“一诺千金”使他免遭祸殃

秦末有个叫季布的人,一向说话算数,信誉非常高,许多人都同他建立起了浓厚的友情。当时甚至流传着这样的谚语:“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 (这就是成语“一诺千斤”的由来)后来,他得罪了汉高祖刘邦,被悬赏捉拿。结果他的旧日的朋友不仅不被重金所惑,而且冒着灭九族的危险来保护他,缍使他免遭祸殃。一个人诚实有信,自然得道多助,能获得大家的尊重和友谊。反过来,如果贪图一时的安逸或小便宜,而失信于朋友,表面上是得到了“实惠”。但为了这点实惠他毁了自己的声誉而声誉相比于物质是重要得多的。所以,失信于朋友,无异于失去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的。

李勉葬银

李勉是唐朝人,从小喜欢读书,并且注意按照书上的要求去做。时间长了,就成了习惯,培养出了诚信儒雅的君子风度。

他虽然家境贫寒,但是从不贪取不义之财。

有一次,他出外学习,住在一家旅馆里。正好遇到一个准备进京赶考的书生,也住在那里。两人一见如故,于是经常在一起谈论古今,讨论学问,成了好朋友。

有一天,这位书生突然生病,卧床不起。李勉连忙为他请来郎中,并且按照郎中的吩咐帮他煎药,照看着他按时服药。一连好多天,李勉都细心照顾着病人的起居饮食等日常生活。可是,那位书生的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一天天地恶化下去了。看着日渐虚弱的朋友,李勉非常着急,经常到附近的百姓家里寻找民间药方,并且常常一个人跑到山上去挖药店里买不到的草药。

一天傍晚,李勉挖药回来,先到朋友的房间,看见书生气色似乎好了一些。他心中一阵欢喜,关切地凑到床前问:“哥哥,感觉可好一些?”

书生说:“我想,我剩下的时间不多了,这可能是回光返照,临终前兄弟还有一事相求。”

李勉连忙安慰道:“哥哥别胡思乱想,今天你的气色不是好多了么?只要静心休养,不久就会好的。哥哥不必客气,有事请讲。”

书生说:“把我床下的小木箱拿出来,帮我打开。”

李勉按照吩咐做了。

书生指着里面一个包袱说:“这些日子,多亏你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是一百两银子,本是赶考用的盘缠,现在用不着了。我死后,麻烦你用部分银子替我筹办棺木,将我安葬,其余的都奉送给你,算我的一点心意,请千万要收下,不然的话兄弟我到九泉之下也不会安宁的。”

李勉为了使书生安心,只好答应收下银子。

第二天清晨,书生真的去世了。李勉遵照他的遗愿,买来棺木,精心为他料理后事。剩下了许多银子,李勉一点也没有动用,而是仔细包好,悄悄地坦在棺木下面。

不久,书生的家属接下李勉报丧的书信后赶到客栈。他们移出棺木后,发现了陪葬的银子。都很吃惊。了解到银子的来历后,大家都被李勉的诚实守信不贪财的高尚品行所感动。

后来李勉在朝廷做了大官,他仍然廉洁自律,诚信自守,深受百姓的爱戴,在文武百官中也是德高望重。

梁国志教子

梁国志是清朝乾隆年间人,他从小就聪明好学。可是他家里很穷,父亲想让他放弃学业,做些小生意来养家糊口。梁国志为此苦苦哀求父亲,让他再读几年书。街坊邻居见了,也觉得梁国志不读书太可惜了,就帮着说情,有的还愿意帮他出学费。父亲也盼着将来儿子能有些出息,家里日子就好过了。于是就答应让他继续学习。

村子里的乡亲们都是忠厚老实的人,心肠很好;虽然都不富裕,还是经常帮助贫困的梁家。全村的人都盼望着梁国志将来能出息,好给他们村子争争光。小国志知道,自己一定不能幸负乡亲们的期望,学习也就更加努力了。

由于梁国志从小就在这样一个和谐友好的环境下成长,他从小就形成了善良、诚实、正直的品格。

公元1741年,年仅十七岁的梁国志就中了举人;二十四岁那年,他又中了头名的状元。梁国志在朝廷当了官以后,不忘家乡父老,经常用自己的俸银为乡亲们办事。无论在哪里当官司,他都替老百姓着想,受到老百姓的好评。

梁国志不但学问高,人品好,而且还擅长书画,谁要是得到的书画作品,都当做宝贝收藏起来。他的儿子受他的感染,很小的时候就对书画产生了兴趣,吵着让梁国志教他画画儿。

一天,儿子又拿着画笔来找父亲,还弄得满脸都是墨汁。梁国志见了就想笑,帮儿子擦了擦脸,然后语重心长地对儿子说:“学作画之前,要先学会做人,没有人格的永远也不会成为优秀的书画家。”

儿子抬起幼稚的小脸,很疑惑地问爸爸:“画画儿就画画儿呗,和做人有什么关系?”

梁国志说:“一个真正的画家,是用心在画,而不是用笔在画。如果你是一个诚实、正直的君子,你的画也就会充满正气,让人一看就觉得充满灵气。”

儿子眨眨眼睛,好像还不是很懂,于是梁国志就讲了宋朝有大奸臣秦桧的例子。他说:“秦桧其实是一个很有才华的人,他的书法相当好,可他是历史上有名的奸臣,品行十分恶劣。他死了以后,人们一听到他的名字就咬牙切齿地骂他,没有人愿意收藏他当时留下的书法作品,都认为留着他的字会带来灾难,他的作品不是被撕毁后仍到粪坑里就是让人用火烧掉。他的字现在留下的已经很少了,人们讨厌他的字其实是讨厌他这个人。”

儿子点点头,好像听明白。梁国志又说:“诚信是做人的第一步,不说谎话、讲信用的人,才会挺起胸脯光明磊落地作人。”

儿子听了,牢记父亲的教导,一生坚守诚信的品格,后来他真的成了当时很受人尊敬的著名画家

网上找的语录算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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