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撤销条件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是现在工作的代名词,在行政中有时候会有其他地方触犯到 法规 法律的地方,在这个时候就会产生一些行政纠纷案件,处理不得当的话还会有影响,那么这个时候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就让我们来深入的了解一下,好让我们在以后的行政工作中避免这些地方。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 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四、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况是有所差别的。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的含义、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了解,帮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都在正文中都讲述完成,在做事的时候一定考虑到法律后果再来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行为,并且一定要经过思考,因为一旦撤销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工作时也不要越权去干不属于自已权力的事情。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2、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
5、行政行为滥用职权的;
6、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行为不予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处罚撤销的五种情形
五种情形: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分析】
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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